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研究综述(下)

2018-01-23 11:19钱梦琦
非遗传承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代表性名录文化遗产

钱梦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研究述评

广大民众及所在社区、一般意义上的传承人、由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共同构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其中,代表性传承人多为行业精英,在相关人群、社区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是非遗传承的核心力量,更是非遗在传承过程中保障其较高技艺文化水准的关键依凭;一般意义上的传承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也是非遗可持续传承的重要基础;广大民众及所在社区则代表着传承的深度和厚度,为非遗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活性土壤。作为传承主体的“人”在非遗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国家在设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就是为了保护非遗活态传承中最活跃也最具能动性的要素——“人”。对于相关传承人制度的研究也因此而成为海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焦点之一。

(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学界关于传承人制度的探索、研究以日本、韩国最为典型。同为东亚国家,日本、韩国《文化财保护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我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建设、优化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一是关于传承人的扶持保护力度。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规定获评“人间国宝”的非遗传承人能够得到不低于当地人均最低收入的资金扶持,而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则更加明确地提出要为非遗项目“保有者”提供医疗保障和公演机会,以确保传承人的基本生活,使其传承活动得以正常开展。二是关于传承人的权力义务要求,甚至具体到传承人每年至少应该公演的场次、授徒的人数等。三是十分注重市场机制的引入,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文化旅游产业对接的方式,吸引市场资源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中,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搭建平台,提供资金支持。[32]与此相应的是,近年来,日本民俗学家福田亚细男等关于日本民俗学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被引入国内并翻译出版,这些著述对于日本的“文化财”保护和“人间国宝”的遴选机制等进行了绍述与评骘。[33]在未曾译介的日、韩学者著述中,也有不少是围绕非遗传承人及相关制度展开探讨的。最新刊行者如饭田卓的撰著,以“究竟是谁的文化遗产”为主题,从人类学的角度探讨传承人的现状、学者的角色及传承模式等问题。[34]

(二)国内相关研究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相关问题有着广泛关注,产生了一大批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关涉如下方面:首先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现状的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王文章等的诸多口述史著述,这些著述记录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活、技艺、对所从事项目的认知和思考,以及所持技艺与其生命史之间的内在关系。[35]传承人的角色定位和身份认同也是这一类研究探讨的重点之一。正如林继富所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涉及诸多方面,传承人是重要的研究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主体是生活在广大农村牧区的农牧民,他们被政府命名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后,获得了荣誉、赢得了声誉。然而,在熠熠光环的背后却隐藏了文化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传承人的生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许多问题。[36]其次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现状的探析。如牛晓珉通过对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现状的考察,揭示了当前传承工作的“变味”现象。[37]林蔚然则总结出当前福建省非遗传承人普遍存在的年龄大、收入低、人才少、组织松散等一系列影响传承的问题。[38]王海明也提到,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普遍存在职业技能缺乏和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传承发展。再次是对政府保护传承人现状的考察。[39]杨莹认为,当前政府在积极发动专业人员和社团组织协助传承人开展活动方面取得了有益进展。[40]同时,部分学者也提出了防止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度干预的建议。例如,佟玉权即指出,要重视政府过度介入传承人传承活动的问题。[41]聂华林等则提出,应该以行业内部管理代替政府对传承人活动的强制性干预。[42]

在有关政府保护传承人现状的研究成果中,对于传承人制度的探究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学界对此进行了大量颇有成效的探讨。下文拟对2006年至今的传承人制度研究业绩进行梳理总结,从四大方面展开具体述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研究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的必要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真正能够代表项目水平和文化高度的传承主体并加以保护。

对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定标准研究;二是认定程序研究;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所在传承群体之关系研究。对于这当中的相关问题,尽管在文化部2008年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中已有所规定,但相关研究成果从学理层面的跟进揭示出更深层次的一些问题,因此而特别值得关注。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标准研究

根据文化部颁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是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9条第2项规定传承人应具备“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个积极条件。在此基础上,宋兆麟认为,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应当“既要考虑到共性或共同标准,又要注意个性或特殊性,万不可粗线条地一刀切。尤其对某些特殊的门类如传统医药类的传承人的评定,应当注意其传承人的特殊性,制定其传承人的特殊评选标准。”[43]萧放提出,要从个体的历史传承与社会声望两个向度来考虑传承人的认定。[44]李荣启认为,作为传承人,应当通晓本地区或民族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并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它实物、资料。[45]叶盛荣强调,传承谱系清晰是判断传承人资格的重要依据。[46]周安平,龙冠中指出,我们应注重传承人“传”和“承”两方面的功能的发展,并认为传承人是“在特定民族或地域内,通晓一定技艺或占有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为人们所熟知和认可,并愿意以自身努力推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47]徐辉鸿则表示,依据行政区划划分传承人利于政府对传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断非遗地域上的连续性,非遗是民间整体文化,依据自然地域更有利于保护非遗的连续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区如果不分开容易导致责任不明,主体之间相互推委,不利于非遗的保护。[48]储俊峰还指出了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普遍存在的额度限制问题,他说,虽然《非遗法》对传承人代表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具体标准可供参考。[49]他以山西省新绛县的郭全生为例,郭全生用近20年的时间熟练掌握了新绛木版年画的全部传统技艺,他与同样研究木版年画数十年的蔺永茂决定一起重振木版年画,然而,两位朋友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之争突然反目,谁也不服谁。依据《非遗法》的认定标准,不管从对技艺的熟练掌握程度,在当地的影响力来看,还是就保护这项技艺的传承积极性而言,双方都可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50]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研究

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认定程序,有利于选拔出德艺双馨,真正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很多学者在肯定现行传承人认定程序的同时,也认为其存在一定的问题。

周安平,龙冠中即指出,现行传承人的国家认定制存在较大局限性,建议在保护传承人的过程中,可以同时配合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和群众推荐制度,应当以申请备案制为主,国家认定制和群众推荐制作为有益补充。[51]徐辉鸿强调田野调查作为传承人认定程序中一环的重要性,并认为在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调查时,要弄清楚其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链)、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并要将他们所掌握和传承的内容或技艺原原本本地用文字和绘图记录下来。[52]朱兵提出,名录应当与传承人的认定相关联或统一,而不是相互分科,对列入名录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府应当明确指定代表性传承人并采取措施支持、帮助其实现传承;评定时采用专家委员会评定机制,政府以专家委员会的评定为依据,并予以公示后确认。[53]苑利认为,漫长的、至少两年一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周期,很容易因漏报而使那些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传承人的病危或传承环境的剧变而彻底蒸发,建议借鉴日本的“临时性指定制度”,以此来补充、优化常规性的认定程序。[54]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所在传承群体之关系研究

在研究代表性传承个体认定的同时,很多学者也注意到了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与所在传承群体的关系问题。刘晓春曾论及此问题,他说,无论“非遗”项目还是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以及纳入名录体系,都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在官方指定的传承人与其他具有丰富民俗生活体验、未被官方认定的传承人之间,不仅构成了相互竞争的态势,对“非遗”的传承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改变了“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55]林继富则针对民间故事传承人研究进行了反思和批评,认为过往研究主要关注传承人事迹描述,对于相关价值、相关社区研究不足。[56]

关于节日、庙会等集体传承的非遗项目是否需要评定代表性传承人,学界尚存一定争论。宋兆麟指出,由社会或集体传承的非遗项目不一定要设立传承人。[57]徐辉鸿认为并非所有的非遗都需要有明确的传承人,比如一些属于“文化空间”概念的民俗节庆、社火庙会等就是通过群体传承的,就不会有具体的传承人。但也有学者倾向于为集体传承的综合性非遗项目(如有典型仪式的节日等)设立代表性传承人,为其活态传承提供人事保障,如萧放等;[58]或主张传承人的群体化,如吴平等。[59]关于群体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方式,萧放认为可按非遗的整体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性的文化环节,然后确定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为传承人。[60]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制度研究

很多学者提出,不仅要完善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制度,还需重视监管,对于传承人要定期考核、检查,不合格者则定期变更、撤销,真正建立退出机制。比如,传承人不承担为国家社会传承技能的责任,不为国家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就应该取消他的称号。[61]吴平则强调,对非遗传承人要扶持监管并重,每隔三年要对传承人资格重新审查,定期检查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和待遇。[62]

不过,也有学者反对对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认为这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如李华成等。[63]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扶持制度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扶持制度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也是非遗实现活态传承的制度前提。当前,学术界对于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扶持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研究

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扶持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将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化,才能使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明晰自己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充分了解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在此语境下,学界对于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①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权利研究

目前,学界普遍强调传承人获得国家补贴、报酬等物质权利,对于精神权利与具体权利类型的认知则存在一些分歧。田艳指出,传承人的权利应该包括署名权、传承权、改编权、表演权、获得帮助权等。[64]汤凌燕、柳建闽认为应当明确区分“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应当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类型。[65]齐爱民、赵敏主张传承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和利益分享的权利,在他人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有权知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相关信息,并分享利益和商业开发中获得的效益。[66]

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研究

在关于传承人义务的认知方面,学者们基本上达成一致,即认为传承文化是传承人的基本义务所在。其中以萧放为代表,他认为,传承人的义务包括:一是有传承自觉,公开宣传本遗产;二是注意培养传承人;三是注重传统同时有积极的演化,反对与制止对非遗的滥用与盲目改造;四是要有为国家社会服务的义务与情怀,以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回报社会。[67]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多数学者都强调对于非遗传承人的立法性保护,以期推进在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中形成持续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通过、施行之前,呼吁非遗立法,探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屡见纸端。

例如,徐辉鸿即主张在私法保护方面,应当根据非遗的不同情况赋予不同的非遗传承人民事权利,在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中寻求保护。在非遗的其它商业利用中,传承人应有一定的利益分享权。还可利用传承人身份为相关企业做宣传、以其所掌握的技艺在公司里投资入股、开设经营实体、开办私人培训机构进行商业培训等。[68]

这一阶段,有关非遗传承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探讨。齐爱民认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开放的制度,其本身也应当在不断超越和发展之中,可以通过现行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种不适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传承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69]刘锡诚则表示,过去我们在民间文化领域里从事组织和研究工作的人,对传承人的权益问题一直很困惑,很多事情想解决但解决不了,甚至连思路都不很清晰。譬如,一篇民间故事,有讲述者、记录者、整理者,每个环节上的人都应有一定的权益。应当解决署名权、版权等问题。[70]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得到了立法保护,但在权利主体、保护内容等表述上并不具体,学界对于传承人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探讨也仍在继续。田艳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法律保护研究”就是有关此项议题的专门性探讨。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反对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阿根廷学者Carlos Corres就认为非遗作为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非遗是一个社区的共同财产,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会将它私有化,这有可能给后代们生产和生活中使用这种知识造成法律障碍;另一方面,西方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社区的实践和文化并不相容,而且价值取向上也不一致。[71]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综合保护机制研究

以法律为根本,建立面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综合保护机制是符合现实情况,也较具操作性的做法。对此,学界也多有探究。

探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综合保护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保护主体是谁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政府、学界、新闻界、工商界、传承人自身等都是传承人的保护主体。也有学者提出,非遗真正的传承主体是那些深深植根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遗保护问题上,中国民间事由民间办的优良传统值得借鉴,切莫走上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的歧路。[72]赵世林,田婧则从人类学的主位、客位概念出发,主张应当采用客位保护为指导、主位保护为根本的形式,让传承人成为真正的保护的主体。[73]

探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综合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针对现实问题,提炼保护措施,并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陈秀梅提出,对无力开展传习活动的濒危型重要“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非遗”抢救性课题研究、书籍影像出版项目等,由符合条件的传承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报请上级批准予以补助。[74]苑利认为,应当对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但补得太多,他就会因满足而失去前进的动力,补得太少,艺人就会因生活所累而失去创作激情。还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收入差以及不同艺术门类间的收入差。金钱补贴只是一种“输血”方式,“造血”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但也应注意不得滥用行政资源,破坏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秩序。[75]赵方指出,为了保障有序传承,除了补贴和授予荣誉称号外,还可以带徒授业的方式拴住传承人,要求他们必须带领一定数量的徒弟,并且为他们配备助教。[76]安学斌建议要精心培育民族文化产业,大力支持文化传承人进行有偿传承活动,帮助文化传承人解决好生计问题,抓好年轻一代传承人的培养,使整个民族文化的传承永续进行。[77]孙正国通过对湖北省荆州市非遗传承人的深入调查,认为现行将传承人作为一个统一体保护的总体性保护方案忽视了传承人差异,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使保护没有实际效果甚至变成了摧残,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真正的具体措施,为第一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带来了混乱和不安。为此,他提出了类型化保护方案,如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78]聂华林、王龙魁、殷雪针对传承人、民间组织、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因“政见不同”而相互猜忌、埋怨与冲突,主张在传承人与政府间构建协调博弈的“中介缓冲”合作模式以及参与动力,促进双方的深入互动与主动和解。[79]吴平则另辟蹊径,抓住传习人与传承人的现实关联及个中问题,从传习人的角度谈如何培养传承人,指出“传习人”的支持、培养与传承人保护同等重要,建议设立保护性基地扶持重要非遗项目的传习人。[80]

还有不少学者重视高等院校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综合保护机制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彭一敏,欧阳绍清认为,必须针对高校现行的传承人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81]张雪梅提出,要合理利用高校资源完善传承人保护机制。[82]杨雁秋以民族民间美术传承人培养为例,指出利用地方高校培养传承人,健全代表性传承人综合保护机制的关键在于整合学院相关课程,将田野调查与实习采风相结合。[83]王敏则希望高校应该在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84]

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反思与改进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建立为非遗传承人的活态传承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性保障,对于这项制度本身及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浮现的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并提出了良有助益的改进对策。

胡艳丽、曾梦宇(2012)以黔东南侗族为例,指出由于审批人数的限制,可能会使有一些待保护的传承人等不及政府确认就已去世,从而使其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85]周安平、龙冠中(2010)认为,目前各地政府及企业绝大多数打着“保护为名、开发为实”的旗号,给旅游搞“看点”。至于“保护”行动,则是申报积极、包装积极、表演积极,在传承人保护和精髓研究上却不认真。[86]林继富(2011)则注意到政府对传承人的种种保护措施,导致传承人“文化身份的模糊”,影响传承人传承非遗活动、传承中出现利益冲突而使传承的非遗变味,甚至失去了原有的传承群体而导致传承人减少。[87]孙正国(2009)在对传承人制的综合评价中发现,当前的传承人制度虽然已细分出包括申报认定、扶持保护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却存在着简单将传承人作为统一体制定相关制度的问题,忽视了不同项目传承人之间的差异性特征,这也是传承人制度开展情况欠佳的因素之一。[88]苑利(2006)也较早便反思了现行传承人制度可能带来的三大负面影响:一是可能来自各个方面的利益诱使传承人出走,从而功能发生折损,乡间的传统文化终结;二是可能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过分“关爱”,使民俗变为“官俗”,打断非遗原有的自主传承体系和破坏其原汁原味,并挫伤传承人的积极性;三是可能来自知识界的过分“热心”,过分干预本土文化,使许多地方文化遗产发生变异、失去价值。[89]

学者们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进行了总体性反思,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如李华成即认为,可以从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传承人保护扶持制度等方面对传承人制度加以完善。[90]罗蕾则在绍述我国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并将其与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家的传承人保护体制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提出,要将完善普查登记、档案管理和资格监督制度作为优化传承人制度的重要举措。[91]陈静梅进一步指出,要解决我国传承人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改变政府的功利化引导和过度干预。[92]

目前,学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总体性改进措施的探究尚不多见,更多的是分别针对认定制度、保护扶持制度、退出制度等制度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具体对策研究,相关重要成果已在上文述及。

此外,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数字化处理与研究,在中山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校的信息管理学科及相关机构的努力下,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很多数字化专家围绕数字技术与非遗名录和传承人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讨论。这昭示着互联网语境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管理走向了一个新时代。

截至目前,学界围绕着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证探究,主要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研究、名录分类研究、名录制度反思与改进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研究、退出制度研究、保护扶持制度研究、传承人制度反思与改进研究等。成果较多而富有成效,有力助推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特别是非遗管理制度的建设,亦为后续相关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文献基础。

从学术发展的角度看,以上相关研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在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研究中,总体性的制度反思与改进探究尚嫌不足,定性研究居多,定量分析较少,对于制度背后的文化逻辑和权力结构还可以加深论析,且多是以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依傍,缺少与相关社会文化事象的互动,缺乏国际视野的观照,甚少与国际经验进行对比、对话和交流。

二、在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研究中,聚焦于某项制度内容,围绕其中某个问题集中展开的专题性探究较多,面向整个制度的综合性研究亦偏少,在总体性制度反思的基础上改进对策、有效措施的提出不足,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制度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则尤为缺乏。在专题性的探究中,对于边疆民族地区的传承人制度研究成果较少,鲜有人注意到传承人在内陆和边疆的区别。作为制度基础的传承主体生存状况研究多流于浅表,除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等著述外,都缺乏深入的实地调查和足够的方法自觉,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有所缺憾,难以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具有一定通适性的理论框架。可喜是的,由冯骥才主编,向云驹,张士闪,马知遥为副主编的《传承人口述史方法论研究》一书于2017年由华文出版社刊行,对此问题已有所突破。

三、在所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学术成果中,面向保护制度的探究,特别是针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研究,并不是最为集中的。更重要的是,较少有学者将这两个原本就有机关联、彼此呼应的制度作整体性观照,也较少有学者在梳理制度现状、发现制度问题、批判制度缺失的同时,致力于实现制度的改进设计这一更为终极的目标。

当然,最为根本的问题是缺乏理论的建构,这在以上研究成果中普遍存在。非遗研究自主话语缺失或不足,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非遗保护理论界的一块心病。

正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回应,并受相关成果的启发,本文认为应以文化谱系学说为理论基础,围绕“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进行深入探究。首先从非遗文化谱系建构出发,探究我国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与其改进设计;其次从非遗传承能力建设出发,探究我国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与其改进设计,再着眼于信息社会语境下制度理念、制度内容、制度实施的数字化应用,探究数字技术对于非遗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结合非遗保护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实际进行规范探索。最后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为背景,在多向互动的国际对话、交流中,进一步完善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为主体的非遗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构建文化自信和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话语体系。

小知识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上海市入选名单

文化和旅游部于2018年5月8日正式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082人),上海市共有26人入选,他们是:贾志虎(上海港码头号子)、陆大杰(浦东绕龙灯)、徐思燕(奉贤滚灯)、谷好好(昆曲)、方洋(昆曲)、李蔷华(京剧)、王立军(京剧)、马科(京剧)、高一鸣(京剧)、钱惠丽(越剧)、陈甦萍(沪剧)、施月娥(淮剧)、梁伟平(淮剧)、钱程(滑稽戏)、童双春(独脚戏)、孙红喜(绵拳)、王威(嘉定竹刻)、崔磊(海派玉雕)、李蔷(上海绒绣)、高占春(上海民族乐器制作技艺)、李建钢(南翔小笼馒头制作技艺)、蒋道银(古陶瓷修复技艺)、陆德铭(顾氏外科疗法)、严蔚冰(古本易筋经十二势导引法)、陆焱垚(陆氏针灸疗法)、石印玉(上海石氏伤科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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