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域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研究

2018-01-26 15:57杨文帝
山西青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专利法总则

杨文帝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陕西 西安 710000)

一、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四部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标志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行政法规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农业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等多家国务院部委制定了大量的规范知识产权的部委规章,诸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可适用性大大加强。1985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34个,司法政策性文件40多件。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制度的总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最初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发展为保护客体繁多的包容性法律体系。

二、现行知识产权立法弊端

渐进式、分步走、多部门的立法,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不少立法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国知识产权进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实体法为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程序法,尤其是关于行政审批、行政复查、行政执法等规定散见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分散立法、多头立法所带来的知识产权行政服务、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非常突出,司法领域因立法分散所造成的适法不一致、裁判标准不统一也较突出。

我国在中央层面将专利、商标、版权的行政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负责。在地方层面,商标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版权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由版权局负责,专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采取多元多层级的分散保护模式,致使知识产权工作的资源分散在不同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力量分散,这就必然影响行政效率和执法绩效,不利于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成本和维权成本,与国际知识产权管理的通行惯例和发展趋势也不相符。从国际经验看,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特征决定了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模式,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中,仅有中国、朝鲜、埃及、希腊和沙特阿拉伯采用完全分散的管理模式,其余国家全部采取“三合一”或“二合一”模式,综合管理模式为大势所趋。

三、知识产权法总则亟待出台

当代知识产权法逐渐趋于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中将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并列。在知识产权一节用了4个条文在原则上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当单独成典,还是合并入民法典,抑或是保持现有单行立法模式,学界、实务界长期争论未定。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五章依旧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但不再将知识产权单独分节,仅用了一个法条来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一百二十三条首先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进而对知识产权做了界定,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均是新增内容。《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不仅比《民法通则》简略,而且发现权、科技成果权也被取消。《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类别、程序、主体、专利权的权属、救济渠道等进行了规范,但对未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则无法提供法律保护。传统民事法律制度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分开立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为保护创造者权利之实体法,但在立法中规定了权利取得程序、权利变动程序、权利救济程序等,即在实体法中规定了程序法的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本为规范个人知识财产权利之私法,但在立法中多设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等公法。《民法总则》并未把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部分,学界关于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编的争论可以偃旗息鼓了,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成为必需。知识产权客体差异性,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经济高速发展,新形式、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将催生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人工智能所形成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是否受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是否需要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的新问题。人类智力成果不断出现新形式、新型态,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典尚不可行,但“知识产权总则”的出台刻不容缓。

[1]吴汉东.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J].中国法学,2003(01):47-57.

[2]邓社民.我国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知识产权立法构想[J].法学评论,2017.35.

[3]刘春茂.知识产权[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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