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制度

2018-01-31 18:23
世界有色金属 2018年13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矿产资源

梁 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广西 南宁 530000)

我国的《矿产资源法》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有过具体的规定,不同层级负责监管的范围是不同的,从国务院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到地方各级政府,监管的范围越来越小,监管的内容也有差别。这是在法律上强制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部门的职责,对各主管部门都有不同的工作要求。但是,由于《矿产资源法》的发布时间并不长,很多细节都不够完善,一些相配套的法规也没有详细规定矿产资源市场的制度。这就使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监管工作也常常难以顺利进行。再者,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反应的时代特征过于明显。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很多法律都在迎合当时的潮流,这就使得该项法律难以适应现阶段的市场状况。为此,国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即改革和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建设我国的生态文明。现如今,国土资源管理的关键在于改革。也就是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管制度必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不仅要注重监管方法的创新,也要关注监管的工作质量。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明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并且要兼顾法制和服务,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在未来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1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目前面临的问题

(1)需要对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如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管部门过于冗杂,很多部门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这使得在遇到工作时容易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这是监管制度中很严重的一个漏洞。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国任何一个国土资源的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上都有其应有的责任,大部分的主管部门也会相应的设立监管部门。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监管权的具体配置,这也是出现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的最关键的原因。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很有必要对监管责任进一步细化,让每个监管部门对自己的工作有更明晰的认识,监管体制也将得到更科学的规范。

(2)管理体制层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管制度出现了问题,在其管理层面也存在较为严重为问题。我国的目前的状况是,不少基层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根本不具备强制的管理执行力。也就是说,即使有矿产企业违反了监管制度,管理部门也只能让该企业进行整改,并将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吊销。这是因为,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并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专业的执法人员也较为稀缺,同时又缺少资金支持。因此,面对那些违反监管制度的企业,管理部门难以取得明确的证据,也就只能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以示警告。

(3)鉴定工作效率低下。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在打击所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或者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活动时。若是该活动造成的损失超过5万元,必须要有相关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并给出具体的鉴定结论。同时,要确定该企业的开采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活动或者破坏性活动,也需要一定的鉴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鉴定工作的过于复杂,又因缺少明确的鉴定标准,很多鉴定工作都不能顺利进行。除此之外,还有不少采矿企业对一般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采取质疑的态度,这也阻碍了管理部门对他们的处罚。

(4)探矿权、采矿权批后监管并未形成合力。在最近几年,对于那些无证勘察和非法采矿的企业,我国已经对其有较强的惩处,打击力度也在逐步加大,这些企业也在逐渐消失。但是,难以避免的是不少合法采矿企业也会出现违法行为,我们对这些企业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尤其是一些基层国土部门,即使是有企业的开采方案不合法律,甚至非法转让矿产权,往往都因行为过于隐蔽而逃过了监管部门的打击。

2 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监督管理的建议

(1)整合监管部门的职权,明确监管各部门的责任。在去年召开的十九大上,曾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也对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矿产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需求量也较大。但是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必定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的影响,生态修复工作也因此变得更为重要。在过去的自然资源勘查开发的过程中,总会不同程度地破坏农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的开发也不例外。但是实际上,由于资源开发的规划建设工作和产业的政策之间难以协调,再加上不同自然资源开采的管理规定不同,监管目标以及市场准入条件都难以统一,这也就导致自然资源的信息散乱,无法达到整合的目的。为此,十九大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即“三个统一”。为了响应十九大的要求,笔者认为,为了更彻底地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在勘察开发监管上遇到的问题,仅仅依靠协调管理部门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应该是提高农业、水利和环保部门的资源管理水平,使得监管更加畅通无阻。对于自然资源管理职权来说,将其一元化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2)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公众参与机制。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强调的就是民主,民主的重点则在于公众参与。在过去,政府往往是独揽大权,管理着社会诸多事务,这种做法带来的是效率低下,而且容易产生多方面的矛盾,这时候就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对于政府来说,社会公众的参与不单是响应国家政务公开的决定,也是减轻自身负担的良好选择。也就是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也可以依靠社会公众。将监管工作置于社会公众之下,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参政意愿。按照国际惯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信息是需要对外公示的,这也是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基础条件。但是这种信息公示必须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矿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在这个前提下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公众参与机制。每项监管事项都必须在一个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监管,让每一位参与监管的社会公众人士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确定技术监督标准。在过去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工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技术监督标准,不少矿山企业都忽视了自身的义务。我国法律曾明确规定,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以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进行开采,任何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都必须符合开采的设计要求。

3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必须得到更好的监管,这不仅是为了让矿产资源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同时也是一个体现政府监管水平的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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