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问题研究

2018-02-07 00:24贾永生
政法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勘查学科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 图像与网络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53)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内容体系、研究方法、和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尽管犯罪现场勘查学作为一门学科还略显单薄,但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等也是明确和相对独立的。犯罪现场勘查学在上述问题方面已有一些历史积累和发展,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信息化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需要从学科层面加强研究来构建新的理论体系,用最新的犯罪现场勘查学理论来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实际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发展脉络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根据现有资料来看,犯罪现场勘查的教科书、工作手册的历史比较长,因为现场勘查活动是破案的起点和基础,其在侦查破案中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所以总结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实务的教科书也较多,但是书名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却为数不多,一直存在着犯罪现场勘查实践指导层面的专业书籍比较多而上升到学科理论层面的教科书比较少的状况。这里先将几本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内容综述如下。

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写内部印刷了《刑事侦察学教程》(非正式出版的内部教材),是为刑事侦察专业本科生编写的教科书。全书共分上下两册,约70万字。上册分为两篇,内容是“刑事侦察学概论”和“现场勘查学”;下册分为三篇,内容有刑事侦察工作的业务基础、谋略措施和专案侦察。其中,第二编“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下面的第一章为“现场勘查学的概念和内容研究”。从该教材的体例关系可以看出,犯罪现场勘查学是刑事侦察学的组成部分,因为现场勘查学是《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的一篇。还有,在《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的几篇(板块)内容里面,只有犯罪现场勘查学是被冠以“学”的,由此可见其地位和关系特殊,这也反映了特定发展阶段的侦查学和现场勘查学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这里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不是专门的犯罪现场勘查学单册书籍,是编写在《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的一篇,但是其开篇明义的“犯罪现场勘查学”为独立学科的观点和定位是不容置疑的,也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体现出了开创犯罪现场勘查学新学科的创新思想。还有,对于“犯罪现场勘查”与“犯罪现场勘查学”之间的关系,该书中的阐述也是非常详尽明确的。“现场勘查泛指对犯罪现场所进行的勘查、调查、分析等具体工作,而现场勘查学是以研究犯罪现场规律和怎样勘查现场为主要对象的科学”。还有,“现场勘查与现场勘查学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现场勘查是现场勘查学的实践基础。现场勘查学是现场勘查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与其他任何一门学科一样,现场勘查学是在现场勘查的实践中产生出来的”。这些基本观点是经典的,其阐释了犯罪现场勘查实践与学科理论之间的关系。

在该书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发展历史的介绍中,阐述到“到19世纪中期以后,现场勘查工作充分运用了当时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取得的突飞猛进的成果,现场勘查更加趋向科学和系统化了。在此基础上,迫切需要对现场勘查的实际活动进行概括和总结,到了20世纪30年代初便产生了现场勘查学。从此这门学科日臻完善,并逐渐在侦察学中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198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写了侦查学函授教材《现场勘查学》(内部印刷,非出版社正式出版),全书共分十八章。该教材是第一次独立成册的《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与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体例上只是“第二篇”编在《刑事侦察学教程》中相比,独立编写成书的《现场勘查学》教材更加凸显了其独立学科的定位,也可以反映出当时的侦查学教学研究团队对于现场勘查学相对独立的学术态度。由于两本教材相隔时间仅一年多,这本独立成册印刷的《现场勘查学》在内容上大体是来自于前面所述《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第二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内容变化不是很大。需要指出的有几点:一是“名称”上的不同。《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第二篇的题目是“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而书名是《现场勘查学》。二是章节体例上的不同。《刑事侦察学教程》第二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下有二十章内容,而《现场勘查学》中调整为十八章内容,说明体例上有所调整。三是关于现场勘查学的基本问题阐述方面。《现场勘查学》第一节关于现场勘查学的概念里面提出了“现场勘查学是一门科学”,明确地认为,“现场勘查学的产生虽然较晚,但是它在刑事侦察学体系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是毫无疑义的。”另外,笔者还注意到,在论及犯罪侦查和现场勘查技术的教科书等理论发展历程时,该书有“旧中国时期,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也编写了一些有关刑事侦察和现场勘查以及刑事技术方面的书籍,主要反映了西方国家的勘查和技术知识。”[1]1-22这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状况和评论,主要原因是当时国民党时期的警校的教官包括一些警察局长都是从欧美等国留学归来的高学历“海归人员”,其将在国外所学习的欧美犯罪学、侦查和刑事技术等介绍到国内,并编写了警务教材,所以主要反映了当时西方国家的侦查、勘查及刑事技术知识。

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第一章为“犯罪现场勘查学概述”。在第一节犯罪现场勘查学的概念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产生与发展有比较多地阐述,认为现场勘查学是在同犯罪斗争的侦查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不仅叙述中国古代现场检验、尸体检验文献所记载和反映的上述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勘查实践,而且认为人类进入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刑事侦查、现场勘查和刑事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国外的介绍只是概括性的阐述,没有列举具体内容,而对于国内民国以来的侦查学教科书包括刑事技术方面专业教科书的介绍颇为详细。

旧中国时期,国民党的一些警察局和警官学校编写了一些有关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方面的教科书。如《侦探学》(1929年江苏省警官学校刘紫苑编)、《现代犯罪侦查》(1946年沈阳市警察局余秀豪编)、《最新侦探学》(1933年浙江省警官学校卢政纲编)、《刑事照相》(1946年国民党中央警官学校第二分校高电编)、《痕迹学讲义》(1936年浙江省警官学校卢政纲编)、《指纹学》(1932年浙江省警官学校胡福相著)、《刑事警察科学全书》(1938年冯文尧编著)等。这些教科书主要反映了英、法、德、意、美等西方国家当时的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理论,但专门研究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知识的教材很少见。尤其是鉴于当时我国的国情,很少有人去发掘并研究我国古代侦查破案和现场勘查方面的历史资料,对刑事侦查、现场勘查专业知识,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缺乏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因此,刑事侦查学和现场勘查学在民国时期一直没能产生。

对于民国时期警察学校编写的有关犯罪侦查和刑事技术的教科书,主要是一些留学欧美法庭科学的归国博士人员根据在国外留学和国内警察专业教育培训所编撰的业务教材。这些教材间接反映了那个年代国际上侦查和刑事技术领域的成果,是我们今天回顾和研究当时国内乃至国际上侦查和刑事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宝贵史料。还有,这些教材的作者大多有国外研修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经历,学历层次和文化水平都比较高,著述的专业水准也比较高,很多书籍现今研读起来仍不乏真知灼见,非常难能可贵,是我们研究和发展侦查学、犯罪现场勘查学的重要资料。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中期,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侦查学受原苏联的影响较大。我们的教科书主要照搬学习原苏联有关犯罪对策学、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和刑事科学技术。这个时期,有些省市公安厅局和公安学校,总结了实践经验,也编写了一些刑事侦查和现场勘查业务学习资料、讲义和简明教材。如《侦破盗窃案件的一般方法》(1957年公安部三局编)、《刑事专案侦察工作讲义》(1957年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编)、《现场勘查工作教材》(1956年公安部三局编)、《现场勘查工作讲义》(1958年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编)。现场勘查方面的讲义、教材,既吸收了原苏联的专业知识,又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讲义、教材对培训专业干部、推动业务学习和开展理论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现场勘查实践和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提出解放思想、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刑事侦查和现场勘查理论研究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有了迅速发展。值得提到的是,1979年由公安部三局组织编写了我国第一部《刑事侦察学》(1979年群众出版社出版)。这本书尽管在结构体系、内容深度、广度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但它对推动刑事侦查理论研究具有重要作用。1979年公安部三局在原1956年、1964年编写的《现场勘查工作教材》基础上,多次修改补充编写出版了《怎样勘查犯罪现场》。20世纪80年代,随着公安本科教育的开办,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高等院校陆续编写并出版了《刑事侦察学》、《刑事侦察学教程》等书,公安部也组织编写了刑事侦查系列教材。这些刑事侦查教材都把现场勘查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放在重要地位,并以比较大的篇幅进行了详细阐述,内容上也有了比较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有些公安院校还编写了现场勘查教材。1979年贵州公安干部学校编写了《现场勘查工作教材》,1980年中央第一民警干校编写了《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前人留下的宝贵经验和已编写的有关教材,从实践和理论上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产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1983年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组织撰写出我国第一部《现场勘查学》(欧焕章主编)。随后,经过使用和修改充实,编写出供全国大专函授生使用的《现场勘查学》,1992年又编出了《现场勘查学教程》。1995年经过修改充实后,编写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生使用的第二代《犯罪现场勘查学》。[1]1-22该书阐述了现场勘查学与刑事侦查学相近共生发展,特别是独立成为一个专门学科的阐述是比较详尽的,大体上反映了犯罪现场勘查实践经验总结和知识积累成为现场勘查学的发展历程。2015年公安部统编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仍为其中一门,可以反映该学科(课程)的一种延续。

综上所述,现场勘查学的重新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创建以后,在侦察学本科课程、专业和学科建设过程中,现场勘查学得到创立与发展,并且逐步完善至今。

另外,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名称变化也是一个问题。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名称发展虽然相对稳定,但是具体叫法上还是有一些变动。最早的是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教材《刑事侦察学教程》里面第二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1986年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函授专科教材为《现场勘查学》,1999年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为《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2003年中国刑事技术大全编委会组织编写了《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2015年公安部公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为《犯罪现场勘查学》,可以看出相对稳定,但是多少有些小变化,其中多以“犯罪现场勘查学”为基本蓝本。

二、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问题

犯罪现场勘查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有无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是基本前提条件,也是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按照每门学科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即作为一门科学,不仅要有社会实践的基础、科学研究的特殊对象和内容,还要具备完整的知识体系。犯罪现场勘查学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才能成为独立的学科。在犯罪现场勘查学有关教材里面,对这个问题都有一些阐述,尽管阐述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写的《刑事侦察学教程》(内部印刷教材),不仅认为“现场勘查学是运用科学勘查方法来研究犯罪现场的特殊矛盾和规律,还将其主要研究对象和内容列举为以下几个方面,即犯罪现场的规律和特点、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现场访问的内容和原则、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现场情况的分析和推断”六个方面。

现在来评论当年上述教材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的阐述,一是对象和内容没有进一步区分辨析,而是合在一起来阐述的,等于对象与内容在同一个认知层面,其科学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二是关于研究对象和内容的认知层面,基本上是站在现场勘查工作实践中主要工作来考虑的,理论站位层面不是很高,内容也不全,和后来的现场勘查工作发展与理论体系比较,内容没有包括犯罪现场记录、犯罪现场重建、各类犯罪现场勘查的重点等。应该说,这和当时的历史发展阶段有关,毕竟经过“十年文革”对公安工作和警察教育培训的严重破坏,当时的公安本科教育刚刚起步,社会的发展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别是刑事犯罪的新变化和勘查工作实践的很多经验等也还没有来得及被总结到现场勘查学基本理论中来。已经十分难能可贵的,是当时教材给出了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为后来的这方面问题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198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写的专科函授教材《现场勘查学》(内部印刷)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的阐述相比1985年编写的上述教材还是有较大变化的。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将原来教程里面“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这一节的标题有了改动,变为“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内容”,去掉了原来标题中的“研究对象”,等于修正了上一版教程中对象和内容不分的情况,认为原来的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和内容”都混同研究“内容”。另外,该教材中没有明确的专门的关于“研究对象”的阐述,只是在“现场勘查学是一门科学”的一级标题下,有个“现场勘查学有它研究的特殊对象及其广泛内容”。这里面还是存在研究对象与内容混在一起的情况,并且是在后面有一节专门阐述“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的情况下出现的,逻辑上有些混乱。但是,该教材中认为现场勘查学研究的特殊矛盾就是犯罪现场,而且是放在支撑现场勘查学是一门科学是因为其有特殊的研究对象这个论断之下来阐述的,也是根据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的观点,即“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一门科学的对象”[2]297。该教材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特殊研究对象就是犯罪现场,其他方面基本没有学理阐述,而是顺及叙述了一些和犯罪现场特点相关的内容,例如“犯罪现场存在的普遍性”“犯罪现场的错综复杂性”“犯罪现场的共同性和不同性”。

上述教材在“现场勘查学的概念”这一节后面的几个问题是:“现场勘查学是各类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步骤与方法的科学概括与总结”“现场勘查学专门研究收集证据的有关理论知识和科学技术方法”“现场勘查学还专门论述了分析犯罪现场的原则、方法,介绍了现场分析的重要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于现场勘查学定义所说明的这三个问题,到底是否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没有明确归属阐述,而且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内容还存在交叉和界定不清问题。这反映了当时的教材编写人员关注的重点是现场勘查学的概念和独立学科问题,对于更细的研究对象和内容问题的理论思考与科学研究还比较欠缺,缺乏深入研究。

在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是一节,研究对象和内容是作为明确分开的两个问题来阐述的。[1]1-22该教材这部分内容的阐述和上一版本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印刷的《现场勘查学》大专函授教材里面的内容和观点基本是一致的,只是把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内容”明确提出来了,并且和研究内容放在了同一节标题之中。当然,这种体例变化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是凸显了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能够从节的标题上明确体现出这个问题的存在和阐述;不利影响是,本来上一版本中已经独立成节的“现场勘查学的内容”又和研究对象混在一起了。研究早期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写的侦察学和现场勘查学教材中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的阐述,能够看出的问题是其对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关系与区分比较“含混不清”,造成体例上经常摇摆不定,说明对该问题的思考和理性研究还不够深入。当然,书中比较明确的一个观点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场。

2015年出版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将犯罪现场勘查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放在一节的标题之中,即在同一节中的两个问题来阐述的。该教材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其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现场的规律特点及勘查活动的策略方法”[3]3-14。具体阐述时,分了三个方面,主要论点为“犯罪现场是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的基础对象”“研究各种证据收集技术与方法是犯罪现场勘查学的根本对象”“研究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包括勘查人员的个体素质、思维方式,以及勘查程序和方法等”[3]3-14。应该说,较之早期的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该教材在这个问题视角和表述上有一些变化和提升。以往的教材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是犯罪现场的观点比较概括笼统,虽然指向犯罪现场,但具体的内容表述上欠缺,而现在的教材大的方面仍然是犯罪现场,但是阐述的时候的语意主要犯罪现场的规律、特点。再者,第二个层面的研究对象是证据收集技术和方法,是一种新的提炼。还有,在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包括“勘查活动的规律和方法”这个层面的研究对象时,视角延及勘查活动的规律层面,关注了勘查活动主体即勘查人员,也是拓展,当然还包括了勘查方法。只是勘查方法缺乏界定,其与上一个层面提到的“证据的搜集技术和方法”之间的关系,内涵和外延怎样理解等,都没有详细阐述。总之,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该教材在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有了一定的拓延,从形式上摆脱了和内容老是交织不清,至于具体所言的对象里面提及的“技术、方法、程序”和内容的关系,是值得进一步推敲和研究的。

三、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内容体系问题

学科体系不同于内容体系。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内容和学科内容体系是不完全相同的,内容主要是以往现场勘查教材里面各章节所包含的内容,如果体例层级上不分类到篇一级,基本上以现场勘查工作内容为主。从字面上讲,内容是列举式的,有几章都是内容,没有数量上的完全的含义。而内容体系,既所言是内容又指内容的整体构成,反映学科的研究领域和内容框架,体系不仅强调内容整体的系统性,也包含内部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在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教材《刑事侦察学教程》中,现场勘查学的对象和内容是放在一起阐述的,后来198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函授教材《现场勘查学》将内容单列为一节。上述两本教材中这部分内容包括:犯罪现场的规律和特点,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现场访问的内容和原则,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现场情况的分析和推断。这些内容基本上是后来现场勘查教材里面的一些分章的内容。

在1999年出版的人民警察统编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现场勘查学的内容是在单独一级标题下阐述的,其包括犯罪现场规律特点、犯罪现场勘查的管辖和分工、犯罪现场勘查的指挥、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检查的步骤和方法、收集痕迹物证、犯罪现场的分析推断,除上述研究内容外,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学应用原理和勘查人员素质也是现场勘查学研究内容。[1]1-22这里面所阐述的现场勘查学研究内容,基本上属于现场勘查学的教材体系里面分章内容,也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模块。当然,分类的标准和细化层级不同,所以较之前面的版本也会有些不完全一样的地方,但是总的思维模式、考虑问题的层面和视角大同小异,基本内容相同。

王大中教授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内容体系包括社会科学应用性对策体系和自然科学应用性对策体系。犯罪现场勘查学应以犯罪行为与勘查行为及其特定关系为轴线,以犯罪行为为逻辑起点,以多层次的基础理论、以犯罪行为与勘查行为的关系及规律、以勘查对策体系为内容来构建自己的逻辑体系。[4]笔者认为,王大中教授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内容体系的观点比较宏观,涵盖面较宽,但是其以“犯罪行为”来限定逻辑起点,在大数据时代有些偏窄,不如以“犯罪嫌疑人”代替“犯罪”更符合轨迹侦查的客观需要。

在200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学》(陈志军主编)中,虽然书名是《犯罪现场勘查学》,但是该书的体例及内容里面却没有有关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本理论章节,不过该书体例上分三篇,即刑事犯罪现场客体论、犯罪现场勘查主体论和犯罪现场勘查行为论。这种体例结构上的分篇,等于从上述三个方面对于现场勘查学内容和体系进行了分类与划定,结构了知识体系。当然,由于整书没有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理论问题,所以对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学科贡献很少,只体现在书名上坚持《犯罪现场勘查学》和篇章结构方面的“标新立异”。[5]目录1-4

在201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学系列教材《现场勘查学》(许爱东编著)中,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内容为一节。该教材中认为,“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内容是由其概念的外延决定的,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即现场勘查的基本理论、现场勘查的规则、现场勘查的技术和手段、现场勘查的方法”。[6]2-3笔者认为,该教材对于现场勘查学研究内容的划分是否科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为现场勘查的规则、技术、手段、方法之间的分类和界定是比较复杂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交叉,而且每类对象下所包含的内容是否属于上一类别,还有这四类对象是否全部包含了现场勘查学概念的外延也需要深入探究。

在2015年出版的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中,有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没有内容的字面表述。该教材中对研究对象和体系的关系阐述为,“一门科学的体系取决于其研究对象,反映该门科学特点的相互关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有机结构。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的规律、方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体系应包括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犯罪现场勘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方法、犯罪现场勘查策略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3]3-14。就这部分没有直接阐述内容但却说明了与内容密切相关的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和体系的关系,以及现场勘查学体系的构成内容分类而言,笔者认为,体系与研究对象的关系的阐述是有必要的,是一种通识的研究对象和体系关系的揭示,现场勘查学应该在这个层面上关注上述问题。还有,“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的规律、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概括有失偏颇,说的是勘查活动,没有包括犯罪现场。另外,现场勘查学体系包括“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犯罪现场勘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方法、犯罪现场勘查策略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3]3-14的科学性与逻辑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四个方面的前提都是犯罪现场勘查如何,没有包括犯罪现场(逻辑上)是个问题。如果说犯罪现场勘查理论里面包括犯罪现场理论也存在是否科学的问题,同样是值得商榷的。还有,理论、措施、方法、策略这四个方面如何分类和界定,会不会有重复交叉,甚至不科学的逻辑关系,是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目前所阐述的还比较粗浅。再一个问题,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体系分类和内容涵盖,与教材目录中将犯罪现场勘查学分成“犯罪现场勘查学基础理论、犯罪现场勘查的核心工作、几类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重点”[3]3-14的三篇的体系内容分类的对应和匹配关系也存在不一致问题。

四、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研究方法是各门学科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工具、手段和进行科学思维的技巧。通常研究方法问题也是学科的基本问题之一,各个学科都会介绍自己学科的研究方法。犯罪现场勘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对其进行研究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在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过程中,因为犯罪现场的复杂性和人的特殊性,使得研究方法也比较复杂多样。由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的技术和实践不断在变化,所以研究方法也需要更新。回顾以往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中对该问题的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在1986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印刷的《现场勘查学》中,有一节“现场勘查学研究方法”,阐述的具体方法为“现场调查法”“实地观察法”“实验法”。并且该书还认为,“现场勘查学使用的上述方法各有其特点,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要研究犯罪现场,搞好现场勘查工作,不能只采用一种方法,而是要用几种方法,使之相互补充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笔者认为,该教材首次以节一级的问题层面明确阐述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体现了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方法的重视。不过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仅阐述了三种方法,比较简单,不够全面,还有这些方法应用的描述也基本上是针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层面较重,学科研究方法的含义及阐述不够充分。

在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是作为一节里面的一个问题来阐述的,包括观察法、实验法、演习法。[1]1-22相比以前的版本,对现场勘查学研究方法的重视和地位是一种下降,由单独的节标题变成一节里面的一个问题;还有其所阐述的方法也仅三种,同样有失简单;再有就是三种方法的层面还是在现场勘查活动实践研究为主,针对学科研究之方法方面的释析不足。

在2003年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中,对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的研究方法有专门阐述,认为“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有着与其他学科不同的特点,也就有着与其他学科所不同的研究途径、手段、方法”。[7]1-8该教科书中归纳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具体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法、实证法、调查法、实验法与试验法。[7]1-8这些方法的侧重点在研究犯罪现场和勘查技术,虽然针对性较强,但与学科的理论性研究方法的要求显得有点儿远,方法的种类也不够全面。

在2015年出版的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对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有专门一节阐述。该教材中所阐述的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六种,即现场观察与历史比较法、文献回顾与经验总结法、抽样调查与个案剖析法、数据挖掘与社会计算法、实地研究与科学实验法、描述性与探索性研究法。[3]3-14笔者认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区分好犯罪现场勘查和现场勘查学研究之间方法的不同,有些方法主要是现场勘查的方法,例如实地观察法、实地研究法,特别是在具体方法的描述上往往是现场勘查的方法层面,例如现场观察法的阐述中提到“犯罪现场勘查学中的观察法主要有实验室观察法、实地观察法、整体观察法和局部观察法等”。实地观察法、整体观察法和局部观察法,基本上都是现场实地勘查中所运用的观察法,属于现场勘查实践层面的方法。二是这些方法的介绍不是单一的方法,也就是说每一种方法里面所叙述的都是两个方面的方法,在表述上不够明晰,到底是合二为一后成为一种方法,还是两种方法并列在一起阐述的。其实,笔者认为对方法的介绍越“单列”越好理解,也更加明确清晰。三是有些方法存在重复。例如历史比较法与文献法是非常接近的,虽然字面上不上完全相同的字词,但是基本含义或者说方法上大体是一种方法,分列在不同的方法中阐述,有一定的重复感。尽管有上述问题存在,但是将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作为一节来详细阐述的做法还是特别值得肯定的。

通常,研究方法分为三个层面,即方法论、一般方法和特殊方法。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的提炼,就是要完善上述方法体系,比如从学科研究方法的层面,特别是方法科学的层面来引入一些方法,比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云计算、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证据学的研究方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还有其他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都是非常有帮助的。还有,就是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的专门性方面,要突出针对性。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犯罪现场和勘查活动对策,所以现场勘查学的研究方法要紧密结合这两类主要矛盾而选择适合的方法。

五、犯罪现场勘查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问题

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和其他相邻学科的关系问题,是我们研究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内容、目的、专业和学科等的基础。现场勘查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不仅是一种研究对象上对犯罪现场和勘查对策的特别关注和研究,也是一种理论存在于侦查学、公安技术学等相邻学科,对于犯罪现场理论的深化,还有犯罪现场勘查活动的系统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研究犯罪现场勘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于从更多的学科视野来探究犯罪现场勘查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也是对犯罪现场勘查学自身学科归属的多维度探析,属于跨学科跨领域的复杂性研究,对于加强学科的理论研究非常有必要。

在2003年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中,虽然没有单独阐述现场勘查技术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但是对于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的定位、学科体系和特点等都有较多阐述。这些内容涉及到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与其他有关学科关系问题。

在2015年出版的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中,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有专门阐述。由于公安学科发展不断精细化,加上二元对立哲学对人们的普遍影响,在公安学科的分类上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存在隔阂与分离现象。该教材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应当作为公安学、公安技术学之下的二级学科,既可设于公安学之下,也可设于公安技术学之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形,特别能反映犯罪现场勘查学作为综合性边缘学科的特点,一个二级学科横跨两个公安一级学科,存在交叉现象,具有横断性学科属性,符合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趋势,也反映了犯罪现场勘查学是个动态发展和开放的系统。笔者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作为专门研究犯罪现场和勘查对策的综合性应用学科,虽然在基础理论脉络上有来自于法学、管理学和工科技术的不同学科基本知识和基础的内容,但是这些不同学科内容的融合应用是其在学科关系方面的重要表现。在犯罪现场勘查学与刑事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上,该教材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与刑事法学是工具(手段)与目标的关系”。[1]1-22在与侦查学的关系上,该教材中的观点,一个方面是犯罪现场勘查学与侦查学为“同出而异名”的姊妹学科;另一方面强调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尽相同,侦查学的研究的核心对象为“案件”,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的核心对象为“犯罪现场”,强调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研究对象相比侦查学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实,犯罪现场勘查学与侦查学的关系除了该教材里面阐述的“同出而异名”和“不尽相同”两种情形以外,在有关侦查学和犯罪现场勘查的其他教材里面最为流行的一种观点为“犯罪现场勘查(学)是刑事侦查学的一部分”[8]1-17,包括最早“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也是作为刑事侦察学教程的一篇内容出现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教材里面的。目前,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与侦查学的关系很难用一种情况来论断,只能把几种不同的情形(观点)分列式介绍比较合适,更多的观点和更深的理论研究,有待未来发展。

六、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问题

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目前出版的现场勘查学教材中包括该内容的比较少,说明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而且对这类问题的表述,也不相同,有的教材里面写的是“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应用原理”,有的教材写的是“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标题和内容都不同,尽管问题比较接近。

在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有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应用原理内容。该教材认为,一门科学运用哪些理论、方法去指导研究,主要是根据这门科学的任务和内容所决定。具体而言,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应用原理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唯物辩证法和自然科学理论(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电子、摄影、计算机、网络等)。这些应用原理从哲学等层面给出了认识和研究犯罪现场的一些基本观点,例如根据物质决定意识,人的意识反映物质的反映论观点,犯罪现场客观存在的,犯罪现场是可以被认识的,犯罪现场是联系和发展的,等等。[3]3-14

王大中教授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涉及学科之多,不是单一理论所能容纳的,从政治到经济,从自然学科到社会学科,从政策到法律,从技术到智谋等等,其研究方向和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其基础理论的非单一性和多层次性,既有一般基础理论,又有特殊基础理论,呈现出多样化的整体性、系统性、体系性,可分为相关性基础理论与特定的基础理论两大类。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不是某个单一理论可囊括的,它具有多层次、综合性,是一个理论体系或系统。[4]笔者认同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一个多层次的综合性理论的观点,这样可以从更广更深的层面吸纳相关基础理论给予现场勘查学的支撑,使得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更加丰富和深厚,也避免简单化所带来的“营养不良”。

在2015年出版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中,将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理论单列为一节,将物质交换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作为基础理论。[5]目录1-4对于上述两个原理能否作为犯罪现场勘查的基础理论是可以商榷的,上述原理也是很多侦查学和刑事技术科学教材中阐述的基本原理,将其也作为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础原理等于和上述学科教材共用相同的基础理论,缺乏犯罪现场勘查学自己独有的基础理论,还有就是在教学上也会造成不同学科和课程上存在交叉重复问题。

七、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问题的新发展思辨

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问题是其理论和学科发展的基础。传统的刑事侦查和法庭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犯罪现场勘查实践和理论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面对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科技、犯罪和法治环境,特别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以及打击犯罪工作对专业人才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专业技能的新挑战,犯罪现场勘查学必须与时俱进地创新理论发展。

(一)提高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问题研究重要性认知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先导,材料科学、生物工程、光纤通信、海洋空间技术等创新发展为重要特征的新技术革命蓬勃兴起。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发展,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在转变。目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的信息社会历史时期,违法犯罪形态发生新变化,新型违法犯罪大量涌现,传统违法犯罪不断变换手法,动态化、团伙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特点突出,对刑事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教育发展必须跟上科技、法治和犯罪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的需要。学科是相关知识体系的集合,社会需要产生学科发展动力。公安教育发展提质增速需要大力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公安学科的任务就是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目的出发,以预防、预警、控制、处置、勘查取证、司法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理论和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公安学科的理论知识体系,为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奠定坚实基础。目前,公安学科建设虽然有长足发展,与经典的传统学科相比,在公安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却依然整体相对滞后,学科基本理论薄弱,还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基本理论,与公安高等教育事业创新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我们建立起强烈的学科建设意识,深刻认识到学科建设对培养专业人才建设的基础性地位。

犯罪现场勘查学是在多学科交叉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应用学科,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基本理论研究不仅横跨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基础理论,而且还应该从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引进、消化、吸收营养,抽取其中的共性元素进行整合、综合和融合,来提升其基础理论的深度和广度。只有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本理论研究更加成熟和深入,其科学性才能够被更广泛地认可,并且对整个学科的理论性提升也是极大地促进和发展。

(二)规范犯罪现场勘查学的体例与内容体系

从体例与内容体系来看,教材(教科书)的目录是体例上的框架,包括篇章节的结构层次和内容体例关系。早期的现场勘查教材,主要是从调查方法、现场勘查的技术和现场分析的方法等层面来编写教材的,主要考虑的是按业务内容分章节,没有更多地考虑学科体系构建,所以一般只分几章几节,包括了主要的犯罪现场勘查业务知识内容即可。而有些教材从编写之初,一直到后来的延续和发展都是以犯罪现场勘查学为基点的,这样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整个犯罪现场勘查学的体例框架结构的研究就要多一些,更加凸显学理学科建设的知识结构范畴和关系。

犯罪现场勘查学分篇层面的结构对于学科内容体系分门别类和整体构成具有规范化意义。目前文献查到的犯罪现场勘查学设有篇层次结构的教材主要有三本。2003年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在体例上分了五篇,分别是:第一篇现场勘查的基本理论,第二篇犯罪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与实施,第三篇犯罪现场勘验记录,第四篇犯罪现场勘验技术,第五篇各类犯罪案件现场勘查重点。[7]1-82006年出版的《犯罪现场勘查学》(陈志军主编),在体例上分了三篇,即第一篇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客体论,第二篇犯罪现场勘查主体论,第三篇犯罪现场勘查行为论。[3]3-142015年出版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在体例上分了三篇,即第一篇犯罪现场勘查学基础理论,第二篇犯罪现场勘查的核心工作,第三篇几类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重点。[3]3-14

从学理上讲,将教材(学科)内容分篇本质上就是按一定的标准划分类别。上述三本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教科书)对内容在体例上进行分篇的积极意义,是从一个更高的学科研究维度对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内容进行了体系构成分类,这是一种整体知识结构和学科内容的比较研究,特别注意了知识模块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也加深了现场勘查学知识的学科、专业、课程方面的研究。但是,对比不同教材上分篇的数目和篇名,也可以发现其分类的标准还不统一,这说明对犯罪现场勘查学的整体知识和学科内容的把握与学理认识方面,还处于一种比较低的层面,需要大力加强理论研究。魏克强教授在论文中认为,犯罪现场勘查学既然是一门学科,那么其体系内容必须科学的反映该学科的研究领域,亦即反映该学科特点的有机结构,不能依据业务部门的勘查活动来设置其学科体系。[9]

再者,从分篇后的篇章名称与下一层级的章的内容的逻辑关系和科学性方面来看,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例如,2015年出版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3]3-14,在第一篇犯罪现场勘查学基础理论里面包括第四章犯罪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笔者认为,组织与指挥内容放在基础理论里面有些欠妥;还有第二篇的篇名是现场的核心工作,用“核心工作”来包含现场保护、访问、勘验、检查、痕迹物证及电子数据采集、现场记录、侦查实验、现场分析,这些现场勘查基本工作也不是太合适,不太准确。因为如果用核心工作来做篇名包含上述各章各方面的基本工作,相对于第三篇的几类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重点逻辑上就等于被排除在“核心工作”之外了,而这些各类案件现场的勘查重点你能说不是“核心工作”吗?所以,笔者认为,其篇名用“核心工作”似乎不妥,不如用基本工作之类的更妥当、精准,也避免和其他篇内容在逻辑上产生矛盾和冲突。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的第二篇犯罪现场勘查的核心工作里面包括第五章犯罪现场保护,这也有是否妥当的争议,值得商榷。因为现场保护的主体主要工作,包括职责、任务、方法等,大部分不属于现场勘查“核心工作”(尽管现在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也要保护犯罪现场,但是其与其他人员保护现场的任务、情况、比重等还是有很大区分的),而将其放在“现场勘查的核心工作”篇名之下,在科学性和理解上存在一些问题。

在现场勘查教材体例结构划分上,有些书虽然不是犯罪现场勘查学,也就是说其不是从学科体系上构建的教科书,但是其在整个目录里面还是分了篇这一层体例结构。例如,1997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犯罪现场勘查》(王国民、任克勤主编),全书共分了五篇二十八章,五篇分别为“现场勘查总论”“现场勘查的程序与方法”“现场勘查的科技手段”“现场分析”“各类案件现场勘查”。[10]1-5

高春兴教授在《关于建立我国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构想》的论文中认为,我国现场勘查学研究的内容大体有四个方面,即现场勘查的本体研究,现场勘查的客体研究,现场勘查的技术研究,现场勘查的对策研究。[11]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体例上的分篇然后下面设章节的教材(学科)结构划分问题,尽管从深化内容体系的学理层级方面很有必要,但是如果我们对这方面研究的不够深不尽科学,则分出来的篇章名称和结构关系可能问题更多,不利于学科科学发展和教材的准确规范。

(三)科学定义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问题的概念

概念反映事物的内涵与外延,也是构建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现场勘查学的基本问题中涉及一些基本概念,对这些概念的定义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影响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科学性和理论性。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问题的概念包括犯罪现场勘查学概念、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对象概念、犯罪现场勘查学研究方法概念、犯罪现场勘查学内容概念、犯罪现场勘查学体系概念、犯罪现场勘查学基础理论概念等。下面仅以犯罪现场勘查学概念为例,进行一些述评。

在1985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内部编写印刷的《刑事侦察学教程》中,现场勘查学是研究犯罪现场规律和勘查对策的科学。它是运用现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有关原理和成果,专门研究犯罪活动规律和各类犯罪现场的勘查与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高春兴教授在1991年发表的论文中认为,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学是研究犯罪现场的规律特点和勘查活动以及勘查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是刑事侦察学的一个分支。[11]

在1999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犯罪现场勘查学是专门研究犯罪现场规律、特点和勘查对策的科学。[1]1-22

在200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犯罪现场勘查学是研究犯罪现场规律特点和勘查活动以及勘查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是刑事侦查学的一个分支。[8]1-17

在201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现场勘查学》中,现场勘查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场上犯罪行为与勘查行为之间矛盾关系和勘查方法、手段、技术和对策的专门性科学。[6]2-3

在201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中,犯罪现场勘查学是一门调查犯罪现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认犯罪人,进而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科学。简言之,犯罪现场勘查学是以实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目的,研究犯罪现场及勘查活动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3]3-14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的概念在现场勘查学书籍中有不同的概念。尽管每个概念都对研究对象、任务、方法等进行了概括和定义,但是,这些概念的差异也反映出对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概念理论研究的不足,还没有完整、科学地反映该学科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犯(疑)罪现场勘查学是专门研究犯(疑)罪现场及勘查活动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四)重构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理论体系

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学理论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静态社会条件下对于传统犯罪的对策学科体系。无论是有关犯罪现场勘查学的书籍还是关于犯罪现场勘查学学科发展的论文,成文时间也都比较早,很多观点和内容相对陈旧。由于犯罪现场勘查学是以犯罪现场和勘查对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应用性学科,受社会发展变化较大。近些年来,整个社会的科技,特别是信息化应用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网络信息化和动态化社会条件下的犯罪手段和侦查模式已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视频警务、移动警务、数据警务、智慧警务等越来越普及,还有法治建设也是进步巨大,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律师法都对证据标准和执法规范化有了新的提升,公民诉讼的法治理念也不断发展,这些都倒逼犯罪现场勘查学理论要与时俱进,进行转型升级,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社会打击犯罪的执法需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线上和线下社会空间融合要求犯罪现场勘查学的理论将传统的学科内容和信息化条件下犯罪与侦查模式相结合;二是以“合成战、信息战、科技战、证据战”为指导思想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对犯罪现场勘查实践的新要求需要现场勘查学的体系与内容进行完善扩充;三是DNA、电子证据、手机基站信息、视频监控等新科技要求现场勘查学的勘验检查技术和手段全面升级;四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要求现场勘查工作必须以收集证据为中心;五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智慧警务要求现场勘查的全方位立体化信息采集、录入、比对、研判等必须为情报导侦服务;等等。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犯罪方式的改变、犯罪种类的增加和犯罪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非接触类案件的出现,面对犯罪手法、侦查行为、侦查手段技术化趋势的相应变化,犯罪现场勘查学要重构理论内容,确保为公安机关培养高素质侦查人才。

虽然犯罪现场勘查学从创立至今已经走过三十多年,比起犯罪现象的社会复杂性和侦查实践的发展,犯罪现场勘查的复杂性研究还非常缓慢,对于犯罪现场勘查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和阐述却还很不够,主要体现在几本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中,参加编写的人员数量也很有限,专门的论文更少。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新时代,犯罪嫌疑人所依存的社会条件和犯罪手段、模式已经和信息化社会融合在一起,因此,现场勘查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内容、体系、方法、基础理论等基本问题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犯罪现场勘查学需要重构,使其更加系统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

猜你喜欢
犯罪现场勘查学科
【学科新书导览】
《林业勘查设计》简介
《林业勘查设计》征稿简则
《林业勘查设计》征稿简则
土木工程学科简介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在地热资源勘查中的应用
犯罪现场保护概念新论
论犯罪现场概貌摄影
刍议犯罪现场重建的价值
“超学科”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