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也应确保“责能匹配”

2018-02-18 15:56童国富
现代职业安全 2018年3期
关键词:主管负责人管理者

童国富|文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相应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以上规定仅包括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各岗位操作人员),并未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众多的各级管理人员。

仅仅遵循《安全生产法》,可能导致的问题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接受相应的培训,中间的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将被忽视或者培训不到位。直接后果就是各级管理者不具备安全相关意识、知识和技能,其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将不得法、不到位。

笔者曾经参与某个事故调查,该事故中一位年轻的员工在操作数控车床时被车床挤压导致重伤。调查中发现,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明显不足。比如说,生产主管在布置工作结束前,会大声喊一句“注意安全”,但是他并不能说出具体的要求,比如说现场的风险在哪里,需要怎么去注意防范事故发生;该主管制作的员工岗位培训的教材也没有包括该车床的危害及防范。事故调查表明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从直接主管部门来看,如果事故所在部门的主管和其他管理者接受过合适的安全培训,能够识别和控制管辖区域的风险,能够培训教育好员工,那么该事故可能被避免。

笔者最近曾经给若干企业从总监到一线主管等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了为期半天到两天的安全管理技能提升培训,从课后学员及其管理者的反馈中发现,学员清晰地认识到了法律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及失责的后果;学员表达了乐于参加培训并且期待更多安全培训的想法。学员的反馈传达了一个明确的概念,就是职责和能力需要匹配,而且必须匹配。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92号)拓宽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五条)。该规定实际上是将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提高到了传统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其出台和落实无疑将大幅提高煤矿各级管理者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对提高煤矿生产安全将带来深远影响。

综上所述,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业绩,减少事故的发生,各行业、各省市可以制定针对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之外的管理人员的更具体的培训要求,而不是将他们等同于一线从业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重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他们“责能相配”,以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彻底落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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