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2018-02-07 00:24张赛宜
政法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参与者偏差

张赛宜

(广东警官学院 治安系,广东 广州 510230)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但是,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来看,其爆发又存在诸多社会心理因素。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来,认知偏差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根源,由认知引发的情绪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因素,群体的相互作用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推力,群体性事件不同类型的参与者各持不同的目的和心态。群体性事件按照有无预谋为标准,可以分为预谋性群体性事件和情境性群体性事件,本文以情境性群体性事件为视角,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进行分析,根据认知-情绪-行为的心理发展为纵线,以不同参与者心理特征为横面,积极探寻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社会心理学原因,揭示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演变过程,以深化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增强相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从而避免和减轻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一、群体性事件内力生成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一)归因偏差

归因,是个体根据有关信息及线索,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原因进行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归因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和普遍的心理需要,归因的结果,决定我们下一步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了诱发事件的原因之外,还与参与者的社会心理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与参与者对当今各种社会现象、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阶层的认知及归因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大都来自社会底层,生活贫困、境遇不佳,被称为“弱势群体”,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感受到的是挫败与失利。

在归因过程中,人们大都愿意采用自我防卫策略的“自我服务归因”来解释自己所处的地位。人们对自己的认知会影响他们对周围事件的解释,同时也会影响对他人的反应。社会心理学的理论证明,当个体获得成就、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获得丰厚的财富时,倾向于把成功归结为自己的才能和努力(内归因);相应的,当社会地位低下的“弱势群体”遭遇失败、贫穷时,常常把原因归咎为“运气不好”、“黑箱操作”、“制度不合理”等(外归因)。这种归因偏差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就是暂时缓解失利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压力,短时间内免受痛苦情绪的困扰,但是,不利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因为归因偏差而带来快乐。相反,他们比那些承认自己有问题的人更具有深层的痛苦,这种痛苦随时伺机寻找突破口进行宣泄。另外,这种归因偏差会给人们造成各种不良适应,如带着更多的偏见去认识和解释社会,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在事件的诱发下,有同质性的群体很容易形成群体偏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情形是:诱因事件发生并被错误解读(也可能是事实不公)时,群体的归因偏差被证实,情绪快速被激活,群体迅速形成,对抗冲突随即产生。

(二)比较偏差

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受别人的影响同时也在影响他人,大多数人对自己及他人的社会行为和结果都有观察和判断,并进行社会比较。从理性的角度看,社会比较应该是中立的、不带任何情感因素的、不带偏见地做出关于个体自身能力等方面的推断,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个体在进行社会比较时,由于上文所述的“自我服务偏差”而出现比较偏差,从而影响其正确的社会判断。这种偏差最典型的有两种,一是心理估计上的偏差,即过低估计自己所得,过高估计别人所得。这与人们过份重视自己的需要而轻视或忽视别人的需要有关。二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付出,过低估计别人的付出,这同人的感受或体验有关。[1]绝大多数人在认知过程中,往往忽略自己不感兴趣的事情而集中关注那些自己感兴趣的事,因此,凡是符合自己兴趣的,能满足其心理需要的事物,就能成为认知者注意的中心,成为其认知对象并通过认知加工得出符合自己意愿的结论。付出收益比是社会底层在社会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在这点上无疑也容易出现比较偏差。他们往往看到了自己辛勤的付出及低下的收入,时常看到了其他阶层丰厚的收入和轻松的生活,这种比较偏差给他们带来了负向的、不公平的情绪。同样,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依据自己错误的经验图式,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做出符合自我价值标准或者自我认可的主观推断,因此,他们得出的结论大都是阶层的利益被剥夺、社会制度不合理、社会不公平等。三是在比较中出现的偏差就是参照群体偏差,个体社会化的主要载体之一就是参照群体,它能为个体的态度、行为及自我评价提供参照。正常情况下,人们应该跟同一阶层、受教育程度相似、能力相当、同一行业等关键要素类同的群体进行社会比较,但是,由于参照群体的最大特点是个体可以不具备群体成员资格,比较是开放式的,所以,社会比较变得既无序又无规则,因此,人们在社会比较中,极易出现参照群体偏差,如学者跟影视工作者比较收入,农民工与白领比体力付出,老百姓与官员比社会资源等等。上述种种比较偏差带来的结果必定是社会底层的民众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相对剥夺感等阶层情绪,这就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动机形成要素。

(三)行为结果预期偏差

任何行为都由动机驱使的,都有其预期想要达到的目标。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对动机选择上,会遵循“趋利避害”及“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筛选,以此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也就是说,“利”是是否采取行动的最大动力,在行为产生前,所有对“利”的想象,均来自个体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因此,人们对行为结果的预期对群体性参与者是否采取行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行为模式结果预期偏差是指参与者为解决群体性事件诱因问题拟采取行为方式的结果期待。[2]最常见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行为结果预期偏差有几个方面。一是因错误的图式而产生的预期偏差,图式指的是人脑中已有的知识经验的网络。过去的经验会对个体认识事物的过程及行为结果的预期产生影响,个体的图式中如果严重缺乏法律常识,那么他们对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后果往往过于乐观,认为参与群体暴力活动无非是一种利益诉求的方式,跟大众、随大流,大不了没有达成愿望,但起码行为结果是无害的。这种行为结果预期偏差,导致很多触犯法律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事后后悔不已;另外,有些地区确实存在维权渠道不畅、司法不公等现象,致使人们产生错误的图式,出现行为结果预期偏差,以为利用群体力量把事情闹大,给政府施压,就能顺利通关,达到预期目的,因此,他们主观上愿意把事情闹大,并以此作为谈判资本,达到预期目标。第三个导致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行为结果预期偏差的是,尽管参与者认知图式中具有法律常识,也能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参与者普遍认为,过激行为的后果会是“法不责众”,不了了之,因此,他们大都存在侥幸心理,相信通过群体性事件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是一种既能达到目的又能使自己规避法律制裁的做法。可见,行为结果预期偏差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原因之一。

二、群体性事件动机生成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并不能总是纯粹客观地认知自己的境况,而是根据大量的已有信念、期待、价值观、偏好等来认知社会,造成社会认知偏差。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是先有认知,才产生情绪体验的。如果个体对社会的认知出现偏差,无法通过客观、公正的角度看待社会和生活,那么,产生负面的、消极的情绪也就不难理解了。同样,人们对诱因事件的经验也总是主观的,受社会认知的影响,事件本身的刺激情境并非引起情绪反应的直接原因,个人对刺激情境的认知解释和评价、预期才是引起情绪反应的内在原因。那么,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认知诱因事件中会产生什么样的情绪体验?这些情绪又如何使人们转化为行为动机呢?

(一)相对剥夺感

积极的归因模式会产生稳定的情绪,引发积极的行为模式,消极的归因模式会导致不良的情绪状态,引发消极的应对方式。社会比较是“相对剥夺感”的重要来源。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往往在错误的归因模式下,在社会比较中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按照沃克和史密斯的定义,“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体与参照群体比较,从而对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感知。相对剥夺理论的核心命题是,当人们感知到他们当前享受的生活水准与他们认为他们应当享受的生活水准之间的不一致时,人们开始变得不满和具有反抗精神。[3]152它是个体或群体对自身状况的一种主观感受,是一种社会比较的结果,所以被认为是“相对的”,而非“客观的”。出现社会认知偏差的人极少用客观的、被社会认同的方式进行社会比较,他们总是带着自己固有的偏见或对自己保存自尊有利的方式进行比较,但无论如何,在弱势群体中,社会比较的结果往往使该群体感受到“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资源被剥夺,其他阶层以各种方式侵占了他们应得的利益,因此,社会是不公平的,某些群体的剥削或制度不公是导致他们贫困的根源,他们在社会变革中付出最多但获利最少,资源被“官员、富人”所侵占,因而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但是,并不是有“相对剥夺感”的人就必然会参加群体性事件,它虽然具有动机功能,但是,当情绪尚未达到高压状态或没有诱因促使情绪激发时,个体是不会产生过激行为的,这时候“相对剥夺感”只作为“启动因素”存在于参与者身上。当诱发事件出现,“相对剥夺感”被激活,群体共同形成“被欺辱”、“弱势”的心态,群体产生怨恨、愤怒等敌对情绪并相互强化,在群体效应的压力下,群体暴力行为才会产生。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对近14年间的群体性事件特点进行了梳理,发现:民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由交通肇事引发群众公愤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高。尤其是豪车车主肇事和交通逃逸容易激起公愤。[4]显而易见,“相对剥夺感”使人们产生“仇官”、“仇富”等对立心理,这种心态对群体性事件起着重要的动机作用。

(二)社会焦虑

焦虑是一种情绪状态,是一种害怕、提心吊胆甚至是惊恐的内心体验。焦虑产生的原因是人们对外部情境的认知和解释的结果,这种外部情境可以是现实存在的,比如面临生命威胁的情境,也可以是由想象产生的威胁或压力,如考前焦虑等,焦虑是指向未来、尚未发生的事情,因此,在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个体对情境的认知所带来的想象的焦虑感更为常见。在某一阶层中,焦虑的人数增多,个体的普遍焦虑就会形成一种社会焦虑,共同反映了这一阶层在社会变革中,感到恐惧、无能为力、前途渺茫的一种情绪体验。焦虑的特点一个是指向未来,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在社会变革中由于各种原因变得不知所措,无法适应,终日担忧物价、养老、竞争甚至生存危机,他们为此痛苦不安,无法解脱。焦虑的另一个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感受到焦虑情绪的存在,但是并不能清楚表达导致焦虑的具体对象或具体原因,因此,有的心理学家把这种状况称为“漂浮焦虑”或“无名焦虑”。当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出现,人们会立即对号入座,意识到自己的焦虑来源,就是诱因事件中的不利因素,人们似乎找到自己焦虑的具体根源,迅速代入情感,把改变诱因事件的结果视为改变自己的命运、减轻焦虑、释放压力的途径,因此,人们立即抓住机会,迅速变得情绪高涨,全身心投入到改变自身命运的热潮中去。当同质群体的关注点都共同指向诱因事件并产生群体情绪,情绪互相感染、相互激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成为必然。所以,社会焦虑是群体性事件动机生成的基本要素,它隐藏于人们的心理中,一旦导火索出现,焦虑在群体的相互作用下被无限放大,并共同指向诱发事件,集体焦虑爆发,形成不可以阻挡的推力。在万州的“10.18”事件中,一句“天下公务员是一家,棒棒被打不会得到公正处理”就是社会焦虑情绪的典型代表,“棒棒”代表的就是社会底层,人们自然代入了自己的身份,嵌入了极大的焦虑情绪,暴力对抗俨然已经成为人们争夺权利、释放压力、改变命运的斗争。

计算结果表明:1)在不同的资本结构下,新模式的盈亏平衡点比旧模式下降5%;2)随着业务量超过盈亏平衡点后,新模式利润增长的幅度明显高于旧模式;3)总杠杆系数随业务量的提高逐步降低,新模式杠杆的下降幅度大于旧模式,风险也逐步降低(表12)[1]。

(三)挫折感

另一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机生成要素是人们的挫折感,攻击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以挫折为前提。当个体通过社会认知,在社会比较中感受到自己的不利地位时,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改变看问题的角度,把参照群体改为比自己差的人,或改变为跟自己过去的困境进行比较,通过这种新的解读方式使个体暂时保持了心理的平衡,获得良好的心态,保存了自尊。另一种是在社会比较中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和“焦虑感”,人们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改变命运的愿望。但是,由于现实原因或能力原因,个体在期望与现实之间看到遥远的差距,感受到或遭遇到阻碍自己达到目标的情境时,个体就会又出现了另一种的心理紧张状态,如紧张、沮丧、愤怒、无助等,这就是挫折感,挫折不仅是因“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某种心理状态,更重要的是人们在实现期望时所遇到的阻碍而产生的内心感受。伯科威茨认为,挫折产生的是愤怒,即攻击的一种准备情绪。[5]357可见,挫折感不会直接导致攻击行为。但是,当这些情绪没有得到及时宣泄,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犹如一瓶装满煤气的、高压的煤气罐,一旦出现攻击线索,就如气罐被打开了“阀门”,胸中的愤怒喷涌而出,随时被引爆,群体暴力行为随时发生。当然,个体是否参与群体暴力活动,并非绝对无理性成分,它还取决于人们对攻击行为结果的预期。在认知因素中,个体若意识到群体暴力行为可以为个体或群体带来利益,满足他们的需求,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群体暴力行为才会产生。如2008年发生在云南省孟连的“7.19”事件,胶农在橡胶产业的两次变革中利益诉求都得不到解决,长期的经济利益纠纷、多次诉求无果。部分官员淡漠群众的利益,甚至参股橡胶公司,享受分红,参与胶林买卖,不顾胶农诉求,致使胶农形积怨,矛盾积累、激化,挫折感强烈,愤怒情绪早就蓄满。当诱发事件发生时(孟连县公安机关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就立即引发500多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当人们意识到自己不再是孤立的而是群体中的一员时,自然而然地意识到群体人数的力量,这种力量大到可以摧毁一切,人们也错误地意识到要满足自己的诉求,就得依靠这种力量,因此,他们遇到阻碍时就会毫不犹豫地进行攻击、摧毁,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群体性事件行为推力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来,情境性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是没有明显的组织性的集群行为,上文分析的社会认知、社会情绪只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要素,那么,在诱因事件出现后,还有一些因素,促使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快速聚集,目标一致,达成共识,并采取行动。这些要素包括:谣言误导、群体同一性、去个性化、社会感染、暗示与模仿等。

(一)谣言误导

谣言是一种失真的、缺乏事实根据、被凭空捏造出来的错误信息,它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反复出现,可以一夜之间传遍大街小巷,影响力极大。谣言是制造者根据自己的想象有意或无意编制的、歪曲的、失真的信息。因为是编造的,所以反复出现的谣言都朝着带动人们的某些情绪方向发展的特质,使谣言显现出另一突出的特点,就是能击中群体心理的要害,快速激活人们的情绪,成为所有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人们在思维上有一个特点,就是往往会去寻找那些支持自己信念的信息,选择相信与自己原有认知一致的信息,因此,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参与者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发生归因偏差、产生不满情绪。谣言的出现支持了他们的信念,证实了他们的设想,激活了他们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丧失了逻辑推理能力,轻信了不合常理的谣言,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选择相信自己的直觉,有的甚至加上自己的想象成份,在原有谣言的基础上,添加猜想和细节,以增加煽动性、恐慌性。绝大多数参与者宁可相信自己的自动化思维而不愿意花一点精力进行分析和证实,就这样,谣言就快速激活了人们原就蓄满的负向情绪,并迅速扩散,形成了难以消除的影响力。2008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的“瓮安事件”中,最开始引爆群体情绪的,就是对一名女孩死亡原因的谣言,如“死者是被领导的侄子强奸溺死的”、“死者叔叔报案被公安殴打致死”等。参与事件的250多名学生中,绝大多数听信了谣言而加入暴动群体中的。

(二)群体同一性

群体同一性是因认知、目标、感受相同而保持的一种群体归属感。在诱因事件发生初期,个体根据自己的认知和判断,按一定的分类标准把自己归入到群体中,分类的标准并没有绝对性,可以是外在的、可见的客观标准,也可以是内在情感的类同。群体可能具有外在同质性的特点,如老乡、打工族、的士司机等。内在情感的类同共有特征,可以是在诱因事件中均感受到自己是被欺压的人或同是“弱势群体”等,归类也可能跟当时的情境因素有关,但是,只要个体感觉与他人具有同质性,就可以自动把自己归入群体中,并乐于成为群体中的一员,与群体行为保持一致,认同了群体行为的目的和规范。随着群体同一性的发展,个体因与群体融为一体而感到满意,自愿接受并服从群体的压力,群体认同慢慢形成并增强,去个性化特征明显,群体目标使人们相互依赖,体验到“同舟共济”的感受。这种群体认同是驱动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导,它促使人们愿意为群体目标而放弃原有的道德标准,并相信群体行为可能会带来某些社会变革,甚至产生违法行为也在所不惜。例如:广东中山沙溪镇“6.25”事件,表面看是偶发事件,但是,当地村民与外来人口长期的“二元不合”是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外地四川籍人口与当地治保会人员及村民彼此对立,仅因两名孩童的打架事件,在谣言的催化下,在群体同一性的推动下,快速形成对抗式群体性事件,产生极其恶劣的群体行为。

(三)去个性化

群体性事件是去个性化最常见的情境。去个性化是个体的一种自我意识降低,自我评价、认知能力及我控制力下降,理智感削弱的一种特殊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体的责任意识明显丧失,他们会改变惯常的行为模式,甚至产生侵犯、攻击行为。在群体性事件中,一般参与成员往往会陷入去个性化状态。这时候,群体的力量解放了个体的自我约束,个体不再是原来的自己,群体的规模效应使得个体“匿名化”,变得毫无顾忌,没有愧疚感和同理心,后天的教育和约束均失去作用,道德感和法律意识基本丧失。去个性化使个体大大降低了对行为后果及社会评价的关注,不必为群体行为承担罪恶感,内心压力减少,内在约束减弱,用最本能的、反射性的极端方式表达情绪、进行宣泄,产生打、砸、抢、烧、杀等极端的攻击行为。在去个性化的情境中,人们极度亢奋,表现出精力充沛,不断地重复一些不可思议的行为而浑然不觉,无法停止。对那些在正常情况下会引发自我控制的线索表现为无动于衷,内疚、羞愧等行为控制力量被大大削弱,侵犯行为由此增加。发生在2008年6月28日的“贵州瓮安事件”中,一名14岁的小学生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么热闹,从来没有过的新鲜,从来没有过的冲动,我随大家冲进大楼,在掌声和加油声中成了烧车砸车的英雄,而且越烧越兴奋,越砸越勇敢。”[6]

(四)社会感染

社会感染是一种较大范围内的信息与情绪的传递过程。社会感染与从众不同,从众主要是个体被动接受群体的压力,而在行为上主动采取行动的过程,而感染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在群体行为中,社会感染能激起人们相同的情绪并采取相同的行为。社会感染的形式具有双向性的特征,你感染我,我反过来又感染你,相互刺激、互相强化,感染者与被感染者之间的角色可以互相转换,直至整个群体。另一种感染的形式的特征是连锁性,以一传十,以十传百,群体情绪就像波澜一样被迅速散发开来,就连旁观者也会受到这种情绪感染,加入群体的行列。另外,社会感染还具有极强的爆发性,在群体性事件中,群体内部产生循环感染,反复震荡和反复循环,引发强烈的情绪共鸣,集体情绪被快速点燃、扩大,情绪达到疯狂状态,这时候群体内部的人不再是自己,他们不再受自己的意志支配,似乎被催眠一样,完全丧失理智,行动被激情所左右,具有不顾一切向前冲的勇气,盲目行动,不计后果,使事态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任何一种感情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其程度之大,足以使个人在为集体利益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时显得毫不犹豫。”[7]20在体育赛事的群体性事件中,社会感染表现得最为明显。个体在相对封闭的、人员密集的空间内,情绪相互感染,强化,直至整个人群都陷入一种近似疯狂的、巅峰的状态,产生过激行为。

(五)暗示模仿

在群体性事件的启动阶段,群体形成同一性,逐渐形成初步共识。群体性事件的骨干成员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通过语言、表情、行为等或借助现代通讯工具向群众传递谣言信息,反复传递最新信息,对人们的心理及行为施加影响。使他们接受领袖人物的意见和观点,或者是按照他们所暗示的方式活动。在群体性事件中,影响暗示的效果受个体人格及知识层面的影响。围观人群中那些独立思维能力差、判断力弱、知识水平低以及自信不足的人,往往容易接受暗示;事件中处于困难情境并缺乏社会支持的人员,也往往成为被暗示的对象,他们在无助的情况下,受谣言暗示,随着群体规模逐渐扩大,他们的自我意识变得越来越弱,这类人在认知上相信,他们行为的结果可能与群体行为的结果联系在一起,因此极易受环境中提示的影响而采取行动。另外,在群体基本意见形成、组织初步形成的阶段,群体性事件的骨干成员开始逐步建立威信,部分人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觉得模仿群体的行为能到达目的、得到好处,满足诉求,于是开始产生模仿行为。当然,也有的年纪较小的参与者,不带任何目的,仅凭好奇心而产生模仿行为,无形中扩大了群体的规模,助长群体力量,造成不良影响。

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在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类型的角色在事件中的作用不一样,按他们对事件的影响力,可以把参与者分为激进成员和普通成员。激进成员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组织主导作用,他们散布谣言、带动群体情绪、制造并维持某种符合他们意愿的气氛,以保持群体的士气和效率,这种人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领袖”人物。普通成员多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多数作为普通的围观者参加到群体中去,大多数人来得快,散的也快。也有少部分人在观望中受谣言的影响,态度发生在强烈的转变,在情绪感染下丧失理性,去个性化,不由自主地追求与群体内多数人一致的行为,转化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辅助力量。

(一)激进份子

1. 报复心理

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激进份子往往抱有报复心态,他们可以是事件的受害者或利益所得者,也可能跟诱因事件无关。这类激进份子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早已形成强烈的对抗社会的心态,长期的心理不平衡使他们期望通过群体性事件达到报复社会及他人的需求,诱发事件只是他们借机产生报复行为的借口。他们在事件中充当灵魂人物,主动挑唆、误导围观群众,鼓动群众的激烈情绪,有意推行事态恶性发展,唯恐天下不乱,从中获得报复社会的快感。

2. 谋利心理

群体性事件中部分激进成员与普通成员在目标上的有明显差异的,他们可以是诱发事件的家庭成员,也可能是与诱发事件无关的其他人员。但是,这类激进分子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目的是从中获利,他们会根据以往的经验,评估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以及采取什么手段可以达到目标,他们企图通过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既定目标。这类激进成员最希望的是扩大事态、制造混乱甚至不惜牺牲普通成员的利益,以此作为与相关部门谈判的资本,逼迫对方让利,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类激进成员在群体性事件中危害极大。

3. 自我表现

有的群体性事件激进份子积极推进事态的发展,他们的目的并非是政治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表现自我,满足出人头地的目的。他们在人群中有一定的威望,组织能力也比较强。这类人往往在诱因事件发生后,快速参与,成为事件的组织成员,并极力推进自己的行动计划,描述自己的主张,希望获得群体的拥护,有的甚至愿意牺牲个人的利益,打着公平正义的旗号,为群体谋利。他们对事态的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类人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获得群体的赞赏和拥护,他们希望群体相信,只有有效利用他们的智慧,才能帮助群体满足和达到特定的目标。这类人在群体事件中,最希望能满足自我表现的欲望。

(二)普通成员

1. 泄愤心理

诱因事件的发生,并不足以引发群体性事件,它只起着导火索的作用。群体性事件深层的原因在于群体在社会比较中产生的“相对剥夺感”、“不公平感”,以及表达诉求渠道被堵,改变无力的挫折感。这些不良情绪在弱势群体中长期积累、发酵,得不到合理的宣泄,找不到出口,因此,在遇到诱因事件后,普通参与成员希望通过群体事件,借机宣泄自己的愤怒心理。群体性事件的普通参与者大都没有具体目标,也没有危害社会的恶意。他们参与事件,具有较强的情绪性,只是希望通过事件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怨恨和愤怒情绪,一旦情绪宣泄完成,压力减少,即表现为热情减退,行动结束,自行解散。因此,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一类就是以宣泄情绪为主导的群体,如:拆迁利益受损者、下岗工人、无业居民以及上访人员等。

2. 正义心理

群体性事件的普通参与成员大都存在同情心理,这是比较直接、表层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同情诱因事件的受害者,认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员,有义务帮助受害者获得应有的补偿,他们带着打抱不平的心态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这部分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的认识和愧疚的感受,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在“伸张正义”,他们不谋私利,关注的是事件受害者的利益。他们与泄愤心理的参与者不同,当受害者的诉求得到满足时,这些人有一种对自身正义行为满足的成就感,但是,如若事件的结果不能满足他们的正义心理,他们仍会继续坚持,不肯罢休。

3. 法不责众心理

在群体性事件中,许多普通参与者都带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参与事件的。他们明知暴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大多数人侥幸地认为自己混在人群中,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主要的原因是个体在群体活动中责任意识降低以及被评价的焦虑减弱,表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明知行为不合法,但是,他们相信,根据历史的经验,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不良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只要有群体作为掩护,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会受到社会舆论谴责,而显得心安理得,因此,在这种心态下,个体改变以往的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

4. 从众心理

从众是指个体被动接受压力,主动采取行为的过程,从众有时可能不符合个体的本意,但是人们却是自愿采取行为与群体保持一致,自愿是从众的重要特点。在开始面对诱发事件时,许多不具有思考能力、缺乏认知能力的个体,在情境不确定的情况下,选择相信他人的行为最具有参照价值,因此主动采取从众行为;在群体性事件中后期,群体目标明确,群体认同感强,个体会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从众行为,以此维护群体利益,特别是当目标的达成有赖于他们的努力集合的时候,人们愿意为群体做出贡献,以维护群体的一致性,达成共同目标。

结语

运用社会心理学的原理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机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消除社会认知偏差,政府相关部门要健全法治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让民体会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提高公众遵纪守法的积极性,消除对法治状况的认知偏差;另外,要拓宽民众的诉求表达渠道,保证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及时表达,并为决策者所知,减少民众的挫折感和对抗心理;另外,还需建立健全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及时为事件当事人提供心理辅导,改善认知,缓解压力,化解矛盾,提供帮助。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化,及时传达明确信息,澄清事实,打破谣言的制造与传播;其次要抓住不同类型参与者的心理,尽快劝离围观群众,减少人员聚集,降低对抗程度;另外,要主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搭建谈判平台,主动提出条件,缓和情绪,控制事态发展;找准群体性事件的核心人物,注意收集证据,打破其心理优越感,断其后路,为后续的打击工作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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