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法、英等国家关于未决羁押制度的主要规定

2018-01-30 00:15胡海涛
北极光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人身保护指控复查

胡海涛

本文简要介绍了一下国外的相关未决羁押制度,在审查程序中简要介绍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的相关规定,接下来介绍了一下被羁押者享有的相关权利,最后简要介绍了西方比较有特色的有效司法救济制度,如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和人身保护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复查制度,以便在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设立中学习、借鉴。

一、未决羁押的审查程序

德国一般由警察或检察官根据侦查法官签发的逮捕令执行拘捕后将被捕人立即或最迟于次日移送到主管法官处,此时,法官应不迟延的或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天即进行讯问,在讯问的时候,法官应当告知被捕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例如保持沉默的权利,以及给予被指控人提供辩解的机会,通过讯问,法官决定是否予以继续羁押,并且告知被指控人有权提出抗告和申请羁押复查。在复查的时候,由法官采用言辞审理的方式进行,控辩双方应当到场。如果在羁押期限当中,被指控人没有提出申请复查,达到了3个月的羁押期限时候,法官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复查,被指控人在被羁押满6个月之后,羁押令必须交上级法院复查。

法国于2001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部门应当在采取扣留当事人之后,最迟在24小时之内移送到检察官处,检察官通过核实被捕人的身份以及对其通知逮捕令之后,检察官认为被审查人需要羁押时,可以先向预审法官申请,由预审法官决定是否向自由与羁押法官提出请求,如果预审法官认为无须先行拘押的,就自行决定并不再向自由与羁押法官移送案件,并向检察官即刻通知;如果预审法官认为需要羁押则向后者提出请求,并由后者决定是否羁押,如果自由与羁押法官对被审查人作出释放决定的,可以附加司法管制措施。2004年法国又对刑事诉讼程序做出重大修改,规定对于重罪案件或可能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情况下,如果预审法官对申请羁押做出拒绝裁判的,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自由与羁押法官提出申请羁押的请求。

英国奉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是羁押的前提,指控前的羁押审查和指控后的羁押审查一般都是通过法院采取庭审的方式进行。在指控前的羁押审查中,被拘押人在警局被羁押达到36小时后,在没被指控的情况下,被拘押人必须立即释放,相反的情况下,警官先向法院申请拘留令状,并提交相应的羁押适用证据材料,后在至少两名治安法官的在场下进行听审,在获得治安法官批准签发的拘留令状后,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但是累计不得超过96个小时的指控前羁押期限。当侦查警察到了认为已有充分证据可以进行成功控诉的时候,嫌疑人就必须立刻带到羁押警官面前,由后者决定是否指控,除非特定的几种情况,被指控人应被准许保释。羁押警官决定继续羁押的,必须尽快带到法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保释。

美国同样奉行逮捕前置主义,治安法官采取听审的方式进行初次聆讯,一般的案件,初次聆訊整个过程持续可能不超过几分钟。被捕者被带至治安法官面前后会被告知“米兰达警告”,一般轻罪案件,被捕者会被要求进行答辩,重罪案件的被告则不被要求,在抗辩式的庭审程序中,法官会听取控辩方的意见或者辩论,对警方要求采取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进行审查,最后由治安法官作出是否羁押以及是否采取保释措施的决定。

二、被羁押者享有的权利

1.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和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由此可见,非因合法的理由和根据,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受到任何非法羁押。

2.相关内容的知晓权以及合理时间内接受处置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司法机关履行告知的义务,这一点,在“米兰达警告”的内容中得以充分体现,这不仅仅是被羁押者享有诉讼权利得以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更是法治国家中程序正义的一种体现。同时正如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无限期的接受审判或被释放,既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更是对人权的一种蔑视。

3.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被羁押者可以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的权利,这一点,纵观各国的国内法均对之予以肯定。在美国,治安法官初次聆讯时,被捕者会被告知“米兰达警告”并有权聘请律师;在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律师可以帮助被羁押者申请保释以及“人身保护令”。

4.要求补偿的权利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5款规定:“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被羁押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仅仅是一种事后补偿机制,各国基本在非法羁押的认定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的金额较多。

三、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

1.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复审制度

法国的先行羁押制度中,司法救济途径主要由法官及法院提供救济。首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申请复查,自由与羁押法官均可在查实羁押不当后予以解除。其次,上述人员提起上诉后,上诉法院可以对羁押决定进行再次审查,因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德国的待审羁押制度中,司法救济途径有三种,分别是抗告制度、羁押复查制度、法官的职权复查制度。被羁押者虽然可以对不服侦查法官作出的羁押决定向州法院提出抗告,也可以申请撤消羁押命令以此开启羁押复查的程序,但是两者不能同时进行,对羁押的复查决定不服后,被羁押者仍可以提出抗告。另外,没有辩护人的被羁押者羁押期限达到3个月以上,其仍没有向法官提出抗告或者申请复查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复查,羁押期限满6个月以上的,由州高等法院负责复查。

2.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以及人身保护令制度

美国的审前羁押制度中,司法救济途径有四种,分别是申请变更或撤销羁押令、上诉、要求保释、申请人身保护令。其中被羁押者申请保释的时间可以从听审一直到定罪或被无罪释放以前,保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具结或抵押出庭保证书的方式释放;二是附条件释放;至于人身保护令则被誉为“对个人自由最好和最充分的保障”,羁押不当的问题一旦被证实,被羁押者就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得的被羁押者应当立即释放。

英国的羁押制度中,司法救济途径只有两种,分别是申请保释、申请人身保护令。英国是保释的发源地,被羁押者申请保释的时间既可以在被起诉之前,也可以在起诉之后,相应的分别由羁押警官和法院决定是否保释。至于人身保护令,其是一种获得司法审查的手段,由最开始的英国国王亲自签发逐步演变到最后依法官的权力而签发,一旦法官签发此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带至法院,从而获得保释,如今,申请人身保护令已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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