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贷”现象的刑法界定*

2018-01-23 09:30朱雅婷钟佳利杨文变金元茜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放贷人淫秽物品牟利

朱雅婷 钟佳利 李 莉 杨文变 金元茜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124

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一则新闻,19岁的江苏女孩张凡(化名)落入了“裸贷”陷阱。上个学期,张凡欠下一万多元的“校园贷”,为了偿还利息,多次借钱,最后被借款人拍下了裸照。而张凡步入“校园贷”最后甚至发展为“裸贷”的原因是羡慕同学们有iphone,出于“实在是太想买新手机了”的心理,她想到了“校园贷”。高利率借款3000元如愿买到了新手机,而后为了偿还之前的利息,循环往复,多次借钱,最后迫于放贷者的威胁,拍下裸照作为借贷保证。此后,张凡多次支付利息共计1260元,却被放贷者告知其违约,需要支付1.1万元,否则带人到其家中讨要3.5万元。自此,张凡陷入“裸贷”噩梦。

二、“裸贷”涉及到的刑法罪名

胁迫借款人归还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金额涉嫌敲诈勒索罪。近一年发生报道的几起校园“裸贷”事件中,放贷者大都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的利息,已经明显超出了法律明确规定的36%,之后如果放贷者再以发布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裸照、不雅视频等方式威胁女大学生偿还超过36%的那部分的利息,放贷者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本案中,放贷者以张凡的裸照威胁其偿还明显高出36%的利息,并且没有原因的告知其违约,又让其赔偿1.1万元,否则去其家中讨要3.5万元。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贷者到期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放贷人便公开她们的裸照、视频以及个人信息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公开借贷人的裸照、淫秽视频,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符合传播,并且内容符合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之中的多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放贷者制作、贩卖、传播所持有的借贷人的裸照、裸体视频,以牟取特定的利益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裸贷”现象发展至今,也出现了犯罪的许多新型特征,比如放贷者通过微博、贴吧等媒介向公众发布其某号和某二维码等手段,向他人贩卖含有淫秽视频、图片压缩包的云分享等,虽然与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要求的载体有所不同,但仍然属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放贷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迫使借贷人“肉偿”,涉嫌强奸罪。当“裸贷”的女大学生不能及时向放贷人还本付息时,放贷者以公布女大学生的裸照或不雅视频相威胁,迫使其提供性服务来延长还款期限,这种行为侵犯了女大学生的性自由,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三、刑法理论中如何界定

放贷者的行为触犯了多个法益,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数罪并罚。首先,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散布女大学生的裸照、裸体视频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通过各种手段向不特定的人传播,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贩卖、传播,就构成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随着犯罪进一步发展,放贷者再以发布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裸照、不雅视频等方式威胁女大学生偿还超过36%的那部分的利息,放贷者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最后,将肉体作为偿还资本,提供色情服务来赚钱还贷。当放贷人以能够还贷为由劝导、怂恿借款女生出卖肉体去还钱,并为其与嫖客牵线搭桥、沟通撮合,最终使得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符合了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换一种情况而言,如果放贷者以违背借贷的女大学生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或者使他人与其发生性行为,则构成了强奸罪。在不同的案件中,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不同的结果。

在大部分的“裸贷”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是责任的承担者。如上所述,犯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女大学生作为借贷人本身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借贷人作为一名大学生,存在着基本的法律意义上的认知能力。她们对于提供“裸照”作为借贷保证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有着基本的预测和认知。从这个角度说,女大学生作为借贷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具有一定的可责性。

四、法律实务中如何定性

近几年在各地法院都普遍出现、审理了“裸贷”的案件。例如,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通过网络结识到被害人于某某后,以能够帮助于某某办理裸贷为名,骗取到被害人于某某的裸照和裸体视频。后吴某以将于某某的裸照和裸体视频发布到网上及发送给其亲友相威胁,前后索要共计人民币10200元,法院判处其敲诈勒索罪。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郑某通过微博、贴吧等媒介向公众发布其某号和某二维码等手段,向他人贩卖含有“某宝”淫秽视频、图片压缩包的云分享,链接,以红包等方式收款,共获利300余元,被判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实务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基本上与理论相符合,但是笔者尚未看见有数罪并罚的情况。现实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仍有待我们思考。

[ 参 考 文 献 ]

[1]李超.“裸贷”乱象[N].中国青年报,2018-03-05(9).

[2]张光明.法律视角下校园“裸贷”行为[J].法制博览,2017(4).

猜你喜欢
放贷人淫秽物品牟利
职业放贷人法律规制的二阶困境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模式与行为规制
假抽奖 真陷阱——谨防快递包裹成为二维码广告牟利工具
论传播淫秽物品的除罪化和轻刑化
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和立法改革研究
牟利性打假行为规制的法律经济分析
《放贷人条例》制定的难点及对策探析
美国罗斯案的判决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代购毒品适用法律之困惑
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赚取毒品的行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