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研究

2018-01-22 22:55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程序法裁量裁量权

吕 丹

(150000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学者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在行政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见解,虽然没有一致的概念,但是在学界上有主流意见。

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理论中的主流意见,是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权力[2],或者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3]我国大陆学者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但总结下来具有相同的特征。即皆认为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做到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还应当符合法律的精神,做出的法律判断能够既符合情理又符合法理的规定。只有行政自由裁量权被合理的使用,才能够达到控制行政权不被滥用,充分达到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运用的效果。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规制

1.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存在的问题。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被运用的频率变得广泛。现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数量多、范围广问题,并且行政自由裁量权代表着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特征比较突出,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难以监督和控制。而强意义上的自由裁量,完全凭借主观判断,法官自由裁判,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机率可能加大。

(2)授权过度。根据现实情况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授权过度集中表现为授权过于宽泛,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与范围进行约束。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行政处罚法》。例如:目前行政处罚法仅仅规定了罚款,但是对处罚的确定数额并没有规定。

(3)监督体系缺乏力度。“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于权力,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4]根据孟德斯鸠的阐述,权力的滥用是亘古不变的道理,那么就需要约束权力,避免权力的滥用。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拥有更大的伸缩余地,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合理运用就是司法实践中重中之重。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设立多种监督方式,完善行政程序法,加强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不断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用。

(4)法治不健全。深受“官本位”思想的恶劣影响,严重危害到我国的法治进程。行政执法环境恶劣,追求个人利益而大大破坏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利于法治进程。改善行政执法环境,增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对于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具有积极作用。

2.加强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1)明确法律解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的幅度与范围。只有法律不断精细化规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适度、准确设定,源头上根本解决对裁量权控制薄弱的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大多与法律的授权有重要关系,行政执法人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作出判断。为了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肆意主观判断,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在立法幅度上应当明确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具体范围,不得违背行政立法的精神与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法律的明确进行规制与监管。从而达到压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目的。但同时立法精细化也会损害行政灵活性,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在个案中受到限制,执法操作性缺失,最终导致规范束之高阁。

(2)制定程序法规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行政程序的完善,对于压制行政行为和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利用起到保障作用。行政程序具有公开、公正的特征。程序性法律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规范作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期限和步骤规范行使。行政程序法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做到约束行政权的不被滥用目的,而且加大公众对于行政行为的认可。行政相对人遇到执法工作人员不公正待遇,救济时有据可循。但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亟需制定新的行政程序法弥补法律空白。

(3)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与道德素养是影响着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是否得当的条件之一。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执法者法治意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当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不断进行法治教育工作,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做到为人们服务。

(4)加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存在。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偏不倚,公正的对待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起到保障作用。由于法律对于自由裁量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等多种原因,凸显司法审查的重要程度。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对于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是有限审查,即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不能单独仅重视一方面。只有这样全面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够达到司法监督的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

[1]苏晓宏.法律运行中的自由裁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2]姜明安.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3]王英津.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防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6:154.

作者简介:吕丹(1992~ ),女,黑龙江拜泉人,学历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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