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与法家思想
——韩非思想的运用与王朝破灭原因的分析

2018-01-29 04:27东京信息大学综合信息学部讲师1638001
大众文艺 2018年23期
关键词:韩非权势李斯

(东京信息大学综合信息学部讲师 163-8001)

一、揭示论题

秦朝的建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虽然实现统一后15年便灭亡,但却一直影响了之后2000多年的中国国家基本形态。即由皇帝进行各类分配及与之相配合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度。同时,取代分封制的郡县制也在此时建立起来,并一直沿袭至清朝灭亡。秦朝不但通过绝对王权巩固了国家机构并且实现了强制性分配制度,为何却如此短命呢?这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本论文的议题。

这个问题的原因可以列举多种,我主要想从影响秦朝精神层面的观点进行分析。即“法家思想”,以及集其大成的韩非思想的角度来分析。众所周知,韩非思想对秦朝产生很大影响,那么韩非思想到底是如何对秦朝产生影响的呢?我将结合《韩非子》及《史记》中有关记载秦始皇、李斯等人言行的内容,阐述韩非思想是如何在秦朝得以运用的。

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曾提过韩非思想是通过“术”,来使“法”和“势”得以顺利运转,并最终实现“稳定君主的地位,巩固国家统治”的目的1。秦朝为何采取了这样的政策却如此短命呢?关键在于秦朝具体是如何运用的韩非理论以及韩非思想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在此要提示一点,要杜绝认为对秦始皇的评价都是出于汉朝的视角。后世记载会有歪曲历史事实的情况。特别是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中国之后的记载,汉代为了强调取代秦朝的正当性,故意强调秦始皇的暴政。但是,由于《史记》并不是官方撰写而是由私人撰写,因此在政治倾向等本质问题上,应该非常接近真实情况,这是我参考《史记》的原因。

基于以上内容,接下来将分析韩非思想是如何在秦朝得以运用以及秦朝灭亡的原因。

二、秦朝的法家思想

看一下韩非思想如何在秦朝得以具体实施。

(一)秦朝的政策

首先在“法”这方面,韩非说“不一其宪令,则姦多。《韩非子·定法篇》(以下简称《韩非子》)”,“法莫如一而故,使民知之。《五蠹》”,统一法令,使民有所遵循,能除去奸人。受此影响秦始皇在《史记·秦始皇本记二十六年》(以下简称《史记》)中说“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一法度衡石丈石,车同轨,书同文字”全国集中颁布统一的法律,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轮尺寸和文字(小篆)。秦始皇通过这些措施力图实现强制性的分配制度。

并且,秦始皇为了让所颁布的命令在全国范围实施并被全体臣民服从,利用了韩非所说的“势”,来确保皇帝的地位有威严。韩非在《五蠹》中说“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在《八经》中说“势者胜众之资也。”,阐述了“势”的意义,并说“势”是“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难势》”由人来创造。跟这个观点如出一致,秦始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秦始皇本记二十六年》”、“号曰皇帝。《秦始皇本记二十六年》”、“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千万世,传之无穷。《秦始皇本记二十六年》”,将自己发布的命令设为“制”和“诏”,将天子自称为朕,号皇帝,自称始皇帝等,通过改名字来赋予君主(皇帝)的地位以威严。

(二)秦朝的政治理念

秦朝的政治理念可见于秦始皇巡视各地时留下的碑文,多是继承了韩非思想。看几个例子。

先是在琅琊台的石刻上刻有“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秦始皇本记二十八年》”,讲述了“势”与“法”的内容。与韩非的“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中提到的遵守法律,处于有权势的地位,可治国的思想完全相同。同样是琅琊台石刻,“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久长。其身未殁,诸侯倍叛,法令不行。《秦始皇本记二十八年》”记录了明法与各司其职。说古代五帝三王由于没有遵循此两个原则,造成诸侯叛乱,社会没有秩序。与此相对,在会稽山石刻上有“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皇帝并宇,兼听万事,远近毕清。运理群物,考验事实,各载其名。贵贱并通,善否陈前,靡有隐情。《秦始皇本记三十七年》”,称秦朝奖罚分明(法),职责分明(势),实行循名责实,各司其职(术),使国家治理有方,称赞其德。这不正是韩非思想的“法、术、势”三者的集大成吗?

从上可见,秦朝初期的政策以及政治理念都是韩非思想的具体体现。全国制定统一的法律,让万民遵从,分清大臣的职责以保证皇帝地位不可动摇。并配合“术”的使用来使上述政策得以顺利执行,构成了拥有绝对权力的中央集权国家。

三、秦朝的灭亡

上一章我们看到,以韩非思想为基础,秦朝建立了绝对的中央集权,并实施强制性的分配体制。那么秦朝为何如此短命呢?本章我们通过将韩非理论与秦朝的治国策略,以及秦始皇和李斯的言行为重点进行对比。

秦朝在秦始皇去世后立刻走向衰亡,其实在他在位期间王朝的灭亡已经初见端倪。我们按照年代顺序来探其原因。

(一)政治方法

先看一下秦始皇的执政方法。韩非说“明主治吏不治民。《外诸说右下》”君主处于组织中的最高位,“治不足而日有馀,上之任势使然也。《有度》”,“臣有其劳,君有其成功,此之谓贤主之经也。《主道》”工作让下臣来做,君主只要享受其成果即可,这是以君主为中心的体制。秦始皇却认为“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秦始皇本记三十五年》”天下大大小小之事均需由君主一一过问。这样一来,无论秦始皇再怎么勤勉,身体也将不堪重负。秦始皇采用了与韩非推崇的只需享受成果的想法完全相反的政策。还有,“贪于权势至如此。《秦始皇本记三十五年》”与韩非的君主中心统治思想不同,秦始皇实施的是君主独裁统治。关于他实施的君主独裁统治,虽然也有赞成的声音,但秦始皇所实施的独裁统治方法是二代皇帝治国失败的一个原因。

(二)仙术

在仙术方面,秦始皇的态度与韩非思想大相径庭。韩非告诫“用时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亡徵》”不要相信时运、鬼神、祭祀。但是秦始皇却不认同(《秦始皇本记三十二年》)。在民众和士兵都非常疲惫的时局下,秦始皇听信方士卢生所说的鬼神的预言“亡秦者胡也《秦始皇本记三十六年》”,任命蒙恬为将军,率领三十万大军北上伐胡。为了求得长生不老药,被方士们蒙骗,浪费了大量钱财,并且自己的无德也被传遍了天下,对秦朝来说没有获得任何好处。这就是“恃鬼神者慢于法,……危其国。《饰邪》”即怠慢了法律。虽然秦朝是以法来巩固了君主的统治,却因秦始皇轻信仙术,而造成了这等蔑视法律的事情。

(三)焚书坑儒

关于焚书,在始皇三十四年,宴席上博人淳于越主张恢复商周时代的封建制而废除郡县制。对此李斯反驳的内容记录在《李斯列传》中。担心其给民众造成不良影响,李斯反对私学之人诽谤法律文教制度。并为了防止封建制的死灰复燃,造成“主势降”、“勾结党羽”,以及以皇帝为中心的郡县制是秦朝必不可少的制度为理由,李斯向秦始皇建议将除了医药·占卜·农业技术以外的所有著书都销毁,来实施限制言论的法令。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实施了焚书。李斯的这份奏折众所周知是引用韩非的“儒以文乱法。《五蠹》”“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韩非对商鞅实施的焚书提出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和氏》”。但是,由此可以看出韩非的局限性。这也是被历史事件证实的。当然,韩非是仅从法家思想来考虑政治的,他无法想象到了汉朝以后演变成的以儒家思想做表面,实则用法家思想管理官僚的政治方法。

但是坑儒的情况则不同。焚书的第二年,起因是卢生和侯生私下诽谤秦始皇。在《秦始皇本记三十五年》中记载,在咸阳活埋了四百六十多名方士。对此,虽然有人认为这是诽谤天下无双的皇帝所应受的惩罚,但毕竟是秦始皇因自己的名声受到诽谤而动怒,自己感情用事而导致的结果。焚书还可以看做是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的国家大义。但是坑儒则不能如此解释了。从此事也可看出独裁政治的弊端。

由此可见,焚书坑儒的目的虽然是巩固维护皇帝威严和权势的中央集权制,但是作为其基石的韩非思想存在局限。也是将韩非思想付诸实践的秦朝的局限。

(四)立胡亥

为了维护政治体制,挑选继承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并且秦始皇最大的失策即是没有决定继承人便去世了。虽然韩非告诫过“无孽适子而尊小枝。《说疑》”,但因为嫡子扶苏反对坑儒,而被发配至远在北方边疆的蒙恬那里防御匈奴(《秦始皇本记三十五年》),反而宠爱身为庶子的小儿子胡亥(《秦始皇本记三十七年》)。韩非还说过“轻其适正,庶子称衡,太子未定而主即世者,可亡也。《亡徵》”,轻视嫡出的儿子,给庶子同样大的权利,并在还未册立太子时就去世,这样的国家必将灭亡。推行韩非思想的秦始皇没有把这段话听进心里,也没有亲自昭告天下继位人,而是把遗诏托付给宦官赵高,随后死于沙丘平台(《秦始皇本记三十七年》)。宦官赵高得机与胡亥、李斯丞相三人合谋,将秦始皇遗诏中传位于嫡子扶苏篡改为立胡亥为太子,并赐死扶苏和蒙恬(《秦始皇本记三十七年》)。这对秦朝以后的施政带来极大影响。

皇帝作为最有权势的人,死亡也一样将他从绝对权力上拉下。权势,以及其附加的发言权,只有在活着的时候才能发挥效力。因此,近旁的人也不会听从已经没有了权势之人的命令,而是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行事,这点韩非也警告过。在《李斯列传》中详细记载了李斯是受赵高的唆使,为了自保而逼死嫡子。可以说他没有资格做重视君主权势的法家思想家。

以此为契机,秦朝加速走上了灭亡的道路,我们再看看其它的原因。

(五)法

关于法,韩非在《亡徵》中说“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在《难一》中说“明主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即法不能朝令夕改,赏罚要仅针对直接相关的人,循名责实,使各司其职。并且,在《内诸说上七术》中提到“以刑去刑”的主张。但是第二代皇帝胡亥的做法如李斯在《李斯列传》中所说“赵高曰:“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至收族,灭大臣而远骨肉;贫者富之,贱者贵之。《李斯列传》”、“二世然高之言,乃更为法律。《李斯列传》”,听了赵高的意见,把刑罚改得更为严格,赏罚也不循名责实,而是执行随意便株连九族的残酷政治手段。在《李斯列传》中记载当时社会呈现“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的状态,由于法律过于严厉,群众都感受到自身安危不保,叛乱的人层出不穷。这不正是韩非所担心的“用刑过者民不畏。……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饰邪》”情况么。韩非主张刑罚如果得当,则无需多施加。这即是循名责实的方式,可以做到“以刑去刑”。可悲的是,此时的秦朝虽然表面上在用法来治理民众,但是却用错了方法(没有用术),一味走上了酷刑的道路,最终使国家走向灭亡。

(六)修建阿房宫

阿房宫在秦始皇在位时即开始修建,韩非在《难二》中说道“俭于财用,节于衣食,宫室器械,周于资用,不事玩好,则入多。入多、皆人为也。”,如果不奢侈的话,每年的岁入则变多,是仁君的行为,可富国。劝诫“劳苦百姓,杀戮不辜者,可亡也。好宫室台榭陂池,事车服器玩好,罢露百姓,煎靡货财者,可亡也。《亡徵》”,要节俭,不要让民众做苦役,相反如果奢侈挥霍,让民众做苦役,则是亡国的行为。二代皇帝胡亥还是继承秦始皇继续建造阿房宫。如《李斯列传》,《秦始皇本记二世元年》中所记载,为了建造阿房宫,修建车马通行的道路,向民众征收重税,强行施加苦役。造成在咸阳三百里以内,农民都无法吃到自己产的粮食。到如此程度,自然引发民众的不满,终于爆发秦朝立国以来最大的陈胜武广起义。虽然韩非思想中顾及到民众的内容不多,但也提到了不要过多奴役民众。二代皇帝胡亥为了自己奢侈的生活而肆无忌惮的迫害群众。因此,不堪重负的民众纷纷起来反抗。

(七)督责之术

事已至此,李斯也劝解二代皇帝胡亥,反而被引用《韩非子》的文章被反问。此时二人的关系与韩非在《说难》中所描述的“大意无所拂悟,辞言无所系縻,然后极骋智辩焉,此道所得亲近不疑而得尽辞也。”下臣向君主进言的最好状态相差甚远。不仅如此,李斯因为长子由在三川起义中办事不利,为自保而疲于奔命。这样状态下的李斯,向二代皇帝胡亥进言的内容是“李斯恐惧,重爵禄,不知所出,乃阿二世意,欲求容,以书对曰: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李斯列传》”,其中最错误的进言即为“督责之术”。这比秦始皇的君主独裁制后果更严重。李斯建议施加刑罚不必依据法律,而由君主独断独行,且必须重罚,只需有惩罚,无需有奖赏。人民会自动屈服于恐怖的政治。与此相对,韩非的观点是“有术之主,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外诸说左下》”用奖赏来发挥其才能,用惩罚来杜绝邪恶。并且韩非的“术”是“偶参伍之验以责陈言之实,执后以应前,按法以治众,众端以参观,士无幸赏,无逾行,杀必当,罪不赦,则奸邪无所容其私。《备内》” 即要将进言与结果进行对照,依法来定奖惩。可是李斯的督责之术却完全相反,完全不在意人的言行,也不遵照法律执行,而只是由一人独断专行。这样如何能说能是沿用了申不害和韩非的术,如何能说是延续了商鞅的法呢?只要完善法律,明确治理之术,则天下必定太平。然而这样使用法和术来专断独行,则必定会天下大乱。在(一)秦朝的政策中提到的韩非的政治方法,是以君主为中心的体制,但是却被偷换成了完完全全的君主独裁体制。收到李斯如此进言的二代皇帝胡亥非常开心,从此严酷收税者为好官,杀人多者为忠臣(《李斯列传》)。既然皇帝本人如此乐见此事,那么官吏们为了取悦于皇帝,便将税费提高,还滥杀无辜。这正是韩非批判的“喜淫而不周于法,好辩说而不求其用,滥于文丽而不顾其功者,可亡也。《亡徵》”“罚不辜之民,非所谓明也。《说疑》”不得民心,走向亡国的做法。李斯的“督责之术”除了成就了胡亥的独裁统治,使国家走向亡国以外,没有起到任何好的作用。

(八)势

二代皇帝胡亥所采取的独裁统治,稍有差池君主(皇帝)便会被下臣夺取地位和势力。韩非反复强调,“偏借其权势则上下易位矣,此言人臣之不可借权势也。《备内》”、“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二柄》”绝对不能将权势借与他人。还提醒“听以爵不待参验,用一人为门户者,可亡也。《亡徵》”不能不听取参谋的意见,仅从一位下臣之口了解外界局势。但是二代皇帝胡亥却只听取赵高一人的汇报,与各位大臣极少会面(《秦始皇本记二世二年》)。并且“二世用其计,乃不坐朝廷见大臣,居禁中。赵高常侍中用事,事皆决于赵高。《李斯列传》”将权力借与赵高。可以说二代皇帝胡亥已经将代表君主地位的权势借给赵高,自己不闻不问国家之事的状态。李斯虽然向胡亥进言,但因为在皇帝面前没有信用,进言不被采纳(《李斯列传》)。但仅看进言的内容,也没有言及到韩非所说的宦官的弊害“刑馀用事者,可亡也。《亡徴》”。李斯以此没有实际内容的上书而被打入大牢,之后提交自相矛盾的“七宗罪”也无济于事,最终遭到与次子一起被处死的下场。秦始皇死后李斯的献策,全都是曲解韩非思想的内容,根本谈不上治理国家的安定。

最后,二代皇帝胡亥也因“指鹿为马”的事件而被赵高逼死。赵高之后立子婴为皇帝,四十天之后秦朝便灭亡了。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秦朝在设立初期,擅用韩非思想于法、势之中,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体制。但后来因为错用了术,没有擅用法,也没有坚守权势,以及秦朝的重要人物各个为谋私利任意解读韩非思想,从而造成酷刑、独裁的政治局面,完全没有得到民心。另外,秦朝政治中枢内部把君王权势玩弄于鼓掌之中,最终导致了权势的破灭。秦始皇虽然采用了韩非思想,但是没有贯彻始终。正如“韩王始不用非,及急,乃遣非使秦。秦王悦之,未信用。《韩非列传》”所总结的那样。胡乱解读法家思想,用到的反而都是法家思想的弊端。还有,为秦始皇出谋划策的李斯也无视权势拥立胡亥,进言督责来曲解法、术,将韩非的君主中心体制曲解成君主独裁体制,简直没有资格称作法家思想家。另外,虽然秦朝自商鞅变法以来已经适应法律,但是在其他地区的人民还不习惯法律的制约而强烈抵触。也有观点说是因为法律过于严苛而造成的毁灭,这种说法不准确。法本身没有罪,而是错误的运用了法。虽然秦朝的灭亡还有经济政策的不足等其他原因,但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没有擅用作为王朝精神支柱的法家思想。

注释:

1.饭冢由树 《韩非子》中法、树、势三者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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