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净爽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通过民法总则对于商法的设置与规范,促进我国商法的体系化,是解决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中缺失体系性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取得飞跃性发展,在商业经济活动中,有关于财产领域的问题上,财产权利“动静”的区分不再是泾渭分明,物权和债权变得更为交错。在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方面,突破传统大陆法物权、债权二元权利结构,建立全新的更适应时代背景的新型财产权利机制成为现在法治工作的关注焦点。
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是在新的时代经济形势下所做出的必要的法律规范调整。第一,从整个国家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民法必须是要作为全国人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具体的基本的行为规范的准则。我国公民在从事商行为时也应该遵循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民法总则中应设置对于商法规范的法律法规。第二,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行为规范的角度来看,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无数个市场交易促成的结果。市场交易的本质就是合同与财产。合同与财产,是需要以规范的法律条文为准绳。第三,民法是我国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并非“法官造法”,因此为更好地处理商业行为中的案件,需要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第四,民法在一次次的修正中日益变得完善,逐渐呈现出体系化与规范化的发展态势,民法不再是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民法”,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逐渐成为统帅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对象的商法的发展来说是一大调整。
现代社会,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为了给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民法总则日益变得体系化、多元化、规范化,这与民法分则的细化设计是密不可分的。在商业经济活动中,有关于财产领域的问题上,财产权利“动静”之分观念的区分不再是泾渭分明,物权和债权变得更为交错。在今天,大量的有价证券等成为新型的民事权利的客体。
现代社会,民法的规范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动,由以前的“行为本位”逐渐的向“资源本位”进行倾斜与过渡,也就是说由以前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逐渐的向以有责任的人类利益为中心转变。具体来说,商法中的合同法领域,民法原则上是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来确保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例如设置诚信原则,或者是在合同中对于弱势群体的定向保护,或者关于对合同效力的确定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解释的倾向性保护。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紧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发展脚步,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以此来适应发展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犯规完善的要求。
第一,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在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过程中,应防止相关利益集团对于立法过程的负面影响,应该广泛充分地调研吸收全国人民各方面的意见,正确的反映人民群众的真实意见,民主立法是科学立法的重要前提,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要尊重好、维护好、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例如《物权法》在13年的修正历程中,前前后后经过了八次的审议听证。正是这一历时长久的立法过程才确保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与实施权威。
第二,法律法规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紧密联系的。社会在发展进步,法律法规也需要与时俱进,以此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进步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研究表明市场经济发展的越快,开放的程度越高,对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就越高。民法总则设置商法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民法总则设置商法,是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私权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障好公民的私权,是对于我国公民民生的最大保障体现。同时,也要加强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民法总则对于商法的设置,是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满足了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竖立起的一座里程碑。民法总则设置商法,促进我国商法的体系化,是解决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中缺失体系性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建立全新的更适应时代背景的新型财产权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