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形势下我国法定继承的问题

2018-01-22 22:55卢乘风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继承法顺位继承人

卢乘风

(518000 深圳市宝安公证处 广东 深圳)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财产的种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前的继承法就显得不完善。由此可见,对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已十分迫切。

一、新形势下继承法完善的意义

实际上我国继承法出台时民法总则尚未制定,因此其中的内容则更多是依据民法草案来起草。而当前《民法总则》已经全面实行,继承法的内容就必须要考虑到体系化的原则。比如,在现行的继承法中对于诉讼时效并无具体说明,而民法总则中却有明文规定。亦或者此前国内没有专门的涉外民事适用法,因此在继承法中就强调了涉外继承的相关权利任定。而目前既已有《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出台,则应该在继承法中删除相关的部分。现行继承法的出台是基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现实,当时国内市场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在私人财产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对继承法的要求就较低。而经过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情况与家庭成员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新的变化都给继承法的执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目前继承法存在的不足

(一)继承人范围窄

目前继承法主要依据直系血缘关系来认定,而至亲关系的继承也更加令人信服。在该法律制定施行初期,国内的家庭结构受到传统农业思想与大跃进其实政策鼓动的影响,内部成员往往较多。通常而言,能够确保私人财产的合理继承,继承人范围的问题则被相对忽视。而到了当代,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部分条文就出现了缺陷甚至完全不适用。比如,在继承法中规定兄弟姐妹之间也存在继承关系,而独生家庭在无子女的情况下家族财产就得不到继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独生子女家庭仍是社会的主要构成,也将是继承法的主要服务对象。若是不对继承范围进行调整,那么将导致社会生产积极性遭到巨大的打击,于我国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二)继承顺序模糊

在继承关系中,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位,在遗产分配时通过平均分配的方式来处理。从血缘关系来讲,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直系亲属,但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现行法律中这种一刀切的现象不仅没有考虑到家庭责任与贡献,而且也忽视了配偶在家族财产中的突出贡献。首先,配偶是通过婚姻缔结的方式确立关系,是整个家庭构成的前提,在整个家庭中地位无疑超过子女。而且根据现行继承法的内容,若配偶继承财产且家庭中无子女,那么最终配偶去世该部分财产就会由配偶家族中的血亲按照顺位继承。如此一来,就造成了私人财产的外流,也极容易造成家庭之间的冲突。

(三)代位继承不当

我国的代位继承广泛地参考了发达国家的条文,同时也保持了一定的特色。但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民法内容与其它国家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也造成代位继承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在我国民法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则权利也随之消失。那么根据这个说法,去世后被代位人的相关权利却已不在,那么代位人继承财产的主张则十分矛盾。因此,在继承法中就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避免造成与民法典以及其它分编的冲突。或是被代位人因故被已发剥夺相关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将导致家族财产受到威胁。显然这种制度也与继承法的修订初衷不相符合,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

三、关于新形势继承法的完善意见

(一)扩大继承人范围

针对我国特殊的经济形势以及家庭结构,需要不断扩大继承人的范围,确保家族财产能够顺利沿袭。由于受到少生优生观念的影响,国内的家庭子女较少且育儿年龄较晚。笔者建议,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将被继承人的旁亲和外亲也当纳入继承人的范围。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家族观念的意识较重,可以将叔伯婶姨等与直系亲属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也纳为合法继承人范围。此外,考虑到我国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以及全球化的趋势,涉外婚姻的数量和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那么在继承法的修订正就必须考虑到我国继承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免造成一案两断现象的出现,保障我国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

(二)调整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需要关注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在被继承人父母子女皆在的情况下,继承法需要妥善安排,确保子女孤寡能够得到安抚;另一方面若被继承人并无子女父母,那么继承法就应该保障个人财产能够在家族内流转。因此,笔者建议子女应当为第一继承顺位,其次兄弟姐妹,再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直系亲属中再无人健在,那么就可以分配到外亲。除此之外,针对配偶顺位继承的问题,也需要改变以往与子女均分的制度。在这部分需要充分地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促进我国继承法的不断进步。比如,在第一顺位关系中配偶能够分配的遗产应该上调至一半,并且按照第二、第三以及末位继承关系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增加。

(三)完善继承制度

关于现象继承法中尚未阐明或者与其它分编存在争议的部分,则需要结合实际需求来进行修订。不仅要完善条文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需要强调体系化的原则,确保继承法能够给司法实践带来有益的指导。比如关于代为继承制度,就应该首先明确规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确保财产能得到合理分配。同时,若代为继承人因故被剥夺了相关的权利,那么考虑到现实问题不应该将从属关系的财产充公。而应从传统文化和继承法养老育幼的功能出发,保留直系亲属的继承权。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按人均分和支系均分的方式并存,也容易在执行中产生争议。在继承法修订正就必须按照亲疏关系来合理制定,使代位继承制度明确化。

[1]杨震.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历史检视与当代修正[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1):166-175.

[2]张成前.继承法修正的理论优化与制度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8(1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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