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关的优先受偿原则与入库规则的比较研究

2018-01-23 09:30蔡旻君张嫣然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代位权债务人行使

蔡旻君 张嫣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合同法》73条规定的代位权虽然没有明确传达其支持“入库规则”的观点,但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均将其作为准则;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则明确规定了优先受偿原则,这是对传统观点的悖离与超越。两个理论自身的优点、缺点均十分明确,在“优先受偿原则”运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学者看到了其弊端,便提出要回归“入库规则”,正值《民法典》制定之际,笔者认为,“优先受偿原则”更能充分发挥预期作用,所以更值得被延用。

一、入库原则与优先受偿原则的比较

“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原则”的核心区别即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于哪一方。入库规则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只是增加责任财产或者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适当减少,从而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而优先受偿原则则是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有因果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债权人可以直接受偿次债务人偿还的债务。

不置可否,入库规则与我国的传统观点更契合。入库规则更符合我国债权的相对性特征,而优先受偿原则则突破了我国传统的规范。但正如“买卖不破租赁”打破了物权的绝对优先性,使债权优先于物权一般,理论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引导实践,有原则更要有例外才能既满足大众需要,又能更具针对性的解决个体情况。

二、优先受偿原则的优势

(一)符合立法目的,避免坐享其成

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的适用,均是以代位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是否满足代位权的设定目的才是判断选择是否正确的准则。代位权的设定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优先受偿原则可以使债权人直接获得实体利益,这一方面可以鼓励债权人积极享受法律赋予其的代位权,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解决实际问题。《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优先受偿原则的优势又可以通过稳定交易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从而鼓励投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促进交易”的作用。

另外,优先受偿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告不理”的规定,而入库规则的适用明显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且使得司法从被动地位变为主动地位,与我国的“不告不理原则”相背离。除此之外,入库规则的适用易使得债务人坐享其成,这将促使债务人继续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终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亦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二)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使用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完成诉讼任务,即尽量节省诉讼资源。而入库规则实际只是一种保全行为,保障了责任财产的增加或者不出现不适当减少的情况,而不是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会导致债权人在行使了代位权后依然需要继续提起给付之诉,主张自己债权的实现。一方面,在法院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便会审查如下条件: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是否合法2.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而当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主张时,法院需要对上述已审查的条件进行再次审查,我认为这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亦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的前提是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将财产处分,那么又要引入撤销权之诉,又要牵扯出另外的第三方,由此可见,“优先受偿原则”比“入库规则”更有助于实现代位权的目的,亦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三)是程序法上的公平的实现

有学者在否认“优先受偿原则”时提出,“入库规则”遵循了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原则”则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我认为并不然。首先,债权平等的应有之义只是告诉债权人可以根据这种规则去实现预期债权,而债权能否公平的实现,并不是债权平等的应有之义,如我国是主张债权平等,却亦存在任意清偿原则。其次,我认为优先受偿原则是机会公平对结果公平的取代,因程序公平又是实体公平的保障,也即是确立了利用程序法保护实体权利的方法。

[ 参 考 文 献 ]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1.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林楠.论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关的入库规则的回归[D].南京大学,2013.4.

[4]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中国法学,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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