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案管作用倒逼司法责任制精准落地

2018-02-11 19:54李华蕾通讯员黄简萱骆效朋
21世纪 2018年4期
关键词:评查黄冈市责任制

见习记者/李华蕾 通讯员/黄简萱 骆效朋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石,关乎司法办案是否公正、高效这一人民群众的核心关注点。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真改、有效,最终要体现在办案质量、效率上;人民群众对改革是否有获得感,也主要取决于办案质量、效率是否显著提升。

“要借助司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倒逼办案模式的转变和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2017年7月31日,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在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下,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职能作用,从案前、案中、案后都建立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廉洁。

“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内部唯一能贯穿在司法办案始终,具有‘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全方位职责的特有业务职能,将其作为倒逼司法责任制落实落细的抓手,完全契合理论和实际,作用和效果也非常明显。”黄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新华告诉记者,该院一直以来十分注重案件管理探索与创新,案件管理部门基础建设得到有力强化,为案件管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该院进一步树立“大案管”理念,创新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管理职能在“确权”“监督”“归责”中的作用,进一步合理配置权力清单,规范办案流程运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一系列举措不断倒逼司法责任制改革精准落地。

线上配置倒逼线下运行

全面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检察官的司法办案权限,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

为此,湖北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对检察官的办案权力作出详细的规定,较为清晰地界定了检察官的权力界限。湖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强调:“省院制定下发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入额检察官一定要真用、敢用、熟练运用,检察长也要真放、敢放、该放就放,做到谁的权力就由谁行使,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要借助司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上线运行,倒逼办案模式的转变和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

如何把权力清单真正落实到位?如何全面杜绝“线上线下两张皮”?在省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下发后,黄冈市检察院以案件管理部门牵头,结合改革要求,专题研究办案组织架构、轮案编制方式、轮案规则等项目,调整系统基础配置,现已通过轮案自动分配案件152件。结合部门需求,调整系统中法律文书的最低审批权限,将权力清单的软性条款实化为业务系统的硬性约束。结合地域实际,坚持对监督类案件职权适度下放,调整系统中个案的办理权限。特别是结合文书流转,制定各业务条线《文书流转/签发单》模版,规范审批“意见”和“决定”的使用,按不同案件类型对各办案角色填写意见方式进行统一,划清责任主体,确保了检察官权力清单在每一条业务线、每一位办案检察官、每一起案件上得到规范化落实,确保了权力真放、真用。

2017年,黄冈市检察院刑检部门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占比74.5%,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同比下降12.5%,检察官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全程监管倒逼规范司法

对检察官充分授权后,如何做到放权不放任?

在新的运行机制下,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清廉,黄冈市检察院案管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从案前、案中、案后都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每一个流程节点、每一个“动作”、步骤、每一个行为都进行监督,通过网上业务活动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填录、文书制作、业务流转等操作,将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案件程序、涉案财物处理、文书制作、当事人及律师诉讼权益保障等各个方面纳入监督范围。

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所有案件实现全流程监督,倒逼司法责任制实践运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司法办案更加高效。检察官成为司法办案和司法责任的主体后,检察官责任心明显增强,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公诉案件平均办案时间缩短5天,批捕案件平均办案时间缩短2天,侦查监督案件平均办案时间缩短为2天,办案效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二是司法办案更加规范。通过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案管部门等多维度的内部监督,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体系更加完善,促使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检察官严格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案件质量更优。在2017年案件质量评查中,瑕疵案件占全部评查案件的1.69%,案件瑕疵率较改革前大幅减小。

完善机制倒逼领导办案

黄冈市检察院对领导直接办案的路径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结合实际制定《检察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暂行规定》,明确了分案机制、办案方式、办案范围、办案数量等事项,区分不同业务类别和案件类型,确定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必须参与的数个“关键环节”,并要求领导干部在每个“关键环节”必须至少亲自参与一次。从运行机制层面保证检察领导干部办案实现“三有”即业务系统里有反映、法律文书上有签字、讨论记录中有记载,做到“三符合”即符合案件类别规定、符合案件数量标准、符合规范司法要求,体现“三性”即示范性、亲历性、真实性。

“我们采取‘协商指定为主,随机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先由案管部门初步筛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听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意见后,报相关领导干部确定,再进行指定分案。”李利告诉记者,该院案件管理部门依据分案机制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到领导干部手中,确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示范性”。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平台,对领导干部办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全程“留痕”,建立领导干部办案数量、案件类型等情况每月网上公示、季度通报制度,确保领导直接办案的“亲历性”和“真实性”。

黄冈市入额检察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已经成为新常态,2017年,全市入额检察领导干部共办案1150件,人均办案12.92件。

案件评查倒逼责任落实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真正落实必须以科学“归责”和依法“问责”为前提,而落实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奠定落实司法办案责任追究的基础。

黄冈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案管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的牵头作用,成立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并先后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案件评查人才库管理办法》,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构建了一套科学化的有效的评查制度。在实践中,该院坚持常规评查与专项评查并重。除开展常态化评查外,将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信息来源,对特定范围、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重点、专项评查,突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无罪判决、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法定不起诉、国家赔偿等重点案件的评查。并实行一季度一评查一通报,逐案填写“案件评查表”,每季度通报一批优秀案例和瑕疵案例,对所评查出的瑕疵案件实行问责、追责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交政治部备案,作为办案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作为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利告诉记者,去年由案管部门牵头组织专班通过自查与抽查、查实务卷宗与查电子卷宗、综合分析与个案点评相结合方式,评查各类案件3524件,对发现的质量瑕疵一律点到案件、点到问题,督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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