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及其完善

2018-02-02 00:40余丽敏
祖国 2018年1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余丽敏

摘要:在我国民商法中,中小股东合法权里保护一直是十分热门的研究话题,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的立法难题。确立相对合理有效的保护机制,以及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各国立法者努力的方向。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必须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自治与效率,这是现代社会必须始终坚持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公司法 法律制度

自2005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法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情况并不理想,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依旧频繁可见。2014年3月1日年我国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对2005年的公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等,但鲜有涉及对于中小股东保护方面的新规定。

一、 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现状

(一) 公司法的立法保护

《公司法》的主要原则主要包括了股权的平衡、利益的均衡以及分权制衡等等。《公司法》的原则在核心上不同于其他类别,《公司法》其原的核心目的就是在对公司当中的中小股东对其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来讲,它的利益相关者是由员工、股东以相应的债权人进行组成的。在上述的利益相关者当中,处于最重要地位的是股东,其目的就是对股东权益进行保护,股东们的权利和义务做相应的调整。其中包括对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区别对待,对中小股东们的权利进行保护,二队大股东来讲则是限制他们的一些权利。《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是:一是明确股东权利;二是强化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三是明确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管的勤勉责任与法律责任,四、设立了董事表排除制度;五、赋予股东查阅各类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的权利;六、建立了股东起诉以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股东充分且有效的司法救济权。

(二) 证券法的立法保护

《证券法》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管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且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相比《公司法》更为直接、更为深入,因为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以及调整关系而言,其主要是对证券发行以及交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作出修正,但是股东在所有法律关系中都是一种最终利益主体,《证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体现在:

一是保护公平交易权。债权制度赋予了投资者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二是维护交易秩序。《证券法》通过国家强制力规制证券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欺诈等不良行为,以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从而给中小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保障投资者所获得的上市公司信心以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促进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公司股东权利保护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司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1.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利体现

大股东会对小股东们的权益进行损害,尤其会借助违规担保及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损害。在我们国家的《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这一手段作出明确的限制。其中在《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概念做了相关的解释,只要是指在公司中股东们从事本企业的相关经营类活动,或者借助与相同类型的企业的关联关系在本公司中做有关自身利益的活动,比如对本公司的相应财产进行转移,或者产品利润分红等等。如果发生这样的状况,部分中小企业的权利会受到伤害,甚至会发生中小股东自身的财产受到损失的时候都会难以发觉。为了维护小股东们的权益,在我国的《公司法》作出相关规定,在为公司股东进行做担保的时候,前提一定要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经商讨后做决定。但在具体的实践生活中,一部分企业通常会借助资本多数的方式,由大骨桶全盘操作。致使一部分企业违规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比如上市公司就面临这样的状况。在上市公司当中的大股东通常会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做担保,或者借助银行,透支更多的金钱进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严重的情况会针对整个公司的财产进行私下转移,由此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2.高管人员侵害中小股东权利体现

經理和其他高管是通过企业董事会聘任的,负责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决策者,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股权逐渐分散,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公司股东不关注企业发展。另外细化的经济分工等模式的管理逐步成为一种手段或者技能。但是很多股东在专业技能上有所欠缺,所以此时职业经理人和高管的作用也就体现出来。但是有部分经理却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公司谋取利益和人发现专业人才的同时,将要对自身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同时还体现在噶及管理人员自身利益追求的最大化问题上,经理人员与公司的股东存在区别,其自身利益难以与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形成一致的情况下,为了能够对自身利益作出维护,经理人员往往会通过自身享有的对于公司的信息把握以及控制等,对中小股东利益作出侵犯。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超炫的所谓内部人控制公司情况,在实质层面上,也就是企业经理或者其员工在事实层面上掌握有公司的控制权,同时是其利益在决策中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内部人控制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自身权利,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现象。

(二)公司股东权利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旨在实现权利制衡,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配置,实现各个群体利益的均衡和限制,保障公司健康运转,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董事会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并没有实现实质上的所有去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关键在于董事会成员选举方式合理导致的,在这种选举的模式下,“资本多数决”又是大行其道,从而是董事会成员又成为了大股东的利益代表,大股东仍然支配着公司的运营;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事会的职能实现很不理想,不能达到有效规制的既定目标。究其原因,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类似于董事会,对大股东、董事会、高管的规制毫无用处。比如说,现行《公司法》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存在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致使其并不独立,独立董事组织不健全等问题,致使独立董事也难以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三是不健全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让中小股东难以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致使其难以做出最佳的决策,造成利益受损。endprint

三、 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 完善控股股东义务

想要对其他股东的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还需要对其他股东进行控制,同时重视其他股东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问题。在具体落实控股股东的注意义务中,需要注意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控股股东在心事权利过程中,应当具体考量全面性以及有益性两个方面,从整个公司层面对股东以及公司做出控制,同时衡量每一次做出的决定,在自身利益以及两面面都难以均衡的情况出现的时候,应当综合考量大局利益,不能只考虑眼前自己利益。作出对公司股东利益侵犯的行为,同时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还应当谨慎行事其享有的权利,同时对自身义务作出全面履行,最大限度保障中小股东利益。

(二)强化中小股东权利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若存在特殊情形的,则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即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危机时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二,单独或者是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的,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况,监事会临时召开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同时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其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议行使自身权利,但是股东发的102条也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从其中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发西安,只有达到10%以上的股东申请召开的,才能够召集股东会,但是现阶段我国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很少能够达到10%,即便能够达到的,也是多数散客小股东合计持有,因此在公司法中适当降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对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种途径。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发展,在公司中人数占据较多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能否正常的运转。因此对于中下股东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对我国中小股东保护现状及问题作出了分析,随后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建议入手,以期为公司股东保护制度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甘文婷.股东知情权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與经济(中旬刊),2015,(02).

[2]罗本德.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J].社会科学研究,2014,(03).

[3]李萍.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16,(03).

[4]倪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累积投票制[J].财会月刊,2015,(11).

(作者单位:广州穗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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