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人民法庭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

2018-01-22 13:06张晓毅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特邀调解员仲裁

刘 洲 张晓毅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15

目前,我国的纠纷解决主体逐渐多元显现,比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但是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发挥所长,形成一个良性互动,是实践中仍在探索的问题。作为特区的人民法庭,根据本辖区纠纷发生的类型,制定发展规划,多方并举,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湖里辖区内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探索和实践解决群众纠纷的便捷有效渠道。同时发挥其自身优势,与相关机制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统一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

一、积极构建行政调解工作平台

(一)与区工商局共建

与区工商局签订消费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协议,正式确立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和“12315”投诉中心为平台,以“司法确认、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法律指导”为核心的共建模式,使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与司法调解完整衔接,形成优势互补的调解合力,既提高了消费纠纷的调处效率,也减轻了消费者的讼累。

每年的“3·15”期间,与工商局12315中心举行座谈会,为继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稳定,进行进一步探讨。自与工商局建立消费权益纠纷诉调对接机制以来,在处理消费纠纷上初显实效。

(二)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建

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签订《劳动争议诉裁对接协议》,正式达成共建。双方通过文书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定期互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相关信息和经验做法、仲裁院安排仲裁员到法院交流学习等方式进行工作衔接,有利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地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提高调处效率。

(三)与区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建

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所、市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厦门市湖里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针对在湖里区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争议且保险理赔限额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进行快速处理,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不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积极构建人民调解对接平台,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各类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与辖区的多家司法所联系共建,对辖区影响重大案件进行联合处理。因为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死者家属往往通过极端的方式激化矛盾,社会影响不良。因此采用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做法,法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由调解组织参照民俗习惯且在符合情理的情况下确定各自赔偿金额,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及时化解纠纷。

三、充分调动基层调解力量,延伸调解主体

从法官为主调解,逐渐延伸为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多方参与模式,广泛利用街道、社区、行业专家推荐的特邀调解员及人民陪审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选聘20名特邀调解员进驻中心,参与调解工作,由法官“零距离”对特邀调解员工作进行指导。特邀调解员实行坐班制度。

四、独创引进心理咨询师,充实调解力量

与厦门市曙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作,从中心择优选出一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和一名社工师进驻法院,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一是认真积极地听取当事人的倾诉。二是运用面谈技巧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当事人紧张对立情绪。如离婚纠纷,给予当事人适度的情感支持,帮助当事人宣泄负面情绪。三是通过换位思考,了解当事人心理诉求,制定接近各方诉求的调解方案。如民间借贷纠纷,先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了解各方的意向,再通过交谈中细节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期待,统筹各方诉求,做到心中有数,制定调解方案,再通过“面对面”交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结合所辖社区实际,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和完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特区法院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着眼点在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最大限度拓展纠纷解决主体,夯实审判实务的人民基础,体现了司法能动性和回应社会需求,也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向前的一环。当然,如何使其更好发挥优势广泛运用,还需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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