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与CISG的比较研究

2018-01-22 16:21张天昊鹏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合同法公约主体

张天 昊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合同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公约,英文简称为CISG或CISG。从司法活动的标准化建设角度理解这一公约,就可以更好的明确合同法的关键价值,并使这一合同公约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身的价值。本文归纳了CISG与我国合同法的一些共同点与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合同管理类规划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需要使用借鉴的方式,对中国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丰富化处理,以更好的适应中国合同法之中不同条款的具体要求,为要约的进一步完善创造有利条件。要全面的结合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对要约的实际效用进行考察,并且结合要约生效的主体条件处理对比工作。在合同法内容和作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将合同法各个方面的价值进行综合性质的属性,根据要约的内容特点,对更多的要约撤回效果进行考察,以此保证更多的合同法价值能够在要约管理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为要约的改良和调整提供较为有利的支持。要根据要约的撤回管理以及撤销控制几方面的因素,对合同公约的价值进行考察,为要约撤销程序的成熟推进提供支持,并且保证合同法的作用可以更加成熟的实现与要约撤销管理控制需求的对接,为合同法不同方面作用的完整整合创造有利条件,并为合同法限制性条件的进一步调控提供帮助。接下来,本文将对合同法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比较。

一、要约的送达与撤回

首先,要加强对要约主体内容的研究,使要约的全部规则都可以实现自身价值的明确,并使合同法规的调整工作可以更加成熟的实现与法系建设工作的精准对接,为大陆法系的进一步调整提供支持。还可以充分借鉴英美法系的主体内容,使更多的要约控制措施能够实现与公约调整诉求的对接,为更多要约价值管控措施的建设工作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持,并且保证大陆立法活动可以更加完整的凭借经验因素的总结,进一步适应合同法的规则管控需要,为大陆法作用的进一步体现提供支持。在进行公约内容撤回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对于信息资源是否真的完成了传达进行研究,如果要约并不能够充分证明公约的信息资源完成了传递,则不能简单的将大陆立法活动进行经验因素的分析判断,也不能为要约撤回管理提供足够充分的保障。

二、合同解除

(一)根本违约

公约之中的很大一部分条约具备根本违约特点,由于公约的主体思想可以被合同法所接受,必须按照合同的设计原则而进行根本违约问题的判断,使不同公约主体之间的差异可以得到识别。另外,条约对于根本违约的问题也具备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必须将合同法的主体内容进行分析控制,才可以为公约的严格执行提供支持。

(二)先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公约在第71条与72条之中对于先期违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于大陆法系之中的抗辩因素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定性研究,使得大陆法系可以较为成熟的实现与合同法的规范化处理。合同法目前在进行内容设计的过程中,对于不安抗辩的权益保护关注程度较高。因此,对法律资源的价值予以考察,并使先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可以得到较为完整的体现,可以为不同类型的制度资源价值的变现提供保障,更好的体现制度资源的关键性价值,为合同条文作用的变现提供高水平的保障。

三、特定履行

中国合同法对于特定履行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在处理具体的特定履行定位工作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折中主义的具体理念进行特定履行的价值分析,为更多合同法价值的管控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报站,为法院决策性质活动价值的全面实现创造较为有利的条件。在进行义务体系履行措施分析的过程中,务必将法律体系的运行原则予以明确,并始终结合法律体系建设和操作的客观需要,对中国合同法之中的义务元素加以研究,为法院基础性工作价值的变现提供保障。法院在进行具体的公约范围研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合同签署各方的主体意图,对更多的合同法条款价值进行调查,以此保证更多的条款主体因素可以充分实现与合同认定各方利益诉求的完整结合,为特定履行价值的变现创造基础性条件。

四、责任认定问题

责任的具体认定需要从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处理,才可以为中国合同法进一步实现责任认定提供帮助。在进行公约的经验因素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英美法理念和内容的学习,使责任体系的建设工作可以为责任属性的明确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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