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消费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机制分析

2018-01-22 13:06戴武君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经济法权益商家

戴武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300

一、现行的主要的电子商务模式

(一)B2C电子商务模式

B2C电子商务模式是指商业对客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网上付款、货到付款等支付方式与企业进行交易,企业大多数将货物发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发给客户。B2C电子商务模式的优点在于其平台之中的商家所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各式各样,另外这个模式还有消费者评价,商家服务态度大多是很良好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也有很多不足,其中主要包括:商家鱼目混珠,存在黑店;消费者收到的物品与商家在网站中描述的不符等。

(二)C2C电子商务模式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指客户对客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企业可以搭建一个C2C电子商务平台,让消费者既可以提供服务,也可以购买服务。企业主要以收取会员费、交易提成等方式从中获取利益。如今,淘宝网和易趣网就是很好地示例。其主要优点在于充分发挥网络的互联互通功能,种类繁多的服务内容可以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有利于发挥各地的地区优势,减少中间商从中赚取差价。其主要问题在于该平台需要注册账号,注册会涉及很多个人信息,而目前商家或者消费者对其自身或他人的账号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

二、当前经济法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对网络交易风险问题的应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产品具有知情权。然而,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方式就决定着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所提供的图片或视频对商品进行了解,这显然并不能完全实现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

(二)缺少对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的保障

在消费者不能对购买产品达到完全知情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不满意的情况。然而由于网络病毒的存在,部分商家不配合,加之交易平台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无法退货或者自己承担退货物流运费,这样消费者的安全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法律建设方面缺少相关的保障机制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面,我国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然而目前这些法律的法律条文的解释往往是针对于传统的实体商务模式,在新兴的电子商务中并不是很适用。

三、加强经济法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国网购用户数已经达到了约4.5亿,网民的网购使用率已经达到了63.1%。早在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已经达到了9750亿美金,排名世界第一。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电子商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必须要加强经济法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尽快解决当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加强对电商平台提供服务者的资格认定力度

由于电子商务中店家众多,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种类繁多,消费者仅仅通过图片或者视频很难对所购买产品进行全面的了解。这样就导致了部分商家降低自己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标准,甚至直接开起黑店。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者必须对在平台上提供服务的商家进行资格认定,提升其认定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惩罚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者可以从商家资金基础方面,技术安全方面以及人员资质等方面出发,综合考虑,加强其认证措施,配套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措施,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者的强制责任制度

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者的强制责任制度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者要明确自身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责任。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者在对加盟的商家进行资格审核时,要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提升对商家的认定标准,对于不满足认定标准的一律不予签约。此外,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者的强制责任制度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平台搭建者的赔偿补偿机制。其目的是在消费者权益在其所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中受到了侵害,不管是由于平台自身的问题还是平台所认定的商家的问题,消费者都能从平台搭建者那获取赔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正在快速持续的发展,未来很可能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点。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漏洞的完善,从法律层面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健康持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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