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财产权理论及宪政基本原则的确立

2018-01-23 09:30陈奕言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立法权宪政财产权

陈奕言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通过宪法实行法治,从而有效的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地滥用,其核心要素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抗衡与互动。在现代宪政的政治实践中,以及在天赋人权理论的推动下,宪政派生出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分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洛克作为近代自由主义的始祖,其财产权理论和有限政府思想在其对构建政治社会的思考中占有重要地位。以人权为基点,把财产权作为个人权利的基础和象征,明确指出了政府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重要职责,奠定了宪政的原则基础。

一、对私有财产的正当化论证——人权原则的确立

洛克是第一个把物质财产权同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相联系,并以人权角度论述财产权的思想家。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以自然法为逻辑起点,认为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欲望,有保护和支配自身财产的绝对权力。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论财产一章中写到“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每个人一出生便享有了上天所赋予的自然界中可用以维持自身生存的一切物品,所以拥有财产是自我保存的必要条件,拥有财产才能享有生命权与自由权。

洛克用天赋人权的观点论述了财产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人权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首先,财产权先于政治社会而存在,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是契约而形成,是在自然状态中就有的,这是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重要前提。其次,上帝将自然界中的一切给予人们所共有,这是财产权的初始状态。在共有的物质财产基础上,洛克提出了“劳动所有权”理论,谁最先使自然物品刻上了个人劳动的烙印,谁便有了最初的占有权,从而使得财产有了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正是这种人身所有权为财产从共有到私有提供了条件。

洛克从天赋人权的角度以及人身初始财产权到劳动所有权的逻辑路线论证了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人权保护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自然状态下,财产权是个人维持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在社会状态下,财产权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基础。尊重和保障人权时个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对私人财产权的正当性论证为宪政人权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有限政府理论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为近代政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点,他认为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虽然生命权重于财产权,但是生命的保存维持需要财产,生命的被迫害也是为了财产,在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容易受到侵犯。的确,在任何一个政体之中,政府都不会随意掠夺大部分人的生命和自由,但却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他们的财产,在现代社会中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洛克以财产权为基础的有限政府理论就尤为重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缺少法律、公正的裁判者和正当的权力执行判决。根据“劳动所有权”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依据劳动获得对物品的最初占有权,但是由于在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充当自然法的裁决者,就很容易出现由于私心或者对自然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合理裁判。既然自然状态不能稳定有效的保护人们的权利,为了避免自然状态的危险和恐惧,人民宁可放弃所谓的自由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这就引申出了洛克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问题。洛克认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因而一切政治权力来源于人们同意,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

在洛克看来,政府是必要的恶,为避免建立一个绝对权力的政府,政府的成立必须是基于人们的同意,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人民同意建立的初衷,即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这种权力就不能是任意的、没有约束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制的,其权力的行使只能是保护人们的权利,一切以公共的利益和福利为限度。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是以保护财产权为基础,意在保障人权,防止专制政府,同时也奠定了财产权作为宪政的基础地位。

三、政府的成立原则——分权原则

为防止专断权力的产生,洛克主张通过分权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更好的保护人们的财产权。洛克从分析人性的弱点角度出发,认为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同是某个或某些人,那么人们的私心就会驱使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违反了政府为公众谋福利的目的。所以洛克认为,为了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在政府成立之时,国家权力的分立是必要的。

洛克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认为立法权是一部分人的临时权力,并不是长久的、专断的,执行权是一个需要经常存在并且保障法律执行的权力,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是必须分开的,而对外权是指“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权力,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等的权力。”虽然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是有区别的,但是两者都属于行政权的范畴,所以洛克的分权理论实际上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权分立。洛克认为通过分权原则,把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交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可以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洛克的分权原则,虽然在其整个理论系统中并不占重要地位,他对分权的重视也没有达到孟德斯鸠的高度,但是作为宪政及自由主义的始祖,洛克对分权的提出无疑对后来的政治学家们是一个很大的启发,分权原则成为了近代宪政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自由主义者们的基本政治主张。

四、政府的运作原则——法治原则

在洛克的理论中,要使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顺利实现,最重要的就是实行法治。要让统治者和立法者的权力受到限制,不能用随意专断的权力进行统治,并且让人们在加入社会的同时知道自己的财产权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得到安全的保障。洛克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基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有限政府理论下,洛克提出分权原则,认为在政府成立之时要实行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置,那么政府的运作就要实行法治原则。如何实行法治?首先要对立法机关进行限制。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认为“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其次,就是要限制行政权力,把行政机关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实相比于执行权,洛克更重视立法权的限制,他认为“有这种支配权的人的实力虽是强大十万倍,但谁也不能保证他的意志会比别人的意志更好。”在洛克的法治原则下,只有法律才是个人权利的安全保障,并且只有基于公民的同意和选择的法律才具有权威,所以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应当隶属于立法权,并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五、结语

在现代西方社会,国家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而存在,只有能够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制度框架,才能称得上是宪政。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论财产”一章,对私有财产权的起源及合法性进行了大量篇幅的阐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防止专制政府的侵犯,都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当代社会,私有财产权问题是涉及国家与公民、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重要政治问题,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以人权理念为基础所引申出的四大原则,对当代宪政政治实践有深远地影响,具有普世的意义和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马微.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宪政要素探析[J].克拉玛依学刊(法律研究),2014(2):48-51.

[2]石荔菠.洛克宪政思想的哲学分析[D].西南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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