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和突破

2018-01-23 09:30郭淑君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精神病人民事行为

郭淑君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一、成年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成年监护的上位概念,是针对无法独立参与社会交易和欠缺生活能力的人设定的辅助与保护机制。《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根据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将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2017年,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人监护,其概念可从广义狭义两个角度予以界定。广义的成年人监护,包含了一切不能靠自力处理事务,需要协助的成年人。狭义的成年人监护,仅包含了由于意识障碍等原因,无法依自力处理事务的成年人。笔者认为,本文所研究的《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是一个较大范畴的概念,宜从广义的角度予以定义。

二、《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的理论借鉴

(一)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

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中,十六条至十九条确立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法条中,将被监护人区分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于非精神病的成年人是否需要监护,并未提及。

(二)2012年12月28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针对老年人制定的,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2012年12月,立法机关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26条,明文规定了我国老年监护制度,这为我国《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法借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6条中,包括如下两部分内容:第一,确定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法条中明确了,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确定监护人,有权与其确定的监护人(可以是老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之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签订监护协议。当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监护时,意定监护人按照监护协议,对老人(即被监护人)实施监护。26条的上述规则,为《民法总则》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第二,确定了老年人法定监护以及指定监护。法律规定,未事先通过意定监护确定监护人的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依法也应当适用监护制度,监护人的确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上述修订,为我国《民法总则》中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蓝本,积累了经验。在此基础上,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更为全面、更为深入的改革。

三、《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和突破

(一)指导思想的改革

《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首先确定了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即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法条中强调,要按照被监护人自身意愿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若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辨认自己行为的,由谁作为其监护人,应征求被监护人意见。第二,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有认知障碍的,须向其提供容易认知的信息,并对该信息加以说明,帮助其在取得信息时进行理解,直至形成真实意思决定。

(二)基本原则的改革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监护人时,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确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履行其监护职责时,也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此可见,指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均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

(三)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的改革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均被限定在精神病人这个范畴。换言之,未被认定为精神病人的成年人,无论其辨认能力如何,均无法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无法成为被监护人。《民法总则》的出台,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改革,将精神病人这个限定范围拿掉。即,对于成年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便可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被监护人范围的改革

基于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的改革,被监护人范围也随之改变。由《民法通则》中仅对精神病人保护的成年监护,改革为《民法总则》中全覆盖的成年监护。如此以来,就将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非精神病人,诸如植物人、老年痴呆患者等,纳入被监护人范畴,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五)监护类型的改革

随着被监护人范围的扩张,监护类型也有了新的突破。《民法总则》中借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该监护人在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 参 考 文 献 ]

[1]杨立新.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之得失[J].贵州党校学报,2017(3).

[2]李世刚.<民法总则>关于“监护”规定的释评[J].法律适用,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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