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2018-01-22 00:16刘琳玲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期
关键词:生效

摘 要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加注重法律的建设与完善,只有法律才是公民权力和义务行使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要推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会有很多的劳动裁决的事例需要我们进行研究,我们需要做好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对策。现在法律中常见的劳动仲裁裁决方式主要是终局裁决以及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指的是裁决决定即日具备法律关系,非终局裁决指的是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十五天不上诉的,裁决决定具备法律关系。在这两个方面我国的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生效的劳动裁决不服的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应对,对生效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在法律中还没有解释,处于空档期,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 不服 生效 劳动仲裁 裁决 救济途径

作者简介:刘琳玲,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57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和劳动力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很多的劳动仲裁案件。在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劳动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牵涉的内容比较宽泛,因此,要注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里面,如果仲裁机构有了仲裁决定后,当事人能够向所在区域具备管辖权利的法院提出不执行仲裁裁决以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实现救济。劳动仲裁比法院诉讼的程序更加方便、灵活以及高效,但是降低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所以应该引入司法部门,强化对仲裁部门的监督,做出正确的劳动仲裁裁决。

一、目前我国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救济的途径现状探究

(一)对于非终局裁决的探究

目前我國的法律体系框架,对于非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没有具体的条纹解释,尚且处于空白的阶段,对非终局的裁决的救济途径没有细致合理的解释。我国关于劳动仲裁现存的法律只有一部,那就是《劳动法解释(一)》,在这部法律条纹中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劳动法提到的只是执行过程中的异议权,对我国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救济的途径没有详细的解释规定。

还有就是我国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提及了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却没有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进行有效的区分,导致劳动仲裁失去了整体的把控力度,没有通透的理解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含义,导致地方政策的救济途径出现的几个问题:首先是地方法律的适用性比较小,无法适用于大多数的情况;其次就是这些地方法律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与国家法律部分冲突;然后就是各个地区的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不统一,容易造成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混乱,不利于我国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也不适应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标准。

(二) 对于终局裁决的探究

我们提到的终局裁决,就是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十五天可以到当地法院进行上诉,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十天到法律机关向法律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这个问题是非常广泛存在的,第一,就是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就是执行与规定的不透彻,条纹解释说不通,不具备一蹴而就的法律精神,因为劳动仲裁部门做出了仲裁决定,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了处理,如果在经过法院上诉,就会把劳动仲裁部门搁置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因此如果有当事人不服,应该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撤销;第二,就是违背了法律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权,但是当事人只有十五天时间撤销劳动仲裁决定,用人单位却有三十天的时间撤销劳动仲裁决定,对于当事人对极其不公平的。

二、关于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具体途径分析

我国要想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就必须要重视法律中的每一项内容,尤其是在劳动仲裁法律的制定上,更需要做出具体救济途径的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救济途径。我国在劳动仲裁法方面也有一些法律条文,可以再次基础上进行延伸,而且很多地方法规呈现了多种方式的劳动仲裁裁决救济途径,在劳动裁决法律制定中可以借鉴。

(一) 增加当事人的撤销申请权,做好撤销权利执行的规范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法律条纹,都没有给予当事人过多的撤销申请权利,而是保障劳动仲裁部门的权益,要想稳固劳动仲裁的关系,就必须要增加当事人的撤销申请权,做好撤销权利行使的规范,从整体对劳动仲裁进行整合,尤其是要做好对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两个方面的完善。而且要把撤销仲裁的权利赋予到人民法院中去,因为法律条纹生效的强制力由法院保障实施,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定是通过法律撤销才能增加救济的途径,而且在劳动仲裁法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备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决定的权利。在增加当事人撤销申请权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考虑劳动仲裁部门的纠错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条文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定书,发现其中的错误,认为需要进行二次处理的,应该交由劳动仲裁部门重新进行处理,劳动仲裁部门需撤回之前的仲裁决定,在五日内告知当事人。

(二) 仲裁裁定书不合理,要保障当事人的撤销权利有效执行

在进行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中,肯定会有很多未知的因素,比如有的劳动仲裁裁定书不合理,这种情况发生时就需要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为当事人劳动仲裁提供多种救济途径,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合理性。在我国的《劳动仲裁法》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劳动仲裁部门主理下的协议书,必须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果协议书内容超过法律的界限,那就应当撤销重新制定,原协议书无效。假如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有当事人拿出证据证明了劳动仲裁调节违反了平等自愿的规定,或者调节协议书内容违反了法律,就能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调解书。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日期和受理的法院应该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书保持同步,更快的处理后续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多种的救济途径。在国家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劳动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牵涉的内容比较宽泛,因此,要注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劳动法律体系中,会有很多的劳动裁决的事例需要我们进行研究,我们需要做好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对策。现在法律中常见的劳动仲裁裁决方式主要是终局裁决以及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指的是裁决决定即日具备法律关系,非终局裁决指的是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十五天不上诉的,裁决决定具备法律关系。在这两个方面我国的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生效的劳动裁决不服的还没有具体的措施应对,对生效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在法律中还没有解释,处于空档期,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涛.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刍议.职工法律天地.2016(24).

[2]姜立明.不服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之救济途径刍议.消费导刊.2017(11).

[3]易丹.劳动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操作.新前程.2009(12).

[4]蒋欣朋.试论我国劳动仲裁监督体制之完善.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5).

[5]李迎颖.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关系问题研究.河南大学.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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