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相对独立:理论基础与现实探索

2018-01-29 00:20苗泽一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16期
关键词:审判权司法改革法官

苗泽一

【摘要】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进步,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时代呼唤独立的审判权运行体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没有对法官的独立性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分析法官相对独立的内涵和理论证成,对司法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影响制约法官相对独立和审判独立的重要因素,并在考察西方法治国家法官独立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保障我国法官相对独立的具体路径,以期对我国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建立法治中国有所贡献。

【关键词】法官 相对独立 审判权 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走向复兴的必经道路,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的时代主题,而推进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然而,当前司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力等功能的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前提。

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基本很少出现“法官独立”的相关表述,因此,对于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独立”一般明确为法院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非法官个体的独立。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开展,法官的相对独立性,逐渐成为推进司法改革所探讨的重要命题。

法官相对独立的内涵

法官的相对独立,指人民法院法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的监督和约束。法官的相对独立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深入理解法官相对独立的内涵,对于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行使。在诉讼法中,也对审判独立原则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國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也只能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适用法律。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独立,但是如果没有法官的相对独立,就很难保证审判独立。

法官的相对独立,可以具体化为三个不同角度的独立,即审判独立、身份独立和内部独立。第一,审判独立(judgement independence),也是法官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决、履行审判职权、做出判决的过程中,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相对独立的核心问题,审判独立属于法官的主观独立。第二,身份独立(identity independence),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个人的法官身份应得到法律的保障,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即法官的任免、升职、退休、处分、惩戒等必须严格由法律法规决定,法官在其任期内非经法律规定事由不得移调,任期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涉。第三,内部独立(interior independence),指的是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相对独立。内部独立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实体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力,独立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其次,审判过程中法官应独立于法院的其他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保证法官审判时不受法院内部压力的干涉和影响,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审判。

法官相对独立的现实挑战

审判独立的原则是我国确立的宪法原则,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我国法官的相对独立的实现面临着诸多挑战。审判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本质上是法官受到外界刺激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对外界刺激产生认识之后做出判决。而现阶段法官所面临的挑战包括:一方面法官外部不独立,即法官不能排除外界的干扰,另一方面是法官内部不独立,即法官审判工作不能排除法院系统内部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干涉和干扰。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相对独立的最大挑战集中在法院的外部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整体的独立受到挑战。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干预。但由于历史现实等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很难避免外界干预,这种干预往往来自行政机关和领导个人。

首先,当前存在部分地方领导违反法律法规,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错误地将党对司法的领导扩大到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同时用人治代替法治,用命令代替审判。其次,当前行政机关对司法干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从我国司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司法与行政一直是一对矛盾体。1949年全国政协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中国最初的宪法文本,其中将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并列,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进行设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受同级政府领导和监督。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只服从法律,之后宪法都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明确作为一种原则。由此可见,从我国人民法院诞生之初,就和行政机关关系密切。

而影响法官自身对案件反应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法官的环境因素,而这种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于法官身边,即法院内部的影响。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级别法官做出的判决一旦发生效力均需要执行,不同级别法院只有在审级和管辖上区别,而在效力上没有区别。可见,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法官职业特点来说,法官所追求的应是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意味着法院整体外部干预的独立,同时意味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在不受上级领导的干预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审判权。但是,现实中审判权的独立性往往容易受到法院内部科层化的直接挑战。endprint

随着中组部1997年第50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以来,我国对法官的管理基本是参照公务员确定级别进行管理,即法院和行政机关一样具有了级别,法官和政府公务员一样具有了身份级别,这种管理机制就是所谓的科层管理模式。科层制度过分强调等级制度,要求明确权威和责任与上令下效的制度模式,而由于法官存在行政级别,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已经不是简单的“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更多地向上下级单位行政化的方向转变,上下级法院逐渐成为命令一服从的简单关系,而脱离司法制度设计的不同级法院享有相同的审判权。

法官相对独立的保障

当前,法官独立原则已经逐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重要原则,法官的相对独立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具有突出地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须通过多渠道进行司法改革,保障法官的相对独立。

实现法官的外部相对独立。法官的外部独立,重点体现在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只有实现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法官的相对独立才具备了存在的土壤。法院的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官的相对独立的前提,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和必然环节。

我国宪法已经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历史与现实情况的影响,行政权力特别是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涉依然时有发生。建立完备的法院独立体系是司法进一步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保护法官的相对独立性的重要基础。纵观世界司法现状,随着司法裁判对社会的影响日渐增强,让司法彻底摆脱行政的干预便成为了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例如美国在二十世纪初已经完成了司法與行政的彻底割离;而英国2005年通过《宪政改革法》,将掌玺大臣不再担任司法系统的领导,严格实行权力分离。

我国目前设置了四级法院体系,包括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均设立在地方,人财物受地方管理。从物质基础来说,法院是由人财物组成的集体,离开了人财物,法院也就难以为继,无法正常运转,可见人民法院的运转是建立在行政供给制度的基础上的,因此司法的去地方行政化的重要举措首先就是改革人民法院的财物供给制度,从物质保障上使法院与行政彻底分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其次,司法辖区和行政地域的重合在一定程度会造成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域的重叠是司法地方化、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的制度根源,因此要实现法院的整体独立,必须打破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域一元化模式,形成跨行政辖区的司法区域,促进司法与地方行政的分离。

实现法官的内部独立。当前,由于我国法院的制度是按照科层制结构设计的,因此在法院内部管理严重行政化,导致法官的相对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这种科层制度下的法官管理模式的弊端不断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分离”等问题严重违背了司法规律和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影响着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从权力的性质来说,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性质并不相同,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行政权的性质是一种控制权,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司法是一种判断,行政是一种管理。司法权强调的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作出裁判,而行政权力强调的是上行下效。

法院的内部组织具体表现为审判机构的设置与构成方式、审判事务的分配、人事制度、政治工作等。这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有别于政府,法官不会以司法途径解决法院的行政事务,而法院的行政层也不应通过行政的手段去审判案件。综上,推进法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明确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将审判事务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保证在案件审判方面每个法官或者审判组织都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代表。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司法,应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构建新型、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管理体制,将这种管理体制与法院的人事行政管理相分离,从审判的角度进行管理,既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又能避免法院科层制度的影响。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进步,政治建设也不断完善,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也不断发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司法。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及秩序的总开关,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到法官的相对独立,意味着我国司法独立已进入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司法文明水平、社会法治水平不断前进,法律也最终借助法官降临尘世。推进法官的相对独立建设,必然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作出重要贡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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