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的保护

2018-01-22 18:45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损害赔偿

张 琦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转让的仅为使用权,而租金则是承租人以获得租赁物使用权付出的代价。

(二)租金收取权。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依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在合适的时间与地点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若承租人拒绝履行,出租人可以主张其违约责任。

(三)瑕疵担保免责权。出租人的义务是按照承租人要求购买其所需设备,而承租人的义务是选取、验收租赁物。同时出租人仅保留租赁物的形式所有权,无法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

(四)致人损害赔偿免责权。租赁物致人损害包括租赁物固有瑕疵致人损害和租赁物使用中致人损害。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二、出租人权利保护的欠缺

(一)第三人善意取得与出租人所有权的冲突

在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中,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租赁物,租赁物极可能会被承租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出租人无法向第三人提出原物返还请求权,只能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或侵权责任。虽然我国《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应的例外规定,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二者间的冲突。这就需要我国人大的立法来填补租赁物登记制度相关的法律空白。

(二)法律对出租人的取回权规定不足

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若发生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承租人对租赁物将变成无权占有,此时出租人可以通过租赁物取回权予以救济。《司法解释》第22条和23条规定在承租人实质性违约时,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参照市场的折旧方式,或委托专门的机构评估或拍卖[2]。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诸多困难,一般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融资资金,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对租赁物的残值也缺乏相应的评估能力,这无疑会增加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成本。

三、建全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以加强对出租人权利的保护

(一)制定并颁布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起就成立了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开始从事专项立法工作,并于2005年4月公布了《融资租赁法》(草案),直至2006年共形成了三次征求意见稿,但是迄今为止关于融资租赁法的正式出台依旧没有说法。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动力在于更好的融资,而在对于资金提供者的交易安全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前进的道路必然阻碍重重。因此,出台以资金提供者利益为核心的融资租赁专门法是必然趋势。

(二)建立完善的出租人所有权保护制度

完善出租人所有权的保护最根本的出发点是抓住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冲突即加强出租人所有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对出租人所有权进行依法登记无疑是增强对抗效力最好的选择。因此欲加强保护出租人所有权,首先要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我国已经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和“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两个[3]。但这两个系统仅能指导用户进行相关操作,法律也没有规定登记的效力如何。为了使各方当事人有法可依,应先规定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一个涵盖全国范围的融资租赁登记的数据库系统,便于用户的登记查询。数据的效力性保障数据的权威性,在简化当事人登记查询程序的同时切实做到保护出租人的权利。

(三)健全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扩大取回权的行使方式和适用范围。当承租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出租人不但享有法定解除权,还应享有租赁物取回权。并明确出租人的取回权行使方式,在法律条文中增加司法取回,使之与自行取回并行,以便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选择何种租赁物取回方式。同时发展我国二手设备市场。如建立公正高效的二手设备价值评估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二手设备信息交流平台、培养相关专业的评估人才[4]等等。

猜你喜欢
出租人承租人损害赔偿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承租的房屋被整顿,承租人怎么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全国试行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论航空器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违约取回权
不动产出租人留置权刍议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期待权问题
论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