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对策选择

2018-01-23 02:10李红刚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出资经营权农村土地

李红刚

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建立之时,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承包土地来实施各类农业生产活动的。鉴于信息往往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普通农民群众的资源配置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农产品营销难成了十分普遍的问题。农民群众的个体化生产怎样与大市场加以联结,成为十分突出的矛盾。如今,已经有愈来愈多的农民脱离了千百年来固守着的赖以维系生存的土地,从而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新变化。农民群体应用入股或者租赁等全新的方式,促使自身与合作社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依靠合作社销售自身农产品的纯贸易关系。然而,在承包经营权在入股合作社之后,就会出现诸多法律层面上的新课题。这就需要在新的形势下深入探究如何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之中的各类问题。

一、法律领域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原因

通过入股合作社,土地以往所具有的所有权和用途等并没有出现任何的变化。农民群体完全可以按照法律之明确规定,将自己所固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投入到组建合作社之中,该出资形式与实物、货币等的出资形式具有相同的含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明确了土地流转方式当中涵盖了入股的形式,而且同时还期望能够运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推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全面归集,这样就能够为促进规模化涉农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也是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法律领域来说,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投入到合作社当中进行,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尽管《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之属性,但却并未就其入股加以明确规定。《物权法》规定了在土地承包法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将承包经营权实施转包或者转让。该法还明文规定了可运用合法的渠道来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抵押和入股等各类形式加以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则规定了为推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农民可将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用入股方式来开展合作式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未能对出资形式具体明确,但是并未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加以入股之问题。

二、基于法律视角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差异化观点

应当说,我国法律研究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怎样入股到合作社之中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而是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目前,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对已有的物权加以转移的看法。认可这一看法的研究者们觉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其本质来说,还是用益权的一种,入股则是推动其加以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本质上尚属于物权的变化形式之一。在入股之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受让一方所得到。持有该观点的学者们觉得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那么其财产自然有别于普通成员们所拥有之个人资产,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属于非货币性的资产,必须要入股至合作社。二是农民群众对所承包的土地拥有经营权的看法。该看法觉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至合作社之中是十分科学的方式,能切实降低大量风险,尤其符合政府在农村土地改革上的相关要求,即明确了所有权、承包权和收益权等内容。不管从什么方面来考虑,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之中均符合中央之要求。所以,合作社并非土地的承包权人,并不会牵涉到土地承包权的变化问题。三是对土地对外租赁的看法。有部分省份在其所推出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之中,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运作,能够为广大农民朋友带来货真价实的好处,而且还能够推动农业生产领域的科学化开发。农民群众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到合作社的经营之中,究其实质是将土地租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由该社来实施土地管理与维护等工作。四是兼顾入股、出租两者的看法。该看法觉得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既然已经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也就具有了入股和出租的两种意味,部分研究者则称之为出资。出租则会存在收租金的具体行为。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融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并不是简简单单的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化作股份。

三、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几点对策

(一)建议对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限制性内容加以改动

当前,我国的土地相关法律体系之中虽然规定了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流转,但是却附加了非常多的限制,因此在实践当中十分不适应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情,而且还会损害到普通农民的土地效益。当前我国所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还没有对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入股形式所实施的具体规定,而是简单地指出承包方在实施土地经营的状况之下,承包经营者如果要在合作社中入股,就需要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之中增加同意农民群众用这种方式入股的具体条款,如此才能够让入股工作具备坚强的法理基础。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保机制

鉴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长期存在着城乡之间差距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农村社保举措一直难以真正地落实到位,因而土地已经成为农民群体最重要的维持生活的资源。鉴于我国农村社保机制不够完善,这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对于维护广大农村的和谐稳定会产生相当大的隐患。在此状况之下,我国必须深入健全和完善基于农村的社保机制,比如,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从而切实降低土地长期以来所具有的保障性功能,这样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才能切实发挥出最大限度的作用。在更加完善的农村地区社保机制之下,土地的经济性作用肯定会得到进一步地加强,因而农民群众普遍不再担忧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转移后还会产生维持生活困难等问题。只有实现了普遍的社会保障,农民们才能够安安心心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之中。我国的政府机构一定要对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流转的农民群众进行扶持,切实帮助这一群体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难题,在最大限度上抑制由于市场发展而产生的诸多风险。立足于在农村开发保险业务,可以组建起更为多元化的农民群众保险类基金。在社保的结构上,要进一步形成面向村集体与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机制,通过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予以其以足够的财政支持。

(三)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机制

立足于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之中,能有效地推动本地民众的能力得到切实提升,从而能够更好地推动各类农业生产要素彼此间的科学配置。在此前提之下,土地经营才能够实现科学化与产业化。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模式的时间还不够长,而且我国不同地方的情况又有所差异,所以在尚未有成熟的成功经验能够顺利破解各种具体状况。土地的两项权利入股至合作社,其整个过程非常缓慢,这是因为其中牵涉到的因素极多,主要有组织的性质是否足够清晰、入股的土地价格是否可以进行科学地认定、产权边界是否可以进行明确的划分等。鉴于近些年来中国土地市场价格的极大提高,农户们都会对自身所经营承包的土地进行精准的评估。所以,我国要致力于创建科学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价机制,有力地保障广大农户的各项权益。有关政府部门则要积极发挥出主导性作用,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评价组织机构,形成科学化的评价体系,不仅能够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地评价农村土地的综合价值。当然,用于评价的标准也要尽快公之于众,这样才能有力地保障我国土地两权评价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实施。

(四)应当对土地入股者的退社权进行严格限制

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合作社法各项规定,成员们提出退社后,应当征求合作社能返还出资额以及量化到成员账户当中的公积金总额度。对于通过土地经营权加以出资的,各位成员在退社过程中自然也应当享有返还相应出资额之规定。问题的本质是在于使用货币方式进行出资的,因为货币属于种类物,所以合作社也就能及时返还一定出资额之货币。对于实物形式的出资方式。合作社还可予以返还其以相同面值的货币;而通过土地的经营权加以出资的,合作社应返还其土地经营权还是应当返还其以值的货币?土地具备了极强的依附性,各合作社在接受出资以后,还要进一步按照具体需求对土地作出全面利用的决定。主要有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实施统一性的公开。比如,可以在土地上建造有关设施和改良土壤整体质量等。如果有成员提出退社的要求而且提出返还自身所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就会导致合作社整体权益遭受损伤。有鉴于此,应当在立法当中明确,通过土地经营权出资者,如果产生了奉献,合作社可对其返资要求实施替代性安排。具体来说,此种安排包括了两大类形式:一是替换掉目前的面积、质量等;二是返还一样面值之货币。然而,治好并不仅仅管是哪一部电影的替代形式,均不会改变其成员要求返还公积金之权利。

四、结语

总之,本文所述课题的实施,不但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农民群众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还能够让其得到最好的经济效益,所以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性制度同步推进和运行。当然,为了掩盖与入股合作社等发障碍,必须要强化对农村土地的优化制度处置。这就需要进一步被保持农业现代化过程之中土地流转与保护民众土地权益之间的彼此平衡,让农民群众能够心悦诚服地将自身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到本地专业合作社之中,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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