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适用研究

2018-01-23 09:30朱匡胤洪梦如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商事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朱匡胤 洪梦如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一、国际商事仲裁和公共政策定义及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各方将其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到仲裁庭,由仲裁庭对各方的当事人做出有约束力裁判的判决制度。其自治性、灵活性和终局性使得成为国际商事纠纷中最常用且有效地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但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事项,因而容易在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时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包括世俗文化和宗教文化)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部分仲裁裁决的程序或结果会与实际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甚至违背。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国家依据《纽约公约第五款》①援引公共政策作为维护本国商事交易完全的“保护伞”,来拒绝承认或者执行仲裁决定的,从而保护本国的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是当前国际私法领域内最广泛适用的一项制度,即公共政策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其源自英美法系,有着规制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法律行为的目的,即法律行为若是违反公共政策则皆认为是无效的。

在英美法系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立法者、执法者以及学者们经常使用“公共政策”这一术语。公共政策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备受人们批评但又能够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发展完善并延续至今的一项法律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公共政策”这一概念多与“公序良俗”、“国家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国际安全主权”等概念相近,属于现代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是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各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都不得违反本国的“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政策”,否则行为无效。②

二、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公共政策

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与学术界中有关公共政策的术语通常用“国家社会利益”、“国际安全主权”、“社会经济秩序”等本质相同的措辞所代替,例如:在我国《宪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施征用或征用并对此给与相应的补偿,而此行为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我国的公民在合法行使权力自由的时候,要考虑到对国家、社会、集体和其它公民合法权利自由的影响,不得对其产生侵害行为,使得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受到损害。③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适用习惯来处理。④同样的规定也在《立法法》中有所体现,即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所立之法律,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上面出发做出相应的考虑,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⑤虽然有上述这么多的法律作为参考,但其实我们对公共利益的认知还是十分模糊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我国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执行仲裁裁决的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损害的,此类裁定不会予以执行。⑥因此综合考虑我国公共政策,外国法院的判决大部分情况下是无效的。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法院可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该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的规定。同时,我国《仲裁法》58条第二款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⑦

对于公共政策的解读我国多以否定式为主,我国在司法实践多以其它理由来驳回申请仲裁一方的诉求,即有多种情形可认定为不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但仍会拒绝执行裁决,例如:在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驳回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履行伦敦糖业协会的第158号仲裁裁决的请示,但是我国最高法以该仲裁案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的第158号仲裁裁决;⑧在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中,我国最高法认为对行政法和部门规章中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并不像海口中院请示的那样就当然的构成了对我国公共政策的违反,因此不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可因为作为国有企业的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不经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就擅自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直接承担债务违反了有关部门规章(即外债审批及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故才不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⑨而在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中,最高法以仲裁结果不公正为由拒绝执行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仲裁裁决,但同时最高法认为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不能以仲裁实体结果是否公平合理为标准来判断其是否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因此否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援引公共政策来判决此案的请示等。⑩

我国自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以来的三十多年间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中,尽管许多当事人都提出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抗辩,但大部分都没有得到我国法院的支持。⑪永宁公司案是迄今唯一的被我国法院以承认与执行此外国仲裁裁决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裁决,相比中国妇女旅行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执行该裁决,就会损坏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拒绝执行公共政策,与香港曼氏公司案而言永宁公司案是我国将公共政策运用到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个飞跃性进步,相信在这之后会有更多的不平等性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被中国法院所拒绝承认。⑫

三、公共政策在我国适用的两点策略

(一)不断完善公共政立法确立公共政策的定义

在法理的角度上,公共政策是某些政治或社会紧急措施的准则,其受到时间,地点,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与学术界中有关公共政策的术语通常用“国家社会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国际安全主权”这些词来指代我国的公共政策,但是我国立法机构并未对此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使得我国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了不同的解读方式,结合上述的案例可以得知虽然我国拥有相对灵活且具体的司法解释可以援引,但是因为公共政策的模糊定义极易造成混乱,增加司法负担,因此我国急需在公共政策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定义,并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一致性。

(二)进一步规范对公共政策适用的实践

一国法院在考虑公共政策的适用时通常需要综合审查以下因素:所涉案件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冲突;所涉案件与该国根本利益的冲突;所涉案件与该国公共秩序的冲突;所涉案件裁判结果的严重危害性。⑬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政策的适用是否有克制和限制性的适用态度和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控是否慎重,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良性发展能否受到保护起决定性作用

因此,法官在应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过程中援引公共政策条款时,应区分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还是仲裁裁决的结果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若是该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结果危及我国的公共政策时,即可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若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适用结果不危及我国的公共政策时,应当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

四、总结与思考

迄今为止已经有156个国家正式加入《纽约公约》,在全球化大趋势的推动下,《纽约公约》作为国际商事仲裁首屈一指的国际公约,必将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法院援引从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回顾中国这三十年来的发展进步,我相信,我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有关公共政策适用问题将越来越成熟与完善。

[ 注 释 ]

①<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第五条第二款:(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②姚银伟.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公共政策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1(28):145.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10条,第二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章,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⑥<中国话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⑦施益.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号).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2005年7月13日[2001]民四他字第12号).

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3月13日[2008]民四他字第48号).

⑪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J].法学家,2009(04):101.

⑫赵秀文.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2010(03).

⑬何其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J].中国社会科学,2014(07):143-163.

[ 参 考 文 献 ]

[1]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J].法学家,2009.

[2]袁文全.论公共政策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矫正[J].法学评论,2009.

[3]陈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J].现代商贸工业,2010.

[4]常淋林.浅析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报告制度[J].华人时刊,2015.

[5]施益.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D].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2010.

[6]赵秀文.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2010.

[7]姚银伟.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公共政策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1.

[8]张炳南.<纽约公约>下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D].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2016.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GRD Minproc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3月13日[2008]民四他字第48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2005年7月13日[2001]民四他字第12号).

[12]何其生.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J].中国社会科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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