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认定

2018-01-22 11:39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立遗嘱

梁 奇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一、概述

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开始实施,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电脑在人们生活与办公中的普遍应用,这五种遗嘱形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社会上出现了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通过电脑书写并保存打印出来的书面遗嘱,既可由立遗嘱人亲自打印,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打印。由于打印遗嘱是用电脑打印而成,相较于用笔墨书写的遗嘱,打印遗嘱外观更加整洁,字体清晰,不会因字迹潦草或模糊使遗嘱发生歧义。打印遗嘱的便利与美观使得订立打印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遗嘱继承纠纷也显著增多,但因法律对打印遗嘱没有定性,法官在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时没有统一标准,经常出现同一事实不同判决的情况,导致法律的公信力被破坏,打印遗嘱亟需立法进行规范。

二、打印遗嘱性质的不同学说

虽然打印遗嘱目前并不是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其牵涉到立遗嘱人的遗愿能否实现以及遗产的分配,故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我国学者们对打印遗嘱性质的认定有以下不同观点:

(一)自书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对于“亲笔书写“的解释,既可理解为用笔书写,也可以扩大解释为在电脑上打印书写,只要是本人亲自书写即可。因《继承法》制定时,人们主要的书写工具是笔,电脑并不普及,故在制定条文时措辞为”亲笔书写“。但社会日新月异,如今电脑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办公的首选工具,打印遗嘱也已普遍出现,且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性质相同,都属于遗嘱人将自己的意愿通过文字表达出来,只不过一种是用电脑书写,一种是用笔书写,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二)代书遗嘱说

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便利于不识字的人订立遗嘱,他们委托代书人订立遗嘱与他们委托他人在电脑上代为输入自己订立遗嘱的意愿并打印出来,二者并无本质区别。此外,打印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还需符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条件。

(三)折中说

该观点认为,判断打印遗嘱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关键看它符合哪种遗嘱的构成要件。若遗嘱人自己用电脑打印、签名,并妥善保存的,应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打印,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满足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的条件,则应认定为代书遗嘱。

(四)新型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打印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而是一种新型的遗嘱。打印遗嘱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也是符合老百姓生活需要的,且打印遗嘱本身有着与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不同的特征。因此,打印遗嘱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不附属于其他遗嘱。

(五)无效遗嘱说

该观点认为,打印遗嘱并非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应该认定为无效。因用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很容易被纂改、伪造,导致立遗嘱人的遗愿无法实现,从而加大遗嘱的危险性,故应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首先,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的显著表现为自书遗嘱可以通过立遗嘱人的笔迹来判断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自书遗嘱的成立要求较为简单,仅需自书、签名、署上日期便可,无需见证人见证,这是基于法院可以通过鉴定字迹来判断遗嘱的真伪。而打印的遗嘱就没有这个功能,法院不能通过字迹判定遗嘱的真伪,使得遗嘱面临被纂改、伪造的风险。其次,打印遗嘱也并不是代书遗嘱,立遗嘱人也可以自己打印遗嘱,无需他人代为打印,就不存在代书遗嘱一说。最后,将打印遗嘱笼统地归为无效遗嘱是不合理的,科技的日新月异使打印遗嘱已经深入了我们的生活,不能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就将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并列规定,认定打印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

笔者虽认为打印遗嘱是一种新型的遗嘱形式,但在打印遗嘱的性质未被法律正式确立之前,我们只能参照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将打印遗嘱认定为这两种遗嘱形式,但认定条件更为严格。目前虽需参考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但等民法典继承篇草案通过之后,便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参照自书遗嘱

根据自书遗嘱的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若当事人主张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打印并签名的,法官在审查时可以参照自书遗嘱认定其效力。但如上文提及,打印遗嘱因是电脑录入没有字迹可供鉴定,很容易发生纂改或者伪造,故法官在审查时应当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其效力。例如,打印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保存在私人的保险柜或者交给无利害关系的好友保管,并且还有见证人在遗嘱上的签字,则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就高。若打印遗嘱是由继承人中获利较多的继承人保管,且有确切证据证明打印遗嘱上的内容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愿相违背,则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就低,或遗嘱人在打印遗嘱时没有签名或者注明日期,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则法院不能认定此份遗嘱的真实性。

(二)参照代书遗嘱

根据代书遗嘱的要求,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可能因为不识字或者不懂电脑,需要找他人代为打印遗嘱。

在此种情况下,打印遗嘱必须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要件,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的遗嘱的订立,其中一人打印,一人见证,且每页遗嘱都要有遗嘱人、打印人、见证人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以上条件若有一项不符合,都不能认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确定打印遗嘱的效力主要是为了使立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实现,防止亲属之间发生争夺财产的纠纷,若打印遗嘱与遗嘱人的其他遗嘱相抵触,或者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愿明显相违背,那么法官在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时应该更为严格,打印遗嘱的特殊性也要求法官在审理时必须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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