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问题研究

2018-01-23 01:18张倚源
专利代理 2017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资产机构

张倚源

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发展,早期是通过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价值发现与开发而不断深入的。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75条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1997年南通樱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商标权为质押获得货款600万元,正式开启了无形资产质押担保融资之路。而中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尝试也是从知识产权领域开始的。国家为了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台了一系列信贷扶持政策。

虽然国家出台多项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的质押融资,但取得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对无形资产评估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专门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和大型企业一样适用2016年7月2日通过的《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2001年9月1日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法主要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管等进行规定。而评估准则是我国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依据。评估准则制定时间较早且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有限:一是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发展的现实状况;二是没有与顾及中小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不足;三是没有与国家在鼓励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方面的政策相结合。

表1 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政策①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官方网站整理。

2006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知识产权评估专业培训、考核并颁发培训证书等,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存和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存,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评估的执行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该通知提出了在对知识产权评估时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协助以及对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并未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准则提出新的要求。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技术交易所组织专家研究并建立了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该指标正在全国推广应用阶段,未来有望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标准。虽然这项指标体系为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评估提供了专业的评价模型,对专利的评估具有有益的推动作用,但从试点结果看,分析指标体系还存在不足:如指标体系分析对象单一,仅适用于单个专利评价,对实际交易中常以组合方式出现的专利没有相关的指标;体系所吸取的德尔菲法操作流程存在潜在的障碍等,评价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②肖国华,牛茜茜.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改进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32(5):117-121.2016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并建立了包含《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以资产类型为基础的准则框架。同年,财政部发布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评估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应当关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在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映、社会影响、内容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产生的社会效益对其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还明确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分为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其中单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为主要包括质押、出资、转让、许可使用、财务报告、涉税和诉讼等;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的无形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改革、并购重组和清算等。这两个文件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可能涉及的种类,但由于属于通知及指导意见,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所以实际操作中的意义不大。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现实问题。

此外,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实缴出资为人民币10 万元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但办法并未考虑到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评估机构仅以 30 万元人民币出资的资本为限,对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结果可能出现的风险承担责任,因为责任承担的不对等,显然增加了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风险。

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只有大小之分,并不存在级别限制。这种机构设置模式,从评估机构自身而言虽然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自由发展,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公平隐患。中小企业实力匮乏,在无形资产评估时,一定会考虑评估成本问题,而大评估机构甚至如知名评估机构的收费肯定不菲,所以中小企业只能寻找收费低廉的小的评估机构来为其服务。但是众所周知,大的评估机构的资信度要远高于小的评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认可度也远高于小评估机构。再加上评估机构之间的恶意竞争,以压低评估费用来争取客户,但在评估过程中不坚持职业道德,使中小企业无故受损,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评估风险。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无形资产种类远远超出了现有评估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规定,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新生的无形资产应运而生,对于新兴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人员除要具备评估知识外,还需要具备更多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专业知识。我国鼓励评估机构在对无形资产评估时聘请专家进行协助,以增加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性度,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犹如雪上加霜,支付评估费都捉襟见肘,何来更多的钱支付专家费用。如果由评估机构来承担此项费用,首先小的评估机构是没有这个实力,其次这项费用最终会纳入评估费中,还是由企业来承担。

法律对评估责任的处罚多停留在行政责任,对于责任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仅限于在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评估机构所承担的只是一种补充责任,这就使评估机构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需要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对中小企业来说,希望评估机构承担更多的是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责任。中小企业在评估中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实际上远大于评估机构,而中小企业根本无力去承担因评估机构不当评估行为而导致的评估价值过高或过低所带来的风险。我国《资产评估法》第50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此条款对评估机构赔偿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估机构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当事人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而且应当限定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质押融资过程中对其所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借以作为担保获得银行的贷款,银行发现评估机构评估不实,就会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担保。如果依据《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在当事人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范围内进行赔偿,据此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损失和贷款预期收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了。而我国法律缺乏对中小企业因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带来的损失相应的保护和责任追偿的规定。

二、关于无形资产交易市场的建立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无形资产质押过程中如果期满未清偿,银行可以对质押的无形资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此来实现债务的清偿。但我国无形资产交易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交易机制,金融机构会因为担心质押物变现问题而不愿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此我国正积极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

2008 年 6 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提出要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体系,而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就是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经研究后联合发布《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构建以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中介机构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总体发展目标;并分别在推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改进交易配套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强领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正确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已经先后建立了 41 个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天津、上海、无锡等省市也相应成立多种类别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资本对接平台,为实现知识产权的流动、转让和变现提供服务。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所掌握的众多无形资产来说,完善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还没有正式形成,无形资产的买方市场也十分有限。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相继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如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但这些平台中都没建立关于无形资产交易的项目。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交易难以实现,这也使得金融机构因为无形资产的变现风险高而降低对无形资产融资的积极性。

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2.5年,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2)企业资本实力不充足。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其经营期限短, 经济实力弱,自身积累不足,抵御信贷风险能力差。(3)信用基础薄弱。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等原因在进行融资时,很难获得第三方信用担保或者进行信用增级。这些原因也和无形资产特殊性产生的风险一样,使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时候很难与大企业相抗衡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因此,针对中小企业自身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可以使中小企业无形资产风险管控的法律制度更加完整。

我国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能力问题,主要通过政策增信方式来实现,国有大型的商业银行根据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质押融资的号召,在实践中采用多种方式来进行探索,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 。

表2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③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官方网站整理。

我国政府通过国有银行推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以政府增信方式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风险进行管控。但对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国有银行没有有力的法律支持,在政策性增信下,银行还是更愿意给以有形资产抵押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而对无形资产的质押融资还是收紧银根的。

四、完善建议

(一)健全无形资产评估及中介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 建立包含种类全面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规则体系

我国应在已有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增加对于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相应指导。此外,还应该建立以行业进行划分的无形资产评估指导,如已经发布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非遗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互联网产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并与国际接轨,将国际评估准则和国际评估实践中已经确定的商业秘密、非竞争条款、互联网域名等无形资产列入无形资产评估的范畴。从多方位多角度出发,挖掘中小企业隐含的无形资产资源种类,并对其相应的资产评估进行指导,从而建立包含种类更全面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规则体系。

2. 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众多,执业资产评估师人数庞大,如何对评估机构进行有效管理,使其为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开展有效的服务?笔者建议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注册资金数额大小、注册评估师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执业年限、业绩情况、内部管理规范程度等确定评估机构的级别,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级管理,并以评估机构的执业年限和业绩以及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的执业年限和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按照考核的结果评定评估机构的级别。对于评定级别低的评估机构,只能对中小金融机构或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的项目进行评估;高级别所针对的金融机构和贷款额度就会相应提高。例如,从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或进行10万元以内贷款,可以选择低级别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贷款或进行100万元以内的贷款,则应该选择高级别的评估机构。这种设置有利于中小企业按自己的无形资产可融资额度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机构,既有利于中小企业节约融资成本,也利于评估机构为取得高级别的评定而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自我约束。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只需以 30 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资本,承担评估价值很高的评估中介业务,客观上形成评估过错风险与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能力的不对称,而同样是中介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我国《律师法》则规定合伙人和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评估责任终身制,以严格的责任制度促进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时,建议加入评估人员责任终身制的相关内容,以严格的管理促进无形资产评估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3.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专家库

建立各个领域的无形资产评估专家库,并建立专家甄选机制,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等方法,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无形资产提出专业意见,协助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对于中小企业建立特殊的专家费补偿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聘请专家的费用应由政府财政支出,或先由政府垫付,在贷款成功后,再由企业向政府返还。如果贷款不成功,政府垫付的这部分专家费用,企业可以不用返还。以此来减轻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成本。

(二)健全无形资产交易市场

2017年国务院发布意见称,要研究设立国家级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平台。首先,政府应当成为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的主要推动者和协调者。由于无形资产的复杂性,无形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需要联合政府多个部门的共同响应与积极参与,这就要求政府内部应当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协作共同搭建平台。其次,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主动牵头,形成与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共同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除了利用统一的无形资产交易平台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近年来,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相继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如中国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平台的建立机构可以依靠其现有企业资源,增加无形资产交易服务项目,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整合中小企业无形资产信息资源,建立无形资产数据库,扩大交易平台的辐射力和覆盖面。

而政府应该建立无形资产交易规则,规范无形资产交易行为和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确保交易平台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供需信息。加强交易的监管,对交易中出现的欺诈、侵权行为,应完善侵权惩罚机制,保护合法交易行为,使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在公平、透明、有序的环境下发展。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强化“政府增信”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指导下,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通过规定统一的系统征信标准来协调整合全国各部门、各机构所搜集的征信数据,建立全国通用的中小企业征信共享平台;通过更加完善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响应号召,加入到征信系统的构建中来。

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也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针对共同拥有同一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的企业相互联合结成一个联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可以缓解单个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四)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1. 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通过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偿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提供担保,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协作模式,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作用。将比例担保方式引入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质押担保中,尝试建立一个包含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在内的风险分担体系。

2. 加快设立无形资产保险制度

应将无形资产保险制度纳入《保险法》。首先,明确无形资产无效及侵权法律风险具有可保险性,并对无形资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加以规定。其次,完善无形资产保险种类。我国目前在实践中的无形资产保险只涉及专利,保险品种单一。应针对中小企业可融资的无形资产的所以种类设立保险险种,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分担无形资产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风险。

通过政策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进行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贷款风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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