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研究

2018-01-23 09:30阚晨瑜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人工智能人类

阚晨瑜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产业也获得了重大的变革,同时各国也开始纷纷加入到人工智能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机器被赋予人的智慧,甚至拥有公民的身份。这些人工智能产物不再是冰冷的机器,它们已经具有学习和创造的能力。但是这些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智能技术创作的作品进行认定以及归属权问题进行确定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人工智能著作权的确认过程

(一)人工智能著权人身份的确认

当前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中都认为著作权只能是人类所享有的,这种法律规定方式直接将人工智能排出在外。同时这也表明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类的创作成果,所以如果创作的作品不是由人类创作的那么将会拒绝承认和登记。但是从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情况来看,人工智能已经被应用到多个领域中,而且取得了惊人的效果,其创作出的价值量也越来越多。面对这种现实,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如果在工艺或者文化作品的创作中进行大范围的应用,那么就不仅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其背后还牵扯着庞大的利益关系,所以对人工智能的著作权研究是非常必要的[1]。

(二)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确认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精神性和财产性的双重特点,其保护的是具有人格性特点、逻辑思维以及抽象的思想和意识等转化的结果,同时这种结果与人们的生活具有紧密的联系性,可以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将其进行具象化,同时在作品的创作中必须要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原则,在著作的独创性中主要强调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其中不包括作品的思想和创作方式等。当前这个原则已经被《伯尔尼公约》所接受和采纳,但是人工智能的作品从其创作的原理来看,作品中的思想无法通过人的思维进行揣测,其只是遵循既定的程序进行客观的介绍,但是从创作的形式来看,却越来越多样性,从而导致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直难以确定,但是在确认前还需要将独创性作为先决条件[2]。

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情况来看认为作品的创作者应该为著作权的第一权利人,同时针对特殊的情况也做出了特殊的规定,比如职务作品。但是在具体的确认中如果涉及到多种著作身份,还是需要以私权优先。从著作权法的整体来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作者以及涉及到的多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同时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水平。但是英国的立法中规定,如果是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那么作者需要确认为创作安排的人,而非人工智能。所以在人工智能创作中还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认识和思维方式等合理的进行确认。

二、人工智能创作归属权的具体模式

(一)相关案件的启示

近年来关于著作权认定的案件持续增多,同时在裁定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因为著作权涉及到的主体并非人类。比如美国著名的“猴子自拍照案件”在著作权归属方面就存在很大的争议。案件的经过为摄影师在工作时,被一只黑冠猕猴拿着照相机清晰的自拍下几张面部照片,后来该摄影师将这几张照片收录到杂志中,而维基百科网站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将这几张猴子的自拍照放在网页上供人下载。针对这个问题摄影师要求网站删除相片,但是维基百科网站却以猴子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拒绝删除。同时善待动物组织代表自拍的猴子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法院驳回,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将照片收益中的部分资金捐献给猴子保护慈善机构。

在这个案件中,联邦地方法院也对美国法律中规定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结论为动物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因为动物无法作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也没有提到相关的词句,所以基于将著作权人设定为人类是习惯和常识,进一步对著作权人的人类身份进行确认。

针对这个案件在知识产权界的争议也比较大,部分学者认为这只是一种小概率的、偶然的事件,所以在这种案件的处理中不会对法律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中需要有可预测性,能够根据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针对新的情况作出新的解释。动物创作的结果不仅会对动物界的创作著作权问题产生影响,同时也对人工智能的创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人工智能同样属于非人类,所以作品的创作人也并非人,因此如果将猴子换做是人工智能也无法适用于相关的法律。

(二)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模式

人工智能的著作人身份确认还需要对人工智能在作品创作中的参与程度进行划分,如果人工智能在工作中只是起到一定的辅助性作用,比如整理、排版等,从事主要是创作事项的仍为人类,那么创作的作品主要为人类,属于人类的精神产物,所以不能将人工智能认为是著作权人。而且当前国际上已经有相似的法律

判定先例,比如日本公立函馆未来大学的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评定中,虽然作品从结构到语言组织等各个方面都没有漏洞,但是整个作品的创作中都是根据人为编辑好的情节、人物等进行创作的,所以将作品的著作权确定为人类,这也是当前关于人工智能著作权比较典型的案例。同时如果人工智能是根据人为设定的程序进行创作的,会出现大量的雷同文章,这种简单的创作方式无法成为的文化资产,甚至无法称为是作品。而只有人工智能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不依托人类,或者人类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的才能被认为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这时候才有讨论人工智能著作权的必要性。当前大部分学者在著作权的研究中仍然都是以人类为著作人为基本要件,如果作品的创作没有人类的抽象思维参与,那么著作权也是无法进行保障的。所以人工智能的作品在创作的过程中缺乏创作的思维诱因,仅是依据人类的指令机械的生成。

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的态势迅猛,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如果有直接使用的法律可以直接应用,这样可以降低立法的人力成本,同时也能够使当前的人工智能企业的相关权益得到即时的保护,进而使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当前人工智能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各个行业中,但是主要是以辅助性功能为主,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利用人工智能的人格拟制优势将作品的创作委托给人工智能。那么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规定,通过受委托方式所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的设定中应该归属于委托人,或者根据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共同的约定确定。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工智能的创作越来越多,人工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对人工智能著作权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争议频发。我国通过委托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款根据相应的设定标准对委托创作的主体和类型等给出合理的解释,进而使得人工智能应用的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我们还需要用长远的目光看待科技的发展对社会法律的冲击,防止在科技大潮的冲击下,在没有充足的准备下无所适从。

[ 参 考 文 献 ]

[1]彭木林.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探析[J].特区经济,2018(01):106-108.

[2]陆泉旭.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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