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

2018-02-09 00:59张静
中国储运 2018年12期
关键词:委托方贸易融资

文/张静

关键字: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风险防范

一、引言

所谓“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而国有企业参与的融资性贸易,逐渐演变为民营企业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利用国有企业银行背书能力,取得银行融资,国有企业获得固定收益的业务类型。该类型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常见于大宗商品领域。

融资性贸易业务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极大风险,给国有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国资委自2013年以来多次印发文件,明确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2013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多次强调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清理、停止和退出融资性贸易业务,控制风险。

二、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特征

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原因

第一,市场中大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抗风险能力不强,缺乏足够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差,面临市场供需矛盾及价格波动风险,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而国有企业实力雄厚,有良好资信,银行融资能力强,民企可借助国有企业良好银行信用,进行变相融资,达到融资快捷、成本低廉的目的。

第二,目前国内国际环境中不确定因素较多,经济持续向好的基础仍需进一步巩固,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加快转型升级创新是企业面临的难题。一些国有企业存在自身市场竞争能力低、转型升级能力差等问题,业务资金回报率低、盈利水平不高,但在取得银行信贷方面仍具有优势;而融资性贸易,可以迅速做大企业的营业规模,做大资金流,达到较好的业绩考核。

基于供需双方的利益要求,融资性贸易大行其道,成为近几年中常见的一种贸易形式,而由于贸易表现形式多样化,具有一定隐蔽性。

2.融资性贸易的特征

第一,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第二,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第三,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第四,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三、融资性贸易类型

以下从合同买卖角度,将融资性贸易分为三个类型,也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类型。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或委托方和受托方)两方当事人,必要时存在第三方。融资性贸易表现为买卖合同形式,资金供给方为融资企业直接提供资金。

1.代理采购类型

受托方(资金供给方)根据委托方(资金需求方)委托,在收取委托方保证金后,向指定第三方进行物资采购,受托方收取固定收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部物资销售给委托方的业务模式。

此类型中,委托方和第三方企业(即资金供给方的上下游企业)有可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明显具有托盘性质。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果不对同一委托方或关联企业核定业务规模,存在敞口资金风险放大的可能,进一步加深业务风险。

2.保值销售类型

买受人(资金供给方)与出卖人(资金需求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依据市场价格预先支付出卖人一定比例的采购货款,取得货物所有权;双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销售,到期扣除约定收益后支付出卖人尾款,未销售部分出卖人进行回购。

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货物实际未销售,由出卖人全额回购的情况。货物实际未真实流转,仅有资金流和票据流。

3.闭合循环型

受托方(资金供给方)与委托方(资金需求方)签订合作协议,委托方为生产企业,受托方为委托方采购原材料,用作委托方生产使用,待成品生产出来后,受托方监管成品库存,委托方负责销售,约定期限内支付委托方固定收益。

该业务模式下,一旦业务中止,受托方抽离资金,可能导致委托方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出现异常,而受托方是否能有效监管成品库存,通过变现弥补损失,充满不确定因素。

四、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1.资金风险

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为形式、融资为实质的业务,货物的采购和销售环节均由资金需求方组织开展,资金供给方一般既无采购资源,又无销售渠道,在贸易链条中处于被动地位。而资金需求方多为中小民营企业,资信水平较低,自身抗风险能力差,一旦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就有毁约的风险。国有企业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

2.法律风险

第一,法律性质不明。由于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交易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可能判定为不具有真实买卖合同性质,而被认定为以贸易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相关贸易合同等可能被判定无效。

第二,货权归属不清。融资性贸易中,由于资金供给方不掌握货权,存在空转走单的可能性,资金支付后既无货物实际交付,又无提单或仓单等权利凭证,且煤炭、钢材等大宗物资作为标的物不特定,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货物主权不清,资金供给方不能证明货权归属,会陷入钱、货两失的困境。

第三、民刑交叉问题。中小民营企业寻求大中型国有企业庇护,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情况下,国有企业充当了“二银行”的角色,给不法之徒提供了权利寻租的空间,企业内外人员串通,导致合同诈骗、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3.税收风险

第一,发票管理责任。因合同、仓单的可信度不高,开展保理业务的银行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管理规定,以其作为融资要件。一旦发生融资纠纷或坏账,极易溯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给税务机关和人员带领职务犯罪法律责任的追索风险。

第二,增值税风险。虚开链条涉及上游的冶炼制造和进口企业、横向的商贸企业、下游的核心企业,还会为出口骗税提供业务流、票流、资金流的假象和便利。一旦上游虚开问题爆发,必然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造成大量非正常户走逃、失控发票和欠税难以追缴。

第三,所得税风险。融资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作方一方面全部列支融资成本费用,制造巨亏假象;另一方面隐匿放贷贴现收益,逃避缴纳所得税,造成其整个链条上税收的大量流失,主张黑市金融,破坏正规市场“资金蓄水池”和“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1】

五、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

1.持续优化经营模式,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2017年两会期间,在被记者问及央企负债情况时表示,“未来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是要严格禁止的。”融资性贸易资金占用大、盈利水平低、业务风险高、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潜在较大经营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和财务承受能力,审慎决策,依法规范经营,严格控制业务规模,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空转走单类虚假贸易业务。

2.强化内控体系,防范运营风险

强化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明确企业各部门风险管控责任,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作用,完善业务前期论证、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合同履行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深入业务合法合规性、内控有效性评价,强化审计监督,实现持续改进优化。

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加强国有企业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决策制度,不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入决策制度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以及风险评估等规定,强化负责人的决策责任,最大限度防范决策失误和风险的发生。

4.加强客户信用管理

严格中小企业合作准入资质条件,及时修订完善客户考察评价和准入标准。谨慎选择资金实力不足、资信度差以及兼营贸易、融资、担保业务的中小客户。优化客户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策略,科学建立客户动态量化考核和风险防范体系,对客户的整体实力、业务规模、合同执行情况、处罚情况等方面综合量化考评,提高客户风险的预见性和防范能力。加强客户信用额度管理,严格客户信用额度的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及时采取增信措施。

5.加强存货管理

建立健全存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有企业对货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加强对存货的验收、保管及出入库管理,货物原则上存储在自有仓库,使用公司标准仓储合同版本,对于存储在第三方仓库的业务,必须严格审核第三方仓库资质,要求仓库与委托方不得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要定期与仓库对账、实地盘点和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结论

融资性贸易给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存在资金、法律、税务等多重风险,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国有企业固然有其机制僵化、市场竞争力不足等缺点,仍不能作为其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借口,国有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有效保护手段,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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