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律师行业组织架构发展趋势

2018-01-22 13:06韩秀丽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律所合伙制公司制

韩秀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00

一、中国律师行业现状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36.5万多人,比2016年增长11.5%。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多家,增幅为8.3%。其中,合伙所1.8万多家,占66.5%,国资所1200多家,占4.3%,个人所8200多家,占29.2%。

从律所规模来看,律师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1.7万多家,占61.8%;律师10人(含)至30人的律师事务所8900多家,31.5%;律师30人(含)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1100多家,占4.1%;律师50人(含)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500多家,占1.8%;律师100人(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200多家,占0.8%。

从律师分布来看,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有9个(河北、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超过2万人的省(市)有4个(北京、上海、江苏、山东),超过3万人的省有1个(广东)。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到,中国律师行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为合伙所,在规模上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下的律所占大多数,律所人数分布上,主要是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和广东。

二、本文研究对象

本文探讨中国律所组织架构发展趋势,主要是以总部设在北京和上海,律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律所,尤其是100人以上的大所为研究对象,因为这样的律所基本上代表了中国律所行业的最高水平,在营收上占据了整个律师行业大部分的份额,在业务类型上,也以中高端业务为主,以这些律所为研究对象,能够更真实的反映中国律师行业组织架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中国律师行业组织架构现状

中国律师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市场化发展,合伙所已经是中国律师行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组织架构上主要分为两个类型,合伙制和公司制。

目前为止,我国律师事务所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大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呈现出以律所主任和管委会为主,其他合伙人为辅的特点。该种合伙方式,通过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集体选出某几位高级合伙人组成管委会,成为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由管委会进行日常管理,每位管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不同的职能,同时,根据职能聘用相应的专职人员,其他的合伙人通过全体合伙人会议对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该类型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律所为大成律师事务所。

2002年起,我国出现了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出现的背景: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前,普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为主要的律所形式,到了70年代初,在美国首先出现了美威律师事务所,其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英国成立了目前世界知名的综合性老牌大所睿阁律师事务所,管理性质是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融入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程度也不断加深,并成为各国律师事务所竞相效仿的管理模式。

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指的是在制定和拥有一套完备的所内规章制度下(相当于公司章程),按照现在企业管理方法、分工有序、组建团队、分化部门,统一配置使用各种资源,对外推行集体形象、对内保障工作人员收入和法律服务提供的规范体系。推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对于目标市场的定位、律师层次和法律背景的划分、律所发展的战略计划等来说是非常规范化的。该类型比较有代表意义的律所为金杜律师事务所。

四、两种组织架构模式的优劣势分析

(一)合伙制

1.优势,合伙制律所的优势主要在于机制比较灵活,能够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合伙制的组织架构是一种团队制,每个团队相当于一个小的企业,所有的团队联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合伙制的律所,团队律所之间是一个分成的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更能调动团队的积极性。

2.劣势,合伙制的律所劣势也很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缺乏职能方向的专业人才,由于律所的各个职能部门是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同时是兼职,主管合伙人还是以自身业务为主,这就导致律所在职能方向上缺乏专业人才。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决策流程过长,效率低下。合伙制律所在做重大决策时要通过管委会和合伙人大会的投票,在这样的决策流程下,往往决策效率低下,导致很多重要事项无法及时做出决策,影响律所的发展。

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依赖于中国原始创新能力的形成。对于如何形成原始创新能力,很多人认为是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以为只要增加货币资本的投入,中国的原始创新能力就会自然形成。其实这是一个错觉。我们需要认识到,中国原始创新能力形成的关键要素是人而不是钱,国家的原始创新能力直接与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相关。在信息化、全球化、知识化的产业结构主导的现代世界,能够从事原始创新型的人力资本质量与数量,决定一个国家的原始创新程度,从而决定国家的强弱。中国原始创新能力形成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越来越多的原始创新型人力资本。为此中国需要进行原始创新型人力资本的制度建设,主要有六个方面。

(二)公司制

1.优势,公司制的优势在于专业化和效率高,专业化的优势在于公司制律所专业分工非常明确,各个职能部门都有专业人员负责,这样就能让职能部门更好地为律所的发展服务;效率方面的优势在于,公司制的律所决策权比较集中,对于律所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决策,从而有利于律所的发展。

2.劣势,公司制的律所的劣势在于弹性不够,公司制律所强调纪律和流程化,在这样的体制下,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员工的积极性调动上,不如合伙制,同时,新人在公司制律所的晋升速度较合伙制律所要慢,公司制律所都在一定程度上会遭受员工流失的损失。

五、组织架构理论

组织架构的本质是为了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而进行的分工与协作的安排,组织架构的设计要受到内外部环境、发展战略、生命周期、技术特征、组织规模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使命下有不同的组织架构模式。因此只要能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增加企业对外竞争力,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就是合适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的设计并非随心所欲,应当依据必要的理论基础,这里,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出发点是组织的权变理论观。Kast&Rosenzweig(1985)论述了组织的权变理论观——组织是一个由分系统所组成,并由可识别的界限和其环境系统划分开来。权变观不仅探索了解组织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而且分析分系统之内和各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到变化因素的关系模式或构图。它强调组织的多变特征,并力图研究组织在变化的条件下和特殊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经营管理。各种权变观的最终目标是提出最适用于具体情况的组织结构设计和管理活动。

权变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探寻“什么是匹配”,也就是组织架构设计的“权变变量”是什么,又是如何介入组织架构设计。

因此在考虑组织架构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2.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采取的组织架构是不同的;

3.外部环境。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组织架构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4.企业战略。组织架构是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工具;

5.产品类型。不同的生产流程方式对于组织架构的要求也不同;

6.信息沟通信息沟通贯穿于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

7.人力资源是组织架构顺利实施的基础。

六、律师行业组织架构发展趋势和建议

中国律师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走过了跑马圈地的粗放式增长的年代,开始进入到深耕细作的集约化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集约化发展阶段,律所组织架构发展体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专业化

这个专业化主要指律师和职能部门的专业化,律师的专业化就需要律师聚焦在有限的业务领域,深耕细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随着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对于职能部门人员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财务部门、市场部门、IT部门等,因此律所在组织架构设计上,对于律师的成长,开始设置相应的部门进行知识管理,为律师提供更好的培训,帮助律师快速的成长。在职能部门方面,开始成立更加专业化的职能部门,同时吸收更加专业的专业人才,从而提高职能部门的服务质量。

(二)信息化

中国律师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整个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是比较薄弱的,除了排在行业最前端的顶尖律所,整体来讲,整个行业在信息化的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今时代是毋容置疑的信息化时代,律所对内以及对外的沟通主要是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来进行,在信息化方面如果能够走在前面,自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近些年律所不断加大对于IT系统方面的投入,IT部门的重要性也不断加大,一个强大的IT支持部门对于律所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至关重要。

(三)高效的协作

当今的法律服务市场,需要律所对内与对外高效的协作,从而更好的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内主要是指律师与律师、总所与分所、职能部门之间以及职能部门与律师之间的协作;对外的协作主要指律所与其他律所和合作机构的协作。高效的协作要求律所的架构设计上更加扁平,对于信息的处理更快。

(四)由合伙制向公司制倾斜

由于以上三点的要求,整体上来讲,整个律师行业的组织架构在从合伙制向公司制方向倾斜,因为在合作制的组织架构下,一定程度上向公司制倾斜,能够更好的进行专业化、信息化和高效的协作。

最后,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时间还较短,现在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组织架构模板,合伙制和公司制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律所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战略、规模、外部环境、业务类型、发展阶段和人员类型来进行综合考虑,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根据自身的战略,采取切合自身的组织架构,切不可盲目的认为哪个组织架构更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中国的律所行业组织架构的趋势,将会是在合伙制和公司制之间抉择,因此要根据自身情况,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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