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治型公司法的理论证成及制度实现

2018-01-22 13:06金建华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公司法主体法律

金建华

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00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公布,正式开启了我国公司法改革的标准化进程,自治型公司法也为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稳固的理论基础,为社会整体财富价值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自治型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出发,制度的演进既受到路径依赖的影响,具有承袭先前制度内核的向心力,也受到外界变化因素的影响,具有逐渐脱离先前制度轨道的离心力。自治型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建立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之上,强调公司的意思自治与行为自由,不仅为公司自由意志的发挥提供有效保障,还从法治角度出发针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给予评判确认[1]。从表层现象来看,自治型公司法的推行充分尊重了公司内部的自由意志与行为选择,彰显出了人的理性干预作用,然而从内部核心上来看,实则是制度发展与变革所形成的必然结果。

(二)国际竞争优势理论

国际竞争优势理论由哈佛学者迈克尔·波特提出,其基于经济学理论构建了国际竞争优势模型,包含四种本国决定因素与两种外部力量,其中本国决定因素便涵盖了公司战略、组织与竞争。而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制度性因素直接决定了经济增长,将其细化到公司建设层面,则主要表现为制度层面的竞争。自治型公司法的确立尊重了公司的主体意志,也确保了其在市场中的行为自由,有效弥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存在的不足方面,引导政府与市场进行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了市场调节效用,从而凭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优势更好的提高制度竞争力。

二、中国自治型公司法制度实现的路径探究

(一)围绕均衡发展理念推动制度设计

要想切实寻求到中国自治型公司法制度实现的有效路径,首要前提便是依据均衡发展理念完善制度设计。首先需要树立效益优先原则,推动生产经营效率与创收效益的同步上升,因此应当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赋予公司一定的自由营业权,优化交易方式、简化交易程序,促进整体收益与福利的增加。其次应当在追求效益的基础上强调公平原则,给予市场经营主体一定的人文关怀,维护公司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借助契约、协商等方式或适时采取强制性手段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从而引导公司更好的肩负社会责任。例如公司内部可以借助契约制度的建设,在事先针对经营主体与他方利益进行规范,在事后针对主体盲目自利行为进行严格矫正,实现对于利益冲突的有效化解,从而有效维护个人利益、保障公共利益。在处理因利益冲突而造成的不可调和矛盾时,则应当借助强制性手段针对失范与盲目行为进行矫正、约束,真正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按照平等统一理念实现制度架构

鉴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应当进一步树立平衡理念,强化对于投资行为的鼓励与支持,为企业营利提供稳固保障。要求公司内部的法律形态与制度规则应当确保具备充足的私法纯度,推动公司法更好的配合其他法律部门实现协调共生,消除身份鸿沟,为各投资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进一步为自治型公司法的制度实现提供完备保障。例如可以在公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内外资公司执行严格的统合立法,收回给予外资公司的超国民待遇,为自治型公司法的推行扫清障碍,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依据形式主义原则优化制度配置

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形式主义原则点明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确保法律体系中的各个要素紧密相连、和谐统一,从而实现对于个体与团体行为的有效约束,使其明确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进行制度配置的合理优化,为公司法体系的确立提供理性保障。与此同时,公司法的确立还应当立足于社会实践,强化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规范作用,从而创造更高的社会财富价值。从公司法的规范配置角度出发,应当确保法律体系的确立迎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例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制度,将交易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公司在创造利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公司内部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一定的商业道德规范,推动公司效益与人文价值的双重彰显[2]。

三、结论

总而言之,自治型公司法的建设可以使得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行为规则等得到良好的强化,也有助于更好的借助公司组织的力量构建稳定的社会结构,创造更高的社会财富价值,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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