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流浪儿”你们该何去何从?

2018-01-27 22:20翟婉华
山东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流浪儿

翟婉华

摘 要: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建设的步伐紧跟随行,从立法、执行、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都能印证我国现行推进的“法治中国”最终目的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国家制度覆盖下,仍然有一些“弱势群体”等待着救援……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人权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犹如一条腾飞的巨龙,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逐渐增长的消费水平印证了中国人现今的物质生活条件在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形式也丰富多彩。

可是,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之中,仍然潜伏着一群“特殊”人群,他们身上没有完好、干净的衣裳,头发凌乱,目光深沉,同来往的人群相比,他们十分的格格不入,就像被上天“遗忘”的人,永远散漫在城市的街头巷尾……

这群人我们习惯的称呼他们为“乞丐”,他们每个人在成为“乞丐”之前,都拥有不同的身份,有的是退伍老兵、失亲老人、遗弃孤儿、精神病者、或是被他人迫害后丧失意识或身体残缺的人等等。在笔者看来,他们是弱势群体,是社会当中最无助的人,比起我们常常认为的“贫困户”来说,他们显得更可怜。

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北上广深,还是经济发展速度较缓的二三线城市,都可以找到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笔者现居住在三线城市,2016年我生平第一次来上海这座城市游覽,刚出高铁站就被眼前高大的金融建筑群给深深吸引住,当时就在想,这座金钱富裕的城市再加上现在的管理水平,应该不会出现乞讨人群吧?可答案是否定的。我当时就在傍晚的街头看到了一名中年男子乞丐,当时他正在拣拾他人丢弃的饭盒……像上海这样发达的城市都有乞丐,那就更别谈其他二三线城市了。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在力推中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众所周知,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人民的利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我们应当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成法治中国。

笔者认为,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人权是十分可靠的。不过,任何一件事情都会有一个倾向点,这个倾向点落到社会人群管理方面,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保障问题是国家自上而下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需多关注的。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针对流浪人群的保护设立了相关法律制度。

2003年6月20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①已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381号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正式施行。该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行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方面的工作具体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现行的相关数据统计,中国乞丐人数可能达到了上百万,如此庞大的数据让人不寒而栗。那么反过来说,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禁止乞讨的规定?答案是否。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禁止乞讨的规定,但也没有承认“行乞权”,总的来说,乞讨并非是我国社会道德所倡导的行为,但是该问题又普遍存在,只有在根本意义上消除贫困,问题才能真正得到化解。

从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特色看,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②中有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乞讨的法律制度。

总体来说,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所产生的社会治理效果整体并不是很明显,每个省份每个城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都不尽相同。部分城市在管理流浪乞讨人群的工作当中,有一定工作成效;但大都二三线城市无论是在繁华商业街或是僻静的街头巷尾,都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采用多种方式向路人乞讨。他们有的是默默跪地乞讨,有的是唱歌或表演杂技等。甚至在临街的警务室旁都有此种现象,不禁令人唏嘘。

不过,社会当中还产生了一些“怪现象”?有的乞讨人员被送往了当地的救助站后,最终自己逃了出来或者进去后就不明原因去世了?这是为什么,从社会新闻报道中我们就能了解到一些让人心寒的讯息。

前期,网络上传播了一则关于深圳市救助站工作人员殴打流浪儿童的视频,视频发布后,引起了公众关注。3日后,深圳市救助站就此事向公众回应,该视频内容属实,涉事殴打儿童的护工已除名处理。

还有一则事例是笔者在某都市频道看到的。当地晚上10点多,一名老年乞讨人在街边停驻时,被路过的民众发现其身体状况出现异常,于是热心的民众赶紧拨打了当地救助站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前来帮忙,可是老年人被送往救助站后,工作人员居然用绳子把老人死死捆住,不给她食物和水,或许是老人身体确实不适发出了几句哀嚎声,工作人员不仅嘴里骂骂咧咧的,还当场用脚踹老人,这样的场面实在难以看下去,笔者想说,这样的救助站对于乞讨人来说是不是更像“监狱”?

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国家通过法律来赋予国家工作人员权力,一旦权力被滥用,将产生 “权力腐败”现象。最终受害的无非就是力量单薄的普通民众。其实,对于封闭的救助站中的被救助者来说,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何尝不是绝对的权力呢?那些被救助人群本身就是社会中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缺乏可靠的投诉渠道,更别说让他们勇敢的去向政府机关寻求衣食住行的公民权利,因为,他们压根就意识不到自己本身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笔者认为,在推行“法治中国”的建设当中,需要加紧完善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关注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状况和人权利益,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人员的不法行为,整治社会不良腐败之风,用制度去管控,从制度出发,以实践立本。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全面,更深得人心。

[注释]

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Z].2003-08-01.

②《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2007-06-01.

[参考文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Z].2003-08-01.

[2]《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2007-06-01.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湘潭市分行,湖南 湘潭 4111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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