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18-02-19 23:55
学术探索 2018年8期
关键词:违法证据监测

欧 丹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1620)

一、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情况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问题也不断呈现。2015年《广告法》修改之后,其第44、45条首次直接对互联网广告行为进行规范。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可见,《广告法》明确授权工商行政部门实施广告监测职责,并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完善监测措施,查处违法广告。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互联网广告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互联网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总、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信息的发布、监测结果的分发与上报等。

同时,“国家互联网广告监管平台系统”于2016年9月1日正式上线,这为互联网广告监测和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截止到2017年8月,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主要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工作:(1)对全国1000家主要网站实施日常监测试运行,覆盖除台湾、香港、澳门以外的全部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划,1000家网站代表的广告经营额,已经占全国网站广告经营额的95%以上;(2)通过对1000家网站的延伸监测而纳入监测范围的网站、网页已经达到5.6万家,较上年度增加32%;(3)累计对300亿互联网信息开展广告识别,记录6亿条次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情况,并以平均每天150万的速度增加;对425万条次广告开展人工审核,发现12.03万次涉嫌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等等。海量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对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及固定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传统意义上手工作坊式的人工审核“识别—收集”电子数据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利用尖端云计算、高效分布式爬虫和智能语义分析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广告智能监测的新模式,这为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提供便利,也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提出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广告之后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但是,监测平台固定涉嫌违法互联网广告过程中连接入口图片、广告落地页图片因为客观技术问题往往无法再现,而这又与电子数据的“重现性”存在冲突。截至2017年8月,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案件指挥调度系统,对涉嫌严重违法的3.35万条次广告,由国家工商总局向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进行1303次集中案件线索派发,涉及全国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划46个,得到全国 1038 次案件办理反馈。其中,以派发次数为基础测算的派发线索处理率为79.66%,以广告条次为基础测算的派发线索处理率则为3.10%。*本文数据均来自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该中心由国家工商总局与浙江省负责共建。可见,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证据利用率并不高,以违法广告条次为基数来看利用率更低。部分管辖地工商局反馈:“按监测证据的指向上网查证,无法再次看到相关违法广告。媒介和广告主也不承认发布违法广告。”派发线索的部分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电子数据的认识仍存在一定偏差。根据《广告法》与《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固定等取证规则进行明确规定,这不利于行政机关对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利用。

二、制定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必要性

(一)增强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是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被采信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关联性的有无以及大小决定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以及证明力的大小。[1](P33)对电子数据的实际影响,关联性甚至远超过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之效果,它必须同时满足内容和载体上的关联性。[2](P175)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证据收集规则可以通过明确证据收集的对象和内容来保障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它存储于特定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或者被保存在特定网络服务器中。因此,电子数据的证据收集对象通常包括电子数据本身和相关配套信息两个方面。只有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及其配套信息才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完整性”。[3](P151)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主要收集违法事实(违法发布广告或发布违法广告)、违法主体、违法程度(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发布违法广告的条数)、违法时间等内容。电子数据证据的配套信息是指反映数据电文生成、存储、变更及传输整个运行过程的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数据电文所依赖的运行设备和运行系统可用来证明数据电文的原始性。完整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及配套信息可以确保证据的关联性。

(二)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也是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被采信的重要依据之一。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主要通过规范取证方式、固定方式、操作环境、程序流程以及存档形式等方面的内容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相比传统证据,电子数据存在易毁损、易修改、隐蔽性、脆弱性和复合性的特点,它还表现出无形性与虚拟性。[4](P105)因此,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更应当注重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其他电子数据类似,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同样是以磁性介质为储存基础,它存储于特定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或者被保存在特定网络服务器中。在收集与固定过程中,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则会面临取证方法、固定方法、操作环境、存储工具、转移媒介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明确并细化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固定方法、操作环境、转移方式、存储形式等内容可以有效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同样也是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被采信的重要依据之一。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主要通过明确证据收集的主体,规范证据收集的程序等内容来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保障电子数据的合法性:(1)监测电子数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2)监测电子数据内容、形式与来源的合法性;(3)监测数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可通过直接明确授权证据取证主体为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及地方各级广告监管行政部门,它可为互联网监测电子数据收集主体提供直接的合法性基础。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规定,取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及法律知识,取证人员人数应当不少于2人,则可以为取证主体提供实体及程序上的双重合法性基础。另外,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取证内容、取证方式、取证程序、取证环境等内容,可以保障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内容、形式、来源及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四)提高电子数据的利用率

一般而言,影响互联网广告监管行政部门采信相关电子数据的因素主要包括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是保障电子数据真实、可靠、合法的基础。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本身具有独有的属性,如高科技性、无形性、依赖性及易变性等。因此,必须通过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其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直接影响地方行政部门采信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主要原因是以往电子数据收集的对象和内容不完整。目前,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主要收集固定互联网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而对违法主体、违法情节及电子数据形成的辅助信息收集不够充分和完整。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通过明确证据收集的对象,不仅包括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本身,还包括电子数据的配套信息保障电子数据相关性。不仅如此,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还可以通过明确取证的方式、固定的方法、操作环境、程序流程、存储移送等相关内容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概言之,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取证规则可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及合法性,提升监测电子数据的利用率。

(五)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执法效益

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还可以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益。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主要可以从保障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和效率两个方面提升行政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益。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通过明确科学的取证方式和方法以及固定方式、存储条件、操作环境等形式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所依据的电子数据科学有效,进而保障行政机关监管执法的科学性。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保障电子数据真实、可靠、合法,可以直接提升行政机关审查电子数据的效率,进而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针对不同违法互联网广告做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效率。另外,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区分一般监测数据与违法广告数据,并且违法广告数据还进一步细分为轻微违法广告数据、一般违法广告数据和严重违法广告数据。不仅如此,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要求针对不同的电子数据采用不同的取证方式及固定方式,这可以保障互联网广告监管行政部门优化监测内容的结构,科学合理进行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固定,进而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效率。

三、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的现实问题及其成因

(一)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内容不完整

前文提到,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坚持完整性原则。全面取证要求证据收集过程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5](P141~142)证据得到相互印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取证工作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无遗漏地进行。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行政部门收集的电子数据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时间等内容。但是,对违法主体及违法程度等内容的相关电子数据缺乏必要收集与固定,这可能导致后期行政机关处罚违法互联网广告行为过程中,无法精准确定违法广告行为人以及违法广告处罚的力度。另外,对上述电子数据配套信息的收集也存在薄弱环节。其中,互联网广告监测部门收集电子数据过程中相关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变更及传输等整个过程的电子记录,以及工作环境、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仍缺乏必要的收集与固定。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配套信息的缺失可能直接影响相关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究其原因,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互联网广告监测人员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其二,现有取证技术不足以应对海量互联网广告电子监测数据的审核与收集。

(二)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不明确

《广告法》已经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2016年《暂行办法》第19条明确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还可以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暂行办法》第20条还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可见,上述法律法规仅仅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监测。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常并不直接负责广告监测工作,而是突出专业化管理,成立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广告监测,例如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全国互联网广告,浙江省工商局设立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负责监测浙江省广告,部分基层执法部门甚至将互联网广告监测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授权专业化的广告监测中心负责监测互联网广告,并收集相关电子数据。另外,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人员资格及人数同样存在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形。新成立的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在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的人员配置以及取证人员的技术及法律知识培训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三)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方式不科学

与传统证据不同,网络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存在科学技术化的特征。[6](P531~569)根据调研,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取证的方式是以程序自动取证为主和以人工(核查式)取证为辅应对海量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其中,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计算机程序自动取证缺乏必要的认证规范,缺乏对监测数据的分类,难以区分一般监测数据与违法广告电子数据。根据违法程度不同,违法广告还可以分为轻微违法广告、一般违法广告、严重违法广告。与此对应,违法互联网广告的电子数据也可以分为三类。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仍采用相同的取证方式可能不是十分合理。另外,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人工取证缺乏相应的流程规范,不利于互联网广告监测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过程实现标准化操作,还可能造成电子数据取证的标准无法统一。一般而言,证据的收集与获取以原始载体为原则。但是,电子数据数字化和无形化的特征需要执法人员使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将其从原始载体中固定出来并转移到相应执法部门用以检查的计算机上,并要求整个过程保持电子数据的初始状态。根据调研情况,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固定过程中,监测人员目前主要采用截屏、拍照、网页保存、网址保存等静态与结果式固定方式,而录音、录像、镜像备份、云储存等动态与过程式固定方式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保全规范不合理

电子数据存在对载体的高度依赖性,它与原始载体的可分离性和易改动性等特点使电子数据信息存在不稳定,存档就成为在收集、提取步骤之后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可靠完整的重要一环。根据调研,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存档仍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例如缺少对存档形式、内容、环境及记录的相关规范。电子数据存档的不规范会直接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使用、保管和移送监督链,[7](P53~55)这将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此,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的存档问题是制定取证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此外,网络电子数据具有高速流转性,处于传输状态的电子数据往往在网络系统中保留时间非常有限。[8](P79)根据调研,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的及时性仍存在不足,这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一,因互联网广告数据的数量巨大、取证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范围非常广泛、广告监测部门人力资源有限、人工审查耗时较长等原因,部分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无法得到及时的收集与固定。其二,因取证方式、方法及取证程序上的局限,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的效率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

(五)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的操作环境检查不充分

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不仅要求证据内容的真实可靠,还要求提取、收集、固定、储存、移交全过程的操作环境、规程和方法符合法定程序,通过确保操作过程和方法的法定性和规范性来加强电子数据的可靠性,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数据存在易毁损、易修改、隐蔽性、脆弱性和复合性的特点。与肉眼可直观识别的纸质记录不同,电子数据通过看不见摸不着的计算机语言记载着,它具有无形性。电子数据是非连续性的,即如果有人员进行任何操作,追踪记录就会由于电子设备的自动生成而中断,一旦被恶意篡改,则难以证明其真实性。根据调研,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并未及时检查操作环境,这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技术较好,它可以比较充分地保障监测环境的安全,客观上缺乏每次监测都须检查操作环境安全的急迫性;其二,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人员主观上缺乏证据收集的程序意识。但是,操作环境的客观安全可靠并不能替代实际操作人员删减必要的操作环境检查程序。

(六)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健全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殊属性,电子数据的取证过程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首先,取证人员不得执行无关操作,并且应当详细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其次,收集的电子数据可能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等信息时,取证人员应当事先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当事人许可。[9](P51)根据调研,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取证的流程规范不足。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通常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取证的准备阶段;(2)取证的收集保全阶段;(3)电子数据的检验分析阶段;(4)电子数据的提交阶段。[10](P8~9)目前,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缺乏对取证前准备程序的要求,缺乏对取证过程中工作记录的要求。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往往注重网络电子信息的提取,缺乏对提取电子信息进行检验和分析。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不细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工作仍在积极探索之中,众多制度和规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其二,司法行政部门以往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注重收集证据结果,而对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遵守不足。

四、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内容要件

(一)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内容及其完整性

根据最佳证据规则,证据应当尽量收集原件,[11](P203)电子数据也不例外。电子数据本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其仅是以数字代码为原始存在形态的电磁信号。电子数据原件的认定标准也有别于其他证据,主要是以准确性、完整性及可调取性等内容来判断。[12](P86)例如1998年加拿大《统一电子数据法》规定,“如果是明确地、连续地运用、依靠或使用某一原始输出稿形式的电子记录,作为原始输出稿记录或存储的信息的记录,则该电子记录视为最佳证据规则意义上的记录”;2000年美国《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规定,“若电子记录满足准确性和可调取性即视为满足原件要求”。可见,取证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收集所有相关的电子数据,以确保收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另外,电子数据多数情况下都可以精确复制,且复制件和原件高度同一。在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也可以作为证据。2011年《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认可符合特定条件的电子数据复制件的证明力。

为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应当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对象,主要包括违法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本身和相关配套信息两个方面。具体而言,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主要应当收集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程度、违法时间等内容。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的配套信息则主要包括反映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电文生成、存储、变更及传输整个运行过程的电子记录。电子记录主要包括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过程的工作环境、人员、时间、地点、方法、记录等相关内容。

(二)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及其资格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殊属性,互联网广告执法人员与监测电子数据取证人员往往是相分离的。专业取证人员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保障收集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015年《广告法》明确授权工商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2016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的技术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法规仅授权工商行政机关在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往往是由工商行政机关成立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收集和固定,并且上述委托或授权通常缺乏明确的依据。从域外立法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计算机取证公司(取证实验室、证据保全实验室),帮助执法机关进行电子数据的收集工作。例如美国“电子数据发现公司”“网络侦探”以及英国第一响应人、镜像制作员等。[13](P137)因此,我国立法或行政规章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通过明确授权确认专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资格。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可以先通过取证规则明确授权广告监测部门取证主体的资格,应当包括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地方各级广告监测中心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取证机构。目前,受电子数据取证行业监管能力的影响,我国应当坚持以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专业机构为主要形式,市场化非营利性专业机构为补充形式。

2011年《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其中,获取传统证据及电子数据都需要“应当至少2名执法人员”,这是程序合法性的客观要求。因此,互联网广告监测部门在广告监测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有至少2名成员在场执行。不同于传统证据,调取电子数据的主体还有专业性的要求。[14](P521)电子数据数字化的形式特点要求取证主体掌握相应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专业知识能保证电子数据以最真实、最直观的面貌被呈现出来,从而提高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因此,互联网广告监测部门在广告监测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提取。

(三)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及方法

在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广告监测部门主要取证方式集中在网页电子数据收集及远程电子数据收集。其中,网页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截屏、屏幕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网页中存在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的相关信息。远程电子数据收集主要是通过爬虫监测技术、程序介入性监测技术及分光数据监测技术等专业性计算机技术收集互联网广告网站及广告联盟等媒介中存在违法互联网广告的相关信息。根据取证的方法不同,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还可以分为人工取证和程序自动取证。其中,人工取证主要要求互联网广告监测人员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程序自动取证则主要要求程序运行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要求取证过程中始终要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这要求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操作系统是安全的。所有取证都应当注意调取证据时要时刻防止病毒、黑客等不当因素的干预和破坏。不仅如此,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取证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监测数据采用不同的取证方式和方法,例如对一般监测数据仅采用机器程序自动保存,对轻微违法广告监测数据采用简便收集程序,对严重违法互联网广告数据可以采取多种取证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2011年《指导意见》规定了书式固定、拍照摄像、拷贝复制、委托分析四种取证方式。其中,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主要适用拍照摄像和拷贝复制两种固定方式。拍照摄像方式主要是通过拍照、截图、摄像等方法将电子数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进行固定。拷贝复制方式主要是将储存涉嫌违法互联网广告信息的服务器等设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镜像备份。如果涉案电子数据存在争议,则可以通过委托分析的方式进行固定。[15](P12)针对重要电子数据,还可以采用公证固定方式。针对网络电子数据的特征,取证方式还可以利用IP地址获取技术[16](P67~69)以及人工智能和数据挖掘技术[17](P44~47)等科学技术进行取证,它可以保障收集的电子数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云技术等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存在高科技性及复杂性,[18](P2~3)其取证方式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四)明确电子数据的保全规范及其技术

因商业模式的变革,互联网广告注重广告内容的精确投放,其呈现的方式存在随机性、触发式、多变性等特征,这导致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的内容相比于一般网络电子数据具有更加突出的易变性及欠稳定性特征。因此,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应当及时进行储存保全。电子数据的存档需要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保障措施。电子数据存档主要有脱机介质和网络存档二种方式。采取脱机介质存档是指将目标电子数据录入事先准备的存储设备中,然后进行压缩和备份。采取网络存档是指通过网络将目标证据下载到移动存储设备中,这是网络实时存档,当然还有网络滞后存档。针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监测,执法人员可利用云存储技术采取网络实时存档。在广告发布同时,计算机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模拟取证人员进行自动存储,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这可最大程度上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网络电子数据储存应当根据电子数据的存档注意环境安全,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需要远离高磁场、高温、潮湿、腐蚀性环境,防止因环境因素而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可靠性的认定。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还应当明确电子数据存档应记录相关工作流程,并根据整个电子数据收集与固定过程最终制作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告,[19](P68)以便日后查询。

(五)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环境及其检查

电子数据对储存载体的高依赖性使得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存储过程中还存在易损坏性。其中,硬件损坏、错误操作、数据加密、隐藏、病毒、黑客侵入、环境不适宜等诸多原因都可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另外,电子数据在传输到用作检查的计算机时,以及检查过程中都可能遭到外界技术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因此,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始数据不受任何破坏,取证人员需严格按照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要求收集证据,不得执行无关操作,并要杜绝他人对电子数据进行篡改。

在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广告监测取证人员等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保证取证和存储环境的安全。其中,取证人员在取证之前应当运用专业技术检查网络安全环境,避免病毒、黑客的干扰,注意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存储设备和场所应远离高磁场、潮湿、高温、挤压、灰尘等恶劣的环境,[20](P56)防止电子数据被物理环境所破坏。概言之,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收集制度应当建立以收集前的重点检查、收集中的充分注意和收集后的定期检查为核心内容的动态检查体系。

(六)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及其原则

提取电子数据不仅要符合技术层面上的规范要求,还要符合收集程序及方法等法律层面上的规范要求。前文提到,电子数据取证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结合监测数据及执法的特性,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取证程序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取证前准备工作。取证前准备工作主要是指取证人员检查监测设备的工作环境以及明确取证对象。二是数据识别。在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取证人员应当根据经验及专业知识对监测电子数据进行筛选和识别,以明确取证的内容和范围。三是数据收集。识别数据之后,取证人员应当根据数据的类型与性质及时进行收集。收集程序是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核心内容是电子数据收集的完整性。取证过程不仅需要收集涉嫌违法互联网广告要件事实,还需要收集其他辅助事实。2011年《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办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员。2016年《刑事电子数据规定》第14条规定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等内容。可见,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明确规定取证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取证过程并制作相应工作记录。在提取证据的过程中,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该工作记录应详细、真实地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显示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内容。除此之外,工作记录还应当记录制作人员、时间、方法、环境等相关信息,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电子数据的初始状态和完整性加以佐证。四是数据固定。由于电子数据存在易变性等特征,电子数据收集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固定,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证据不被破坏。五是数据检测分析。电子数据检测分析同样是取证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互联网广告监测过程中,取证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因其具有高科学技术性等特征,往往需要鉴定确定其法律效力。实践中,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广告主、广告平台、广告制作者等主体往往存在分离的现象,违法互联网广告发布主体的身份及IP地址往往多变不易追踪确定,这导致违法互联网广告主体身份及其责任的电子信息往往也需要鉴定确认。六是数据保存。由于电子数据的依赖性,取证人员应当及时将收集确认之后的电子数据储存在特定的介质之中。储存过程中,取证人员应当事先确认介质的可靠性,并对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进行封存,避免受到外界不当干扰,并形成“保管链”。[21](P195)七是数据提交。数据提交是取证程序的末端环节,它的核心内容是确保电子数据在移送过程中不受外力影响,例如适当采用时间标签、介质封存等措施。概言之,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完整、及时和科学等基本原则。

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广告监管部门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新互联网技术既为行政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进行必要监管提供了有利条件,也给监管部门收集和固定涉嫌违法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造成障碍。相关立法与行政法规在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问题上存在缺位现象,这导致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时常遭受不利的挑战,进而影响相关电子数据的利用率以及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因此,制定明确且易操作的互联网广告监测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成为当下最迫切的任务。

猜你喜欢
违法证据监测
刑事违法所得追缴的两元体系构造
一起多个违法主体和多种违法行为案件引发的思考
特色“三四五六”返贫监测帮扶做实做细
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违法?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如何有效查处“瞬间交通违法”
手上的证据
网络安全监测数据分析——2015年12月
网络安全监测数据分析——2015年11月
手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