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研究与分析

2018-01-22 16:21
法制博览 2018年31期
关键词:发布者名誉权人格权

万 登

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 中卫 755100

网络隐私权和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二者之前虽然有区别,但也有联系。网络隐私权是互联网界限的隐私权的一种表现方式,当然,并不是说仅仅是隐私权的范围延伸,而是具有着时代特征的、在原有隐私权的定义基础上的、新型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最大特征,是仅处理在网络范围内发生的个人隐私情况,避免人们的合法隐私权益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受到侵犯。因此,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支配只与自身的利益有关、而对于公众无关的信息、记录的权利。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法保护现状

2009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其中26条中明确表明:在互联网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是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依据,同时,也为立法的方向提供了依据。但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侵权责任法》仅仅是起到了事后救济作用的救济法,并不能明切的确定权责,甚至于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范围等情况都没有说明,具体的惩罚途径更是没有说明,仅仅是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进行了分离,这是其一大欠缺。

我们国家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0条中将隐私权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与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具有同等地位,这显示出我们国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视。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加工运输等。

(二)存在的问题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无论是现行的《宪法》还是其他的部门法,都没有将隐私权的保护给予相当的重视。甚至于隐私权并没有真正的被看做是独立的人格权,反而在概念和认知上都将其和名誉权等混为一谈。即便有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并不是直接的进行保护,且因为重视的程度不够,也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现,大都比较零散且抽象。另外一点就是立法比较的落后,很多层面的隐私保护都没有涉及,例如本文的网络隐私权。

2、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分配不合理

在对具体的网络隐私侵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造成损害结果的产生并不是一个人或者一方的责任,事实上,不论是信息的发布者还是热衷于信息传播的千千万万的网友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其中应当负绝大部分的主要责任的还是起初的信息发布者。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用户具有着虚拟性且极方便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不论是姓名还是通讯地址等等,因此,想要找到起初的信息发布者的难度可以说是非常大,也就没办法向法律部门起诉。即便是通过各种技术手段,经过了这层层转发扩散,且有涉及到更多用户的个人隐私,想要找到来源也非易事。

二、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完善

(一)明确隐私权独立人格权地位

我们国家属于成文法国家,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对于所保护的权益进行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维护公民的权利。尽管目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探讨的比较多,有关理论较为的丰富,但是若没有在民法体系中得到确定的认同的话,是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因此需要在今后的民法完善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合法地位,尽可能的减少和防止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出现。隐私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础,而隐私权作为民法中人格权的一部分,应该得到民法的保障。

(二)合理分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有关责任的认定要进一步的明确。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方式要进行列举式和概括式的规定,对于不同的侵权情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要做出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发起搜索行为的行为人来说,其应该对于自己的搜索行为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网络隐私权有所认识,若是在搜索的时候其主观上就具有恶意的话,那么其是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的,因其行为造成的侵权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对于那些提供别人隐私的搜索者而言,依据行为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例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三、结语

现在我们处于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日渐的引起公众的重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都需要予以保护。因此,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立法机关应当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猜你喜欢
发布者名誉权人格权
用法律维护人格权
新加坡新法规引争议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化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法律方法
基于NDN的高效发布/订阅系统设计与实现
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问题研究
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冲突解读
加权映射匹配方法的站内搜索引擎设计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