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些思考

2018-02-07 22:17张军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2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

张军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工伤保险室 北京 100029)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到改革发展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法律依据,基本建立起了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有效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职业风险,发挥出了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全面改革的深化,发展理念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互联网经济的涌现,工伤保险制度正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而在新形势下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也暴露出一些自身的不足和不适宜之处。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基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基础,借鉴各国的经验及主流发展趋势,现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作一些思考。

1 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职业劳动者为中心,建立保障内容齐全、相互促进的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体系。充分保障职业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所有职业劳动者都有相应制度的安排;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机制,提供多元化保障,增强工伤人员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强具有人性化的工伤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运行高效、服务便捷、监管有力的管理系统,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 工伤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六项主要任务

2.1 以工伤保险为基本,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体系

坚持工伤保险保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工伤保险为基本,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体系。在工伤保险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基本+补充”的体系架构,形成多层次保障格局,满足广大劳动者多元化的保障需求。一是继续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确保法定覆盖范围内的职业劳动者都享有工伤保险权益。二是科学划分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边界,确定国家法定保险和市场化保险的职责范围,形成多层次的工伤保障架构。三是发挥商业保险优势,研究确定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发展空间。通过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满足职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更多、更高的保障需求。

2.2 以待遇保障为重心,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工伤保险的制度定位决定了要以待遇补偿为主,其实工伤康复本身属于待遇补偿的内容,差别费率与费率浮动机制客观上起到了预防的作用。加强以工伤待遇补偿为主体、以工伤康复、工伤预防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要完善科学待遇结构与标准、建立科学的工伤康复、工伤预防运行机制。一是继续完善工伤待遇保障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政策,制定配套的规范和标准。二是实行医疗救治和医疗康复一体化管理。建立工伤“大医疗”概念,把工伤医疗救治和医疗康复视为一个整体,实现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最大程度地维护工伤人员的生活和劳动能力。三是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强化职业康复,以提高和恢复伤者身体功能为目标,让工伤职工尽可能回归原工作岗位或原工作单位。探索以回归原单位为主要渠道的多种再就业途径,增加工伤人员再就业机会。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激励用人单位接收工伤人员就业。四是重视工伤人员的心理康复。对工伤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尽量减少工伤事故对伤者心理的影响,帮助工伤人员度过心理创伤期。五是依法界定、明确社会保险机构与安监部门和用人单位对事故预防的职责关系,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六是充分发挥工伤事故与保险费率挂钩机制作用,用经济杠杆强化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责任意识。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做好职业安全知识、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事故高发区域的监控,对在一定时期内事故高发的单位进行警示并相应调整费率。

2.3 以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主要参保对象,逐步向各类职业人群扩展

法定覆盖范围内的职工要全员参保,法定覆盖范围以外的职业劳动者要有制度保障。对于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应尽快纳入,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应研究制定工伤保障办法,做到所有劳动者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将现行法定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重点加大对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扩面力度。巩固农民工参保成果,保护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加强劳动监察,促进法定范围内的职工全员参保。探索自雇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农民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给予其制度性安排。

2.4 以“三工”伤害为核心,建立附加保险,进一步优化工伤保险保障结构

借鉴国外经验,调整现行工伤保险保障结构,构建“基础保险+附加保险”的工伤社会保险框架。基础保险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保障内容,保障范围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受到的职业伤害情形。建立保障范围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的附加保险。

2.5 以市级统筹为基础,以省级统筹为目标,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全面实行市级统筹,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做法。推行省级统筹,制定切实可行的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处理好省、市、县三级的人、事、权、责关系,处理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各环节的关系,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市、县两级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根据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环节多,过程长的特点,制定省级统筹管理指导办法,明确各级间的人、事、权、责关系,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市、县两级的工作积极性。二是积极鼓励中、西部地区及各地市发展不平衡的省份先行实现省级统筹,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

2.6 以推进人性化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化、规范化、人本化、信息化的“四化”目标框架下,针对工伤保险保障人群的特殊性,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的人性化服务体系建设,使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有更多的人文关怀,让工伤人员感受到制度给予的温暖。一是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规章办法和标准,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等工作环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规范工伤保险数据指标,提高工伤保险数据质量,为工伤保险统计、分析、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建立工伤保险责任员制度,把服务下移到用人单位,由保险责任员负责区域内的工伤保障政策宣传、事故监督、经办服务指导等工作。

3 工伤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保障

建立与工伤保障事业发展相匹配的管理、服务队伍,是保证工伤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和经办服务队伍要根据工作量配备相应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车辆和设备,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工伤保障行政、管理、经办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整体提高工伤保障队伍的能力水平。

[1]王东进.坚持以完善创新发展为主线 全面深入系统研究工伤保险[J].中国医疗保险,2017(11):10-13.

[2]张军.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点及对策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2017(6):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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