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排污单位噪声自行监测技术要点

2018-01-24 14:19谷丰
绿色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噪声技术要点

谷丰

摘要:较详细地阐述了工业排污单位噪声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信息记录、监测数据审核和评价等技术要点,以期指导和规范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行阶段其厂界噪声排放及其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工作。

关键词:工业排污单位;噪声;自行监测;技术要点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8)4-0140-04

1 引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1992年颁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9号令,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等都明确要求企业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且2013年环保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 81号),规范、督促和推行重点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可见自行监测的重要性,并已成为企业法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目前,通过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检查发现,多数企业自行监测能力薄弱,自行监测中监测方案的制定、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测量值的修正和审核、监测结果评价等多方面均存在问题,而噪声监测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上述方面问题和不足也亟待解决和完善。笔者针对此状况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 2017)等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技术要求等对企业噪声自行监测工作中上述诸环节的技术要点进行较详细的明确、细化和阐述,力求对企业噪声自行监测工作作基础而重要的技术指导和规范,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的顺利实施。

2 噪声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關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技术要求等,查清本单位的噪声污染源,为掌握本单位的噪声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声环境质量的影响,合理确定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和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等[1],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噪声监测,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2017),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此两种情况本论文中关于自行监测方案的相关技术内容同样适用。

3 噪声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

3.1 监测方案制定的原则

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2017)为指导,根据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 2008)、管理部门的要求、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和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实地调研具体情况,进行噪声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对监测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监测点位(包括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和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等,对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有指导意义。

3.2 监测类型

噪声自行监测类型主要包括噪声污染排放监测及其对周边环境噪声质量影响的监测,具体为厂界噪声排放监测和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噪声监测。

3.3 监测点位

正确合理地布设噪声自行监测点位对监测结果能否反映实际情况尤为关键。点位布设前需了解排污单位的厂区平面图和声源分布图,对排污单位的主要声源设备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其源强特征、周围的建筑物、运行时间及距厂界的距离等,厂区平面图、声源分布图是监测布点的主要依据,源强特征、源强运行时间是判定其稳态或非稳态属性、周期特性及确定监测时间的主要依据[2]。

3.3.1 厂界噪声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布点应遵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2017)的原则,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确定。

(1)在充分了解噪声源的基础上,着重考虑声源对外环境影响较强的位置,在距厂内强噪声源及可能使边界噪声超标的噪声源最近的厂界外1m处进行监测。

(2)若企业附近有噪声敏感点,应在距该点最近的厂内强噪声源与敏感点相连的直线与厂界外1 m的包络线相交处设测点进行监测,若敏感点建筑物座落在厂界上,或当被测厂界与敏感点建筑物距离小于1 m时,则在敏感点建筑物室内中央设点监测,若为空气传声时需开窗状态面向声源监测,若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需关闭门窗进行,室内限值比相应标准值小10 dB(A)。

(3)考虑噪声传播具有辐射性和发散性,在厂界东、西、南、北各方向厂界上皆应有代表点进行监测。若厂界一侧较长,则应加密进行布点监测。

(4)厂界各测点应避免屏障作用,若所选点位的厂界上有围墙、房屋、塔类等屏障,实际测量应避开[3]。若所布点位正好碰上泥塘、深沟、垃圾堆等难以监测时,可将点位移至方便测量的最近位置处[4]。

(5)“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6)若厂界周围无敏感目标情况,建议适当放宽标准,厂界应少布点。

3.3.2 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点位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它环境管理要求进行设置[1]。

监测点位在监测方案中应通过语言描述、列表、图形示意等形式明确体现。厂界噪声监测点位和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点位的具体测点位置详见《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3 监测指标

噪声自行监测指标的设置应能全面说清厂界噪声的排放情况及厂界噪声排放对外界环境(主要是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情况,其设置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 2017)、现有技术规范(如HJ 2.4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 - 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文件或规定的明确要求执行。需自行监测的基本监测指标具体如下。

3.3.1 厂界噪声

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监测指标应为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据排污单位噪声排放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可加测夜间频发、偶发噪声的夜间等效声级,控制夜间频发、偶发噪声超标情况,其评价量为最大A声级(Lmax)。

3.3.2 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

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的监测指标应为昼间等效声级( Ld)、夜间等效声级( Ln);据排污单位噪声排放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亦可加测其夜间突发噪声的夜间等效声级,控制夜间突发噪声超标情况,其评价量仍为最大A声级( Lmax)。

噪声自行监测指标的设置可结合企业和管理部门实际需求进行增减。

3.4 监测频次

噪声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5]。國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4.1 厂界噪声

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2017)确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频次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除此之外,监测频次的设定可按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管理规定和地方要求,并结合排污单位实际调研情况确定和调整,在满足最低监测频次要求下,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频次,如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3.4.2 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

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2017):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

3.5 监测工况与时段

3.5.1 监测工况

监测工况对监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选择在排污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测量,并在原始记录表中注明监测时的工况,保证监测数据的可信度[6]。

3.5.2 监测时段

厂界噪声:自行监测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即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采用1 min的等效声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即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 A)的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7]。

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夜间有突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其它情况监测时段的确定可参照厂界噪声监测执行。

3.6 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

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设置监测机构,配置噪声监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制定并实施噪声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整个自行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确保获得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以更好为环境管理服务,为此,提出以下几条具体建议。

3.6.1 监测人员与仪器

(1)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保证监测工作质量的首要条件,监测人员必须通过考核持证上岗,熟练掌握噪声监测仪器的检测和使用步骤,监测每个点位时最好有2名或以上的监测人员参加,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2)监测仪器。厂界噪声监测: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 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 S[7]。

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3758和GB/T 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8]。

3.6.2 监测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且风速小于5 m/s的气象条件下及排污单位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并注明当时气象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7]。

3.6.3 测量方法

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 -2017)总的原则下,排污单位噪声自行监测应采用现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已经明确的监测技术方法。如:厂界噪声监测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规定的测量方法;周边环境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 -2008)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测量噪声时宜严格按技术规范实施操作,在背景噪声较低、较稳定时测量,尽可能避开其它噪声源(如人为噪声、夏季的蝉鸣、夜间的蛙叫、农村环境中的犬吠等)和反射声干扰影响,若有意外及粹发噪声的出现应予删除或重新测量[9]。

噪声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频次、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10]。

3.6.4 背景噪声测量及噪声测量值的修正

背景噪声为被测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通常在监测过程中,由于背景噪声的存在,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噪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的背景噪声的贡献,因此自行监测厂界噪声和周围敏感点噪声时应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即需要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的修正。本论文建议测量背景噪声、进行噪声测量值修正,可遵循《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 - 2014)规定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

(1)测量背景噪声与测量噪声源时声环境尽量保持一致。

(2)若被测噪声源能够停止排放,则应在测量噪声源之前或之后,尽快停止噪声源并测量背景噪声。背景噪声测点与噪声源测点位置相同。若被测噪声源有多个监测点位,应测量各个测点处背景噪声;若被测噪声源短时间内不能够停止排放,且噪声源停止前后的时间段内周围声环境已发生变化,则应另行选择与测量噪声源时声环境一致的时间测量背景噪声。

(3)若被测噪声源不能够停止排放,且存在背景噪声对照点(即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被测声源保持一致时的点位),背景噪声可选择在背景噪声对照点测量。应详细记录背景噪声对照点的周边声源情况、测点布设及其他影响因素(如:绿化带、地形、声屏障等),并与被测噪声源相应信息进行比较。此方法仅用在背景噪声与噪声测量值相差4.0 dB以上时,相差4.0 dB以内时不得采用。

(4)噪声测量值是否需修正,只需判断其是否达标。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若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大于10 dB时,噪声测量值亦可不做修正;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在3~10 dB之间时,可按表1进行修正,然后按照公式(噪声排放值一噪声测量值十修正值)计算噪声排放值。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测量,使得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3dB以上,再按表1进行修正。对于仍无法满足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L)大于或等于3dB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 - 2014) 6.2.1至6.2.3执行。

3.6.5 监测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 -2017)要求认真做好噪声自行监测相关的信息记录,信息记录要表述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保存3年[5]。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监测仪器情况,如名称、型号和编号、检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维修记录等;校准仪器情况,如名称、型号和编号、检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校准结果、维修记录等;监测人员情況,如姓名、所持监测资格证编号等;监测现场气象条件,如天气、风速等;生产设施情况,如生产时间、生产工况(生产负荷)、主要产噪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运行稳定性、状态参数、启动、停机情况等);声源情况,如主要声源设备开启台(套)数量、类型、分布位置、运行时间及状况(正常或非正常,并备注非正常具体情况,如:故障停运、检修维护、点火和开停车等);噪声防护设施,如降噪设施的完好性、相关参数,运行状况(正常或非正常,并备注非正常具体情况)和维护情况等;监测情况,如监测日期、时段,监测点位编号、名称、点位示意图及相关情况说明,测量方法、质控措施等;监测结果原始数据,三级审核,经负责人签字批准,并附监测结果的打印记录。

3.6.6 数据审核

在噪声监测工作中,加强监测数据审核,是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监测数据应严格落实监测人、校核人、审核人三级审核制度,着重审核监测数据是否有异常情况,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现场监测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认真做好记录,“噪声测量记录表”记录是否全面,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核可及时发现噪声监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首先通过原始记录详细分析原因,从而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测报告经三级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报出[6]。

若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噪声自行监测,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所委托的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1]。

4 噪声自行监测结果评价

国家已发布一系列与噪声监测相关的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开展噪声自行监测评价时,应遵循这些标准规范,与这些标准规范进行有效衔接,如厂界噪声自行监测结果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规定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自行监测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 2008)规定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

5 结语

本评价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 - 2017)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查阅相关文献,结合我国当前的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及标准规范等内容,对工业排污单位噪声自行监测工作中需关注的几方面技术要点进行了较具体详细地阐述,旨在为其噪声自行监测作切实可行的技术指导,不足之处尚需在今后开展噪声自行监测工作的实践与反馈中不断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 -2017) [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

[2]陈育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的监测与治理[J].化学工程与设备,2008(7):117~119.

[3]王超,孙朝琴,胡敏,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J].海峡科学,2011(9):50~53.

[4]王文团,袁伟东,魏子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状况分析[J].山东环境,1998(3):14~15.

[5]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

[6]张建鹏.浅谈如何做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质量保证工作[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2):5~8.

[7]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 [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

[8]国家环境保护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008[S].北京: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

[9]谢云峰,如何实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J].环境,2006(12):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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