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法律职业“疯牛病”

2018-01-31 11:11杨思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34期
关键词:疯牛病

杨思佳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日益加强,各项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我们离法治社会的脚步更近了。而法治文明的实现不仅仅需要一个完善周全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全体法律职业者都具有较高的法律修养,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约束,法律职业伦理便是提高法律工作者素质的基础和前提。

关键词 法律职业者 法律修养 法律职业伦理 前提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医学案例,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个小岛上,某一些部族的成员纷纷患上了一种奇怪的疾病,那些患者的脑组织会发生一种类似于疯牛病的粥样病变,尽管原因不详,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患病的居民中仍然保留了一种古老的陋习——他们酷爱吃人肉。由此,如果将这两种疾病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一些类似的地方。诚然,疯牛病的起因现在也许未能得到确切的认证,但是所谓的动物性饲料——即用一些牛的皮,肉,内脏和血液加工成的饲料,继而再喂给牛食用,至少在疯牛病的爆发过程中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或许就是引起这种疾病的元凶。科学研究表明,一些物种如果是习惯于以同类为食,不管是主动食用也好,被动食用也罢,其蛋白质或核酸的某些缺陷(或潜在的缺陷),会通过累积机制或自诱导机制抑或是二者的综合作用,从而导致了该缺陷最终的显性表达。而从人类所谓的“伦理”观点来看,人吃人是违背伦理的,那么牛吃牛肉也是违背牛的伦理的。

由此观之,违背了道德的伦理和社会的伦理会产生如此可怕的后果,那么如果违反的是某一种职业的伦理呢?或者更具体的来说,违反的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呢?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也因此人们对于法理的争议更大。那么该如何来维护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呢?笔者认为,我们大致可以从一下几点展开思考:

1法律职业者违背伦理的行为

法律职业者是指的所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相关法律工作者等。从广义上来说,高校法律教师也属于法律职业者。那么在这形形色色的不同工作中,违背伦理的行为其实大同小异。贪婪是法律职业者的重大违背职业伦理的行为,所以法律职业者应节制自己的贪欲,并且至少不应助长当事人的贪欲。在法律实践中,要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能惟利是图。愤怒和怨恨是法律职业者较大的违背伦理的行为,所有的法律职业者不应压迫弱者迁怒于他人来平衡自己的怨怒,无论是代表公权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当事人的代理人,都不应该将自己个人的不良情绪带到法律实践中,从而影响对案件公正的判断。愚痴和不明则法律职业者另一个违背伦理的行为,这也是对广大的职业工作者的要求,因此法律职业者要对案件掌握清晰,对案情审查清楚,对法律理解透彻,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曲解其意。另外,法律职业者也不能够挑动纠纷,应当以化解和消灭纠纷为己任。

2法律不能违背伦理

伦理本身而言,就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根源,如果法律本身的规定都是有违伦常的,我们必然不敢奢望依照这种法律进行的其他法律活动是符合伦理的,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为什么说恶法非法。因为伦理是法律的底线,虽然说符合法律的事情不一定就完全合乎道德的要求,但是基于传统伦理的规定合法的事情一定不能违反伦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战纳粹政权时期的法西斯法律——臭名朝著的《纽伦堡法令》由于滥杀无辜和各种非人道的行为,而在1945年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中被恶法非法,是无效的法律,而这不仅仅是对欧洲战场的总结和清算,更是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合理逻辑和正当尺度,法律的规定必须要合乎伦理规范。

3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能违背伦理

全体的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一下两个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人特有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这个属于技术问题);二是维系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价值、信誉及尊严,而为其内部所传承的职业道德(这个属于伦理问题)。 法律职业除了要加强其职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之外,还需要通过职业伦理来保障其职业技术理性中的道义性成份发挥到最高程度。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其实正是是法律职业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伯尔曼也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

从开篇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违背道德的伦理会导致人脑的粥样病变,而违反法律职业伦理,也许从最初看来是不会对于这样一个职业有什么重大的影响,但是随着日积月累滴水穿石的潜移默化,其带来的影响便会显现的一览无遗。古谚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長期不顾法律的职业伦理而从心所欲的行事,法律职业便也很有可能会发生无可挽回的“病变”,因此会造成一个职业的沦丧,是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与信任,而这些,对于所有法律人甚至对于全社会的影响无异于疯牛病对于整个人类的危害。由此可见,法律职业伦理是社会法治化的基础和安身立命之本,法律人提高整体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更是重中之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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