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价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8-02-18 08:39范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摘 要 正义作为法律的根本价值追求,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和法律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因。法的正义价值在现代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正义价值也在各个法律部门中都能有所体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地诠释了法律的正义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适用都离不开法律正义的价值观的指导。

关键词 法律价值 正义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简介:范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61

一、法的价值与法的正义价值

(一)法的价值

所谓价值,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外部产生联系时所产生的,是联系需求客体和主体的桥梁。

关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从西方法学概念中衍生来的。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其中一支,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的依据,正是一定的价值追求推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的价值是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法的基本价值主要有自由,正义与秩序。而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首先需形成正义的法,在此基础之上,司法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关键环节。

(二) 正义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道德,一直以来都是我们追求的共同理想,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现实社会中,每个人对正义都有自身的标准和要求,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公平即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正义是法律存在的重要原因以及重要理由。可以说,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与正义二者相辅相成。

法的正义价值,可以说是法是正义实现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法的存在满足了我们对正义的需求,法实现了我们追求正义的目的。法的正义价值并不是由法本身的性质或属性中产生的,它是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法的正义价值是由正义的法实现的,相反,非正义的法是没有价值的。法的正义价值不仅是体现在实体法律中的正义,还包括程序法方面的正义。实体正义是法的规范体现了权利、义务分配的正义原则,法的程序正义是法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体现了正义原则。本文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进行论述,体现出程序正义的必然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及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予以排除不得使用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取得的,不管是否有证据能力,都不能被法庭采纳。证据的排除,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在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性和法律本身具有的一定自由裁量权,会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自觉地加入自身的主观意识和价值观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规定该规则拥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规则的确立不仅能纠正违法行为,还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守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当被告或其近亲属等发现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时,有权当场拒绝或在司法审判中有权利要求予以排除。

为了保证得到的证据是可以用来定罪量刑的有效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与证据相关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在刑事诉讼中,利用不恰当的方式得到的证据,是很有可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收集手段的不合法,而不得不加以排除,这会使很多人不能理解,尤其是在关键证据被排除之后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致使其逃脱法律制裁,从而使法律本身失去价值。所以,不少人怀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存在的合理性。

但从最终目的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它存在的意义,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价值。规则反映的是程序公正,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体现案件的实体公正。从另一个角度讲,即使排除的证据是真实的,是有证明能力的,但予以排除是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予以保障,即使可能无法实现实体正义,但却反映了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难免会存在一定冲突,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我们长期探索的课题。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

价值的实现程度关键在于主体,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特性。对于法律价值而言也是如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基本的证据规则,我国立法已经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说明和确立,是现实司法实践的具体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好地诠释了法的价值中的正义价值。

(一)从证据能力方面体现法的正义价值

证据能力问题,即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所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和资格,这与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没有关系。例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真实可靠的,但由于其取证手段违法导致口供丧失了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资格。虽然有些证据与案件具有密切的联系,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但由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致使不能成为定案根据,从而予以排除。证据能力问题是证据法规范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证据法的主旨即在于限制证据的证据能力和法律资格。因此,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得的证据一定是在合法程序下得到的,相反的话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出发,保证应当排除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关于证据能力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程序要求的公正、正义、客观,也从侧面反映了法的正义要求。

(二)从程序后果方面体现法的正义价值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称为“诉权启动”。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5条确立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会暂停中止审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会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并裁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由于案件的侦查人员可能实施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致使其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些关于程序后果的相关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保证了案件的实体公正以及法律的正义价值,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对人权的保障与尊重。程序后果的规定对于防止非法取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社会信任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更是对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

法的正义价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者看起来似乎没有必然联系,但从本质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的根本意义就是为了保证法律实现其自身的正义价值。从另一方面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其自身的正义价值。纵观之前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和呼格案等冤假错案,它们都有一个惊人的相似之处:侦查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因此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重要性。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根本目的,而正义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核心价值,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和存在的主要理由。冤假错案的存在严重违背了法律的正义价值,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保证法的正义价值要求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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