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失下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问题探究

2018-01-30 00:16杨煜栋胡志洪
北极光 2016年10期

杨煜栋 胡志洪

摘要:随着社会联系的不断密切,科技能源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保护的话题日益成为人们所讨论的问题。在我国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海洋生态环境正在面临着紧迫的威胁,没有合理制度的护航,没有完善法律的保障,海洋生態环境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害。本文通过国内外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案例,剖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性对策。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赔偿;赔偿机制

一、当前法律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

1.海洋生态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不完善

2010年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爆炸;2013年6月中石油大连石化发生爆炸火灾,同年11月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近年来,输油管道安全事故频发。在全国多地开展输油输气管道安全检查的背景下,输油管缘何成了“火药桶”上述事件往往在事发后在得到证明是由于监管不利,多数是由于违规开工,比起油轮爆炸的不可控性,输油管道的安装和设计应当是在开工建设前经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影响评价在这方面做得太少了。不单单是输油管的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做到位,在海域上的很多石油钻井平台的设计和建设也是没有通过相关环境影响评价的。

2.海洋生态环境污染范围难以确定,赔偿机制相对落后

以2011年发生于渤海湾的漏油事件举例,事件经过大致为美国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发生溢油事故,康菲被指责处理渤海漏油事故不力;12月,康菲公司遭到百名养殖户的起诉。2012年4月下旬,康菲和中海油总计支付16.83亿元用以赔偿溢油事故。2014年12月9日,在天津海事法院,21名河北乐亭县养殖户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索赔1.48亿元,但索赔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整个事件与2010年发生在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相比,让笔者最为伤感的是其整个处理过程隗对我们的自然环境,愧对周围海域的渔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不光是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赔偿机制。2013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73条至第91条规定了违反海洋环境保护造成危害的赔偿金额,笔者认为,即使在法律修改之后相应的赔偿与造成的环境损害与渔民的经济损失也是完全不成正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据此,渤海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公司应就是否给渔民造成损失而进行举证,但是须有我国相关行政机关确定污染造成的损失程度。尽管国家海洋局在2007年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册》,2008年农业部制定了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但这些标准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所以如何确定污染范围,如何具体量化赔偿损失存在很大问题。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13年修正,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高金额罚款,不超过五十万元,但往往发生的损失远远大于五十万。

二、法律缺失下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解决对策

1.完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笔者认为韩国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值得借鉴和学习。韩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海域利用影响评价项目范围,细化了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情况,这一点在国内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我国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规定在《海洋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当中。与韩国相比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很多差别,例如:韩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开始与一般环境影响评价是分开实施并且海域利用与海域影响评价的适用对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而在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还是与陆地环境影响评价一起实施,而且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也是分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分别由不同行政机关管理。我国虽然在《海洋保护法》第47条规定,由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见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管理权限还是在环境保护部。因此有必要统一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机构,并且有必要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与陆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开管理。这样的举措更有利于对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从源头上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

2.明确赔偿范围、细化赔偿机制

以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处理为例:美国濒临墨西哥湾的五个州与能源巨头英国石油公司(BP)达成187亿美元的和解协议,以有效终结2010年墨西哥湾钻油平台致命爆炸和严重漏油事故引发的多年索赔诉讼。美国司法部称,187亿美元的赔偿规模将打破美国历史上与单一实体公司间最大和解协议的纪录。根据协议,BP要在15年内支付美国《净水法案》项下的55亿美元民事罚款;在15年内向美国联邦政府和墨西哥湾沿岸五个州支付71亿美元;并在18年内支付49亿美元,以了结这五个州提出的经济及其它索赔要求。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是持续性存在的,而不是一时的,笔者认为虽然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是十分严重的,但是其处理方式、应对计划、解决机制对于我国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加大其处罚力度,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内的处罚数额应大大提高,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国家法律切实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并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正义的发展,减少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发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