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8-01-22 13:06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主体

孙 昊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信用关系的透明和扩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人们提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命题。现今中国,信用缺失的现象遍布各领域。这种低信用状况使得社会管理成本增加,不仅制约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国人的个人评价乃至国际形象都带来了负面影响。第六届中国质量信用峰会发布的白皮书载明:每年我国因为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其中因为制假售假、产品质量失信的经济损失就达2000多亿元。

一、我国现行信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把加快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创建良好信用坏境作为工作重点,并配合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更促使我国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但时至今日,信用体系立法不健全、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执行力不够等仍是阻碍社会信用发展的绊脚石。

(一)诚信立法零碎且不成体系

我国信用法律制度起步晚,现有的立法仅涵盖少部分信用行为。除了法阶不高的《征信管理条例》外,其他有关信用的法律规定分散在民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的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中,这些分散的规定很少直接针对信用制度,很多重要内容都没有涉及,难以形成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只涉及征信、信息公开等规定,所能解决的问题有限。

(二)缺乏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法律监督制度

信用记录是判断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与激励或惩罚的前提。从我国现存的个人信用评级和企业评估机构来看,由于在制度上没有一个确定的操作规范,评估标准有很大的差异,而且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不平等,信用评级的运作不透明,监管上又没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机制,使得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发展严重滞后。

(三)对征信机构非法行为的制裁措施缺失

现存的信用法律中对征信机构非法获取信息、利用个人信息牟利、损害信息主体的安全和隐私的有关法律制裁措施规定仅有两条,没有包含对泄露、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出售等不当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而且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尊重个人隐私的法治传统,个人隐私屡被侵犯,已经成为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主要信息工具。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必须针对这些行为制定制裁措施,明确法律责任。

基于改变当前信用秩序紊乱状况、防范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加快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就成了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在民法典中构建信用权

我国法律中没有承认信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给予直接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民事主体通过调整名誉权来间接地调整信用权。但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只是人格权利,不直接与财产利益相关,故不能视为对信用权的保护。所以,只有在民法上承认信用权,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为信用体制的健康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

在民法典可以对信用权的相关内容予以规定①,如:

①明确信用权是人格权的一种。②明确所有参与交易活动的民事主体都享有信用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所有的民事主体。③确定信用权的内容,例如对信用利益的支配、保有和维护等内容。④规定对信用权的保护方式,可以规定对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以金钱赔偿为主,并附带其他赔偿方式为辅的直接保护方式。⑤在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增加相应的规定。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1.立法建立个人信息库。参考国外经验,以法律形式建立个人信息库。把个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如学历、工作、社会保障、纳税、违法记录和其他能够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收集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个人的社会记录信息库,并规定相应的获取渠道。

2.制定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方法和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信用评估方法。包括个人的品行、能力、资本情况和经营状况这几个方面的评估。

(三)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征信制度,对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出售个人信息等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建议更加细化这些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刑事处罚。除此之外,还要尽快出台和完善诸如《商业信用保护法》、《商业秘密法》、《个人隐私权法》、《个人破产法》等信用法律规定,加强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三、结语

为加速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我们必须探索改进信用法律制度的新思路,明确中国信用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措施和方向,通过修建与完善,使我国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使我国的经济早日走上信用经济的道路。

[ 注 释 ]

①戴斌.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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