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现状浅析

2018-01-22 11:39李秋月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信誉声誉竞争对手

王 丹 李秋月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的概念

商业诋毁是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看出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为: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主体,其次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就具有主观恶意,且一定是编造并散布不实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侵犯的是竞争对手的商誉权。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不道德的个整经济主体在良莠不齐的社交网络、购物网站等编造、发布虚假内容的信息以此达到损害、减少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但是,究其本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诋毁行为仍然还是商业诋毁。与传统商业诋毁行为相比,具有非凡的传播速度、极高的行为隐蔽性、广泛的涉及范围、低廉的成本、难以消除的影响的特征。

二、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具体情形

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力之大。加之普通网民难以辨别真伪,加上传播过程中以讹传讹,无意间成为助长商业诋毁行为的帮手,给被侵害商誉企业造成深远且难以根除的损害。

(一)网络公关公司、水军的商业诋毁

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营销方式成为市场推广与营销的重要途径。网络公关公司往往受雇主企业之托,为其出谋划策,通过雇佣网络水军,在各种自媒体平台发表大量有利于雇主企业宣传的帖子或删除不利于其的负面信息以“网络民意”的假面目来主导舆论损害其竞争者的商誉,制造假象,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达到产品或服务宣传的效果。

网络水军为企业营销提供了一条便捷高效的市场营销道路。但是若用以打击竞争企业的商誉来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不仅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由于这种方式的隐蔽性,网民极易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选择改变自己的消费对象,这也是不法市场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最喜爱使用的商业诋毁行为。

(二)新推产品自身描述的商业诋毁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购物更是成为现今群众最重要的购买方式,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家商品的明细全面具体点的阐述,有些不法竞争者为了在同类商品中突出自身产品,会明示或隐晦将自家商品和同行商品进行对比,从而达到烘托自家产品之目的。并且会让消费者感觉此种对比真实有道理。这种行为恰恰抓住了消费者货比三家的小巧思,使得消费者被错误的信息所误导而不自知,反而认为自己买到的更好、更适合自己的商品、也使得评论等一些信息的有效性降低。这种恶性营销手段可以说是一个恶性循环,其最终后果是使得群众不再相信各种信息,损害经济的健康高速发展。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将原条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明确了商业诋毁“欺骗性信息行为”属性,诋毁行为的种类拓宽。新增商业诋毁行政责任的规定,利于行政机关主动、积极采取措施,进而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从而减少诋毁行为的发生。然而也有部分不足:

(一)行为主体并未拓宽。现今不存在直接竞争的特定市场主体极有可能猝不及防的进入与自己当下没有涉猎的经营范围,其为了规避商业诋毁的法律责任一般会在进入一个领域之前就对其即将进入的经营领域的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行为,但由于不符合竞争者的主体条件无法将其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从而也无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且现在的网络民众对于网路上各种各样信息的仍缺乏有效的辨别真伪的能力,很容易受到网络上大批评论的影响不去消费原心仪的商家,这样的结果恰恰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者喜闻乐见的。

(二)商誉范围的列举不当。采取将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并列的做法。因为商品声誉仅为商业信誉的一部分,不必然地意味着该经济主体享有同样全面而上乘的商业信誉。两者应为隶属关系。商业信誉除了包含商品声誉之外,还涵盖了企业文化、社会关系、公益形象、等与商业活动息息相关的因素。

(三)缺乏披露真实信息、合法行使权利的除外适用规定。因为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警告和同业监督还没有加以运用来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所以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发生率较高。总而言之,对于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还存在少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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