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外卖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
——消费者保护的视角

2018-01-22 18:45刘新竹蔡沁雨孙凌波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提供者安全法商家

查 霖 刘新竹 蔡沁雨 倪 敏 孙凌波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催生了许多新的消费模式,“互联网+”产品以惊人的速度占领各大消费市场。从传统到店消费的餐饮交易模式到足不出户吃遍周边,网络订餐作为“互联网+餐饮”的典型代表因其便利快捷、选择丰富等优势成为人们在解决饮食问题时的新宠,在餐饮服务市场逐渐占据重要地位。据美团点评研究院《2017年中国外卖发展研究报告》统计,2017年,中国在线外卖市场规模预计可达2046亿元,增长率为23%。在线订餐用户规模将达到3亿人,同比增长18%。①

在线外卖市场发展迅猛,但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背后的弊端也随之产生。2017年央视3·15曝光了外卖店无证经营、多店一证、黑作坊等乱象,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得以缓解,但商家卫生状况脏乱差、第三方平台审查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存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维权困难、投诉无门的问题无法根本解决,威胁着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安全,阻碍外卖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健全。因此,本文旨在对第三方外买平台民事责任体系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揭示消费者维权难的成因所在,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第三方外买平台的民事责任构成

(一)立法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义务与法律责任,该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二)责任构成

根据责任产生的基础,学界将外卖平台责任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法定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一款,外卖平台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如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2款则规定了第三方外卖平台无法有效信息披露或约定的先行偿付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商家利用网络外卖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消费者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这类法定侵权责任可以概括为依法履行登记审查、管理报告、重视告知行为的责任。其二是根据服务协议与约定产生的约定责任,当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时,消费者可依约定责任要求外卖平台承担违约责任。严格的约定责任通常优先级高于法定侵权责任。

第三方外卖平台作为网络时代的产物,具有新型中介服务商的特殊性质。它不直接参与消费者与商户的交易行为,但为商户和消费者的交易达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责任承担上,外卖平台的这一特征充分体现。根据新《食品安全法》,通常情况下第三方外卖平台对消费者和商户承担过错责任,即以外卖平台的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若第三方外卖平台无主观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当未尽到登记审查和管理报告义务,平台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到忠实告知义务和履行承诺义务,平台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关系适用产品责任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换句话说,消费者可以选择起诉的责任人有首负赔偿责任的义务,但是该责任人在尽到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后,可向最终责任人进行追偿,最终责任由造成食品缺陷的责任人承担。

三、消费者维权的困境

(一)消费者举证难

举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密切相关。目前,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要承担举证责任。作为消费者,应当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外卖还存在一些特殊之处,如外卖食用后影响到人体健康,此类事后影响无疑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此外,外卖平台及商家较于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方面更具专业性,其辨别能力也高于普通的消费者。

(二)连带责任规定不清晰

2017年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基础上,明显细化了外卖平台的监管责任。比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审查经营许可证、登记基本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并在网上公示等义务;此外,第三方外卖平台还有抽查和监测的义务,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是,《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上的部门规章,其中只规定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上述监管职责时应该要去承担怎么样的行政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的监管职责(如保证信息真实、公示、抽查、检测等),事实上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外卖第三方平台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更详尽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层面上又该如何发挥其作用?

(三)信息不对称

在经济方面,消费者与生产者或是经营者实力不对等,处于弱势;在信息方面,生产者或是经营者所掌握的信息更全面、专业,在向消费者告知相关信息时,会进行一定的筛选,保留有利的部分,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必要在全社会大诚信体系框架内,建立并落实健全的食品安全诚信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②

四、对策与建议

(一)关于消费者举证难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以把举证责任倒置,平台需要更多的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外卖的纠纷一般有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如果是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对外卖平台的过错有证明责任;如果该外卖纠纷属于合同责任,那么平台违约了,才担责。也就是说,无论消费者主张是主张哪一个,外卖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十分有限。

同时,外卖平台与商家间形成的是合作模式的服务合同关系,即外卖平台有审查商家资质和监督商家的权利。消费者与外卖平台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外卖平台为商家和消费者起到了中介式服务作用,因此外卖平台负有将合格、合法的商家引入平台的义务。前面分析过,消费者存在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因此,外卖平台应负更多的举证责任,如提供网络交易凭据,商家资格和信用的测评等等,以帮助消费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连带责任规定不清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管理办法》内容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法》,对平台提供者的监管职责制定更细致的规定;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第131条,将商品生产者作为与销售者并列的直接责任主体,同时也将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行使追偿权的责任主体。③

(三)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业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使得处于信息有利方的外卖平台在发布商家信息时更加的透明化。

五、总结

本文基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旨在研究外卖第三方平台的民事责任。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行业也应运而生,在带来优势与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劣势与弊端,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频频发生,一度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在立法方面,立法者也意识到了网络第三方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重要地位,正在逐步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体系。

为了更好地完善法律法规,我们从立法现状和责任构成这两大方面入手分析,对第三方外卖平台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更深一步的研究。此外,考虑到目前消费者维权的困境,如举证难、连带责任不清晰、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我们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比如,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明确细致监管职责、规范信息透明化等方面来解决当前的困境,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健全外卖市场责任体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注 释 ]

①美团点评研究院.2017年中国外卖发展研究报告[EB/OL].http : // t.cn/ RQv BZTC,2018-01-09.

②张卫兵,何来英.从执法实践视角浅析《食品安全法》的完善[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4,26(2):160-163.

③杨立新.网购食品平台责任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补充[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0):15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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