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

2018-01-22 11:39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选民民主村民

杨 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00

“村民自治”是现阶段农村地区重要的治理模式,是我国在农村地区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通过广大农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广大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务,能够实现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其中核心内容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在推动自治过程中具有较大优先推进必要性,在长期选举工作中也屡次出现违反选举规则的情况,与法律冲突较为明显,其中贿选就是比较突出的表现。

一、村民自治中“贿选”的基本界定

目前在村民自治“贿选”中尚未设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能够获取相关释义,在选举工作中,通过金钱或是其他物质利益对选民进行收买,导致广大选民及选举工作人员未能依照自身意愿参与选举,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在“贿选”活动中需要发生收买行为,确实对选举活动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影响。此类说明极具有较大的原则化特征,具体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随着我国广大基层民主自治实践活动深入发展,在现阶段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会产生较多问题,有较多规定说明已经不能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实践活动。从法律角度来看,贿选主体是正在或是将要参加竞选的村民,但是对于村民的界定当前尚未提出具体规定。在贿选中主要是对广大村民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自由产生较大影响。贿选主要内容是通过物质利益对广大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收买,对村委会正常选举产生较大影响。现阶段对现实选举活动中贿选行为进行判断,主要是判断其自身行为能否适应贿选产生的法律条件,如果判断之后发现其满足法律要件,然后对其行为进行判断是否属于贿选。

二、“贿选”的表现形式

从近些年来贿选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来看,拉票贿选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主要有请客吃饭、送礼送钱、免费提供旅游等各类好处,甚至还存在通过公益事业名义进行贿选的行为,比如向村里各个贫困家庭送去补助款、敬老金、助学金等。也存在通过亲情关系、人情关系进行贿选,在部分农村地区,有的家庭村内联姻关系复杂,加上家族势力庞大,通过内部关系进行拉票的问题较为突出,对选举程序稳定进行会产生较大影响。还有部分地区通过黑恶势力对选民进行威逼利诱,对正常选举会产生较大影响。随着贿选表现形式逐步增多,贿选手段也较为隐蔽,比如在贿选过程中请客吃饭,以及对村民提出较多口头承诺,都属于暗箱操作行为,致使现阶段贿选问题在查证取证方面具有较大难度。

随着我国社会多个领域全面发展,现阶段村民自治开始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工作内容出发建立自治体系。在村民自治工作中拉票贿选,会导致村民基本选举想法被扭曲。在贿选中产生的村委会组织自身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也不能确保多项工作长期正常开展,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在贿选基础上选出的村干部,会在今后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回前期贿选中的“投资”,对广大村民集体利益会产生较大影响,也会导致农村地区社会矛盾被逐步激化,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有部分受贿者牺牲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导致自治权利无法真正实现,会降低部分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热情,破坏村民自治良好秩序,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长远发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三、“贿选”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从贿选现象基本现状来看,产生贿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的。首先是选举制度存在问题,在部分地区选举工作中仍旧存在法律漏洞。例如基层流动人口基本选举权的保障性以及候选人提名标准界定。在委托投票以及流动箱投票中,如何规避选民由于人情关系以及多项外部因素进行被迫选举。其次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型,部分村干部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试想如果贿选成功,可以通过个人职务权力寻求更多隐形收入,当前大多数受贿村民对于此类贪腐行为主要是表现纵容态度,这导致贪污腐败根系开始滋生蔓延,产生恶性循环,对地方民主政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三是基层民主防治意识建设相对落后,部分村民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影响,加上政治参与和权利意识淡薄,未能依据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对选举活动缺乏关注。加上近些年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得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综合素质降低,民主参与热情以及公民责任感难以提升。

四、“贿选”治理措施探析

(一)加强村民民主法治教育,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

在村民自治中广大村民是主体,在解决贿选问题中村民如何行使自身权利是重要内容。目前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切实地开展多方面教育,将贿选教育作为选民教育重要内容,能够让广大村民认识到法律赋予的选举权,能对自身行为负责。当广大村民能够正确认识自身权利之后,贿选也将难以扩散。此外,需要逐步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建立较为完善的候选人提名方法,保护广大候选人基本提名权。扩大差额比例,突出选民民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要逐步完善竞争机制,增加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对选举人进行客观性介绍,让选举人通过演讲、辩论等形式表达自身选举观点以及建设性设想。在最后的投票环节中,写票、投票、唱票都需要严密设计,投票活动结束之后需要及时公开结果。

(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选举监督机制

村委会选举在村民自治活动中至关重要,所以当前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村委会选举法,对拉选票时间和基本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避免贿选问题发生之后相关机关部门出现互相推诿的问题。针对贿选问题需要实施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贿选影响范围逐步加大对受贿者、贿选者的制裁处置力度,设定申诉渠道,当发生问题之后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此外在选举各个环节需要进行严密性监督,确保各项选举工作能够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降低贿选发生概率。当选举结果公布之后,相关组织、民政以及司法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联合开展工作,对选举过程中所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选举未能违反法律法规。

(三)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推行阳光行政

公共权力过大会导致人们争夺权力的现象愈演愈烈,目前多个地区村委会对基层经济资源以及在村内多项事务中都具有决定权,容易导致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发生。当前要想彻底解决此类问题,首先需要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智能,将各项处理事务的权力进行转移,可以移至村民代表议事会议中。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当前可以将村内重大事务决定权赋予村民大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成员主要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广大村民意愿,与村民大会相比更容易召开。此外,需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将上级政府部门各项政策、村级工作事务、财务变化情况等需要通过村内公示栏予以公开,并且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避免村务公开流于形式,防止出现多项虚假信息。

五、结语

综合上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背景下,农村地区土地升值,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目前部分区域村级选举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拉票贿选问题,导致村民自由选举权利受限,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会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当前需要拟订完善防治措施,确保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能够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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