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及其斗争策略

2018-01-23 09:30朱锦涛蒲妍莎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

朱锦涛 蒲妍莎

1.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四川 内江 641100;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方针”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回顾改革发展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演变的基础上,对现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突出特征进行归纳总结,从斗争的角度提出一些构想,期望对遏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所裨益。

一、改革开放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进程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这一阶段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兴起,封闭的社会格局被日益开放的社会格局所取代,社会经济关系、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加之境内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孳生和境外黑社会势力的渗透,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黑社会(性质)犯罪逐渐由团伙向组织发展,在大量犯罪团伙形成和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有相当部分的犯罪团伙层次分明,组织严密,逐步转变为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为了遏制社会治安继续恶化。1983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在“严打”斗争中全国查获各类犯罪团伙60.7万多个,查处的团伙成员达100万余人。虽然这期间破获了部分带黑社会性质的毒品、强奸、聚众斗殴的暴力犯罪集团。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团伙犯罪相比还算是少数。

在“严打斗争”的高压态势下治安状况有所好转,但是造成治安状况恶化的因素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严打”斗争结束后不久,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转化速度开始加快,治安秩序开始急剧恶化,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又快速飚升。数据统计显示1989年全国查获的各类犯罪团伙和成员分别比1988年增加了约71%和65%,1990年查获犯罪团伙、成员数比1986年增长了两倍多。这种现象说明了组织犯罪已经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预示着90年代黑社会(性质)组织将迅速增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产生危害的风险加大。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胶着时期,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跃期、快速发展期。在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再次得到调整。各类深层次社会矛盾开始显露,社会利益开始分化,社会分层逐渐明显,企业将大量职工推向社会,农村高度集中的经济组织形式开始瓦解,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开始显现并且迅速上升,这些消极因素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吸纳人员、扩充实力提供了条件。

在20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一方面他们的组织形式和手段出现了变化,持枪犯罪、雇凶杀人、制贩毒品、控制暴利行业。另一方面他们组织更加严密,利用开办企业作掩护,利用糖衣炮弹,拉拢、腐蚀党政领导干部和政法干部,通过编织各类关系网,寻求政治保护,有组织、有步骤的操纵基层选举,控制基层政权,进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一阶段全国查获的犯罪团伙数以及犯罪团伙成员数仍然继续上升,根据数据表明1991年查获的犯罪团伙数和成员数分别比1990年查获的犯罪团伙和成员数增加30%和37%,在1991年至1995年五年间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都在15万左右浮动,而犯罪团伙成员却在不断增加。因此犯罪团伙更加稳定、成熟,团伙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速度加快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

第三阶段: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健全,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人口流动越来越快、改革进程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大格局已然形成。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还未深入人心,沿海与内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贫富差距依旧很大,引起的社会震荡十分剧烈。

从政治层面看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统治不需要借助外力来达到政治目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一切形式组织的出现都高度警惕,任何非法组织很难在国内得到生存的空间。从经济层面看公安机关对重点场所、重点领域及黄赌毒问题的治安管理十分重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控制的经营活动都受到极大限制,使其不可能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得益于我国独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基层政权的渗透不会持久,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为黑社会组织的可能性极小,更不可能像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样无限壮大。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由此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

二、21世纪初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分析

(一)组织特征

一是对抗主流社会,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主流社会价值相背离,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亚文化群体,构建所谓的“江湖”和主流社会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进行对抗。二是组织结构严密,大都成企业化管理模式,核心成员固定,犯罪成员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制度森严。三是区域协同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他们跨区域、跨地区甚至跨国境合作,通过所谓的“江湖规矩”以武力摆平、欺行霸市、以黑吃黑为手段,划分势力范围,构建地下利益格局与秩序。

(二)经济特征

经济收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他们做大做强的保障。一是经济实力不均衡。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限制,利润空间差异大。二是敛财渠道多样。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仍然依靠长期控制毒品、赌博、卖淫、娱乐会所等大宗经营活动获取利益。通过自我洗白,披上合法外衣,开设各类担保公司、借贷公司、拆迁公司、沙石销售公司等,向合法经济领域和暴利行业进行渗透,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资源大肆进行约架、恐吓、绑架、威胁等手段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三是生产方式违法。传统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依靠长期组织赌博抽取点数、娱乐场所小姐卖淫,制毒贩毒等提高经济效益。在新兴领域出现“软暴力”“市场化”特点,以民间借贷为基础,成立地下钱庄,参与洗钱和发放高利贷。

(三)暴力特征

一是暴力与胁迫。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制贩毒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手段,持枪持械火拼,争夺地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二是软暴力。通过聚众起哄、滋扰、威胁等手段对他人心理造成压倒性的威慑,从而达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三是称霸一方。如现存的村霸,街霸,行霸,区霸,市霸等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更有甚者腐蚀基层政权,寻求“保护伞”。

(四)腐蚀特征

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朝着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侵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腐败官员的支持,因此他们热衷于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充当其保护伞,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帮助。

三、遏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策略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各领域、各层面方方面面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笔者从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建立扫黑机制三个方面对遏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一些构想。

(一)加强娱乐场所管理

歌舞娱乐场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地方,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年把控的地方。通过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娱乐场所内衍生的吸毒、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阻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从经济上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的土壤。要加强娱乐场所内供职人员特别是安保人员的管理,防止安保人员“黑化”。要开展针对性的治安检查、流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二)加强重点人口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有手段都是靠“人”去实施的,重点要从源头上控制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体资源。司法实践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施者大多都是刑满释放人员,他们作案娴熟,反侦察意识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力量。掌握这类人的生活、收入、交往等基础信息,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察觉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提高预警、研判能力,最大程度的降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

(三)加强特种物品管控

黑社会(性质)组织制造的犯罪,主要依靠管制刀具、枪、爆炸品、毒品等物品来实施。加强对各类管制品的监管和收缴,对维护社会秩序,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四)加强易涉黑经济实体的线索收集

要加大对“地下钱庄”“拆迁公司”“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易涉黑经济实体的涉黑线索摸排和情况掌握,对与易涉黑经济实体有一定关联的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事件、故意伤害他人案件等进行深挖。

(五)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各自的保护职责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容易在实际情况中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容易造成证人及其家属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受到恐吓、威胁,甚至事后报复。因此出台相关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保障证人及其家属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其人生安全都能得到可靠的保证。

(六)建立特别证据制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隐蔽程度非常高,反侦察能力特别强,组织头目常常隐藏在幕后操控,增加了政法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和打击黑恶势力头目的难度。建立特别证据制度应当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明确侦查机关在侦办特殊案件时,通过严格的组织审批可以使用更为灵活多样的技术侦查手段。二是放宽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审查标准,提高政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极其骨干成员的打击效率。

(七)建立政法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扫黑合作机制

黑恶势力和腐败一直以来都是同生共死的关系,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当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精确打击、顺利审判。建立公、检、法、监扫黑合作机制是解决以下几个层面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是政治层面上。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职能弱化,部分基层政权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部分涉黑头目常年披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光环,个别官员“以权养黑”“以权护黑”腐败堕落。二是诉讼层面上。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委员会四部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联系不够紧密,对相关涉黑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把握缺乏沟通,难以形成扫黑合力。三是经济层面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涉及大量非法财物,建立扫黑合作机制,有利于办案部门及时扣押、收缴、查封涉案财物,冻结涉案账户,避免涉案财物被转移。

[ 参 考 文 献 ]

[1]黄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

[2]徐跃飞.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03.

[3]王楠高.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与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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