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诚信观探讨

2018-02-20 06:01彭文君
学术探索 2018年6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道德

彭文君

(浙江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诚信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被公认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曾经对个人立身、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治理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今要继续发挥诚信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就必须扬弃诚信的传统内涵,赋予其新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要素。这是因为诚信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的存在和发展根源于并反映于社会存在,需要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社会文明的进步与时俱进,否则就会表现出与现代文明不协调,失去有效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功能。正如马克思所言,物质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政治以及精神的生活的过程,是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而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1](P32)基于经济社会的客观发展趋势和需要,探讨现代意义上的诚信观念,就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一、现代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诚信经商”是我国古代商业经营的重要伦理观念,如《礼记·王制》中规定:“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荀子说:“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百工忠信而不楛,则器用巧便而财不匮矣。”[2](P187)这些话表明在中国古代人们是十分重视诚信在商业活动中的价值,唯有诚信经商,以诚相待,如实反映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才能够赢得顾客的信赖,生意才能越做越大,商业才能兴旺发达。若是经商不讲诚信,欺瞒顾客,产品以劣充好,一旦败露就是名利皆毁,人财两空。

诚信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样重要。市场经济是通过价格、竞争和供求等机制的作用实现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但是要实现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必须在诚信准则的支配下,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倡导和发展现代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现代诚信是营造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文化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诚信在创建这些有利于经济建设的环境中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诚信在政治环境建设中的作用体现:可以使各级政府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从而避免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增强大局意识,不搞各自为政、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市场体系;诚信有利于强化政府自身素质建设,致力于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诚信政府,通过政府信用提升的表率作用,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诚信使立法者忠诚于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严格立法程序,做到科学立法、严肃执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诚信在思想文化环境建设上的作用体现:通过诚实守信的思想文化教育,把人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继续发挥市场经济带来的并给予其助推力的竞争、效益、平等、创新等积极因素的作用,克服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如追求利润最大化带来的唯利是图、背信弃义,等价交换带来的背离信念、权钱交易,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本位主义,尊重个人容易导致的个人主义等消极影响。诚信思想文化也有利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人们热爱自己的职业、对自己的职业负有责任心和荣誉感的道德情感,约束人们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纪律,努力做到爱岗敬业、买卖公平、诚信无欺的职业道德,形成“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行业风气,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诚信思想文化教育也有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竞争观,使竞争参与者依法竞争,正确看待竞争的得失,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化。诚信在社会生活环境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人们因诚信的遵守,使人际关系变得和谐,社会风气得到优化,因为在这种人际社会环境下,促使经济主体自觉以诚信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产生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需要,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现代诚信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的市场体系,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严格的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形成和完备有赖于诚信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市场体系的发育完善需要开展平等有序的竞争,反对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和行业部门垄断的行为,而诚信有助于规范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完善需要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禁止虚假广告、欺诈经营等破坏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诚信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可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的市场体系需要统一的国内市场,这就需要避免一些不利于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做法,比如搞地方保护主义、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而且为了消除市场体系发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搞好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诚信道德教育,教导人们用诚信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值得倡导的有利措施。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制定、落实都有赖于诚信发挥积极作用,这是因为决策部门只有具备高度的诚信素养,才能从客观实际出发,准确分析客观经济形势和总结经济发展规律,兼顾各方面的短期和长远利益,实事求是地制定宏观调控措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也只有具备了诚信素养,宏观调控部门才会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注重宏观运筹调控,而不过于直接干涉经济主体的运营自主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证宏观调控的适度性。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诚信素养,局部利益的所有者才能在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高度的对国家和人民的责任感和忠诚,甘于牺牲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大局利益,以保证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得以实施。诚信也有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作用。市场运行规则是维系市场活动的秩序,保证资源、商品流动和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它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正式的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的,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是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和市场主体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非正式的主要是属于商业道德范畴的商业习惯、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等。诚信有利于人们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事经济活动,也有利于使市场主体增强道德自律,时刻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保证市场活动的规范有序。

二、现代诚信是民主法治良性发展的动力

诚信是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它对国家政治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古人就曾说过,“德礼诚信,国之大纲”,[3](P179)把诚信视为治理国家的大纲来重视,“君命无贰,失信不立”,[4](P857~858)治国者不能失去立场和信用,不然就不能在世上立足,得不到民众的拥护。“上不信,则无以使下”,[5](P53)领导若自身不能诚信垂范,自然就难以使下属自觉服从其组织和指挥。因此,诚信作为为政之则,虽然时过境迁,但是其强大的道德力量,尤其是赋予了现代内涵的诚信对于我们现代社会民主法治政治具有积极意义。

民主法治的充分实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诚信对民主形式的实现和法治效果的提高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诚信有助于民主形式的实现,一是诚信可以保证民主选举的公正性,利于防止选举方案和选民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不被贿选、暴力恫吓等非法手段破坏。二是诚信可以实现民主管理机构决策的科学民主化,因为具有诚信素养的民主管理机构的成员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发扬民主作风精神,防止个人专断,征求群众意见,群策群力,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断。三是诚信有利于决策能够得到落实,这是因为决策能否落实取决于人们对决策的真诚和信赖的态度,敢于克服困难,坚决贯彻,若是缺乏诚信,就会怀疑甚至敌视民主决策,最终使决策流产。

其次,诚信也可以增强法治的效果。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P199)这就是说实现法治就必须要有好的法律,并且好的法律又能得到人们的遵守,两者缺一不可。强调法律权威的至上性当然是法治应有的要义,但是法治还强调法律要有善意的和正当的动机与目的,符合公平、正义、诚信等原则,也就是说必须要有道德价值为其基础。尽管内含诚信价值的法律并不一定就称得上是好的法律,但是好的法律一定是遵循和包含了诚信的价值规范。诚信在提高法治效果的方面,可以发挥作用的余地也很大。一是诚信是人们遵纪守法的道德基础和外在表现。法律只有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才能成为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而这就取决于人们的诚信素养,若是有较高的诚信素养,它就能使人们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引导激励自己扬善抑恶,自觉提高自身道德境界,实现道德理想,而且人们就能把法律内化为个人待人处世的准则,自觉遵守和按照法律规范办事,维护自身权益和履行公民基本义务,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的目标。二是诚信的示范效应可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如果诚信品格在社会上受推崇,就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品质和行为,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讲诚信的人越多,诚信公德就越深入人心,就利于形成弘扬正气、抨击邪恶的社会环境。三是保证法的有效实施。执法者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是影响法的有效实施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的实现。但是执法者的执法活动的效果又取决于他们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道德水平,尤为重要的是他们的道德水平,这是因为只有具备诚信素养的执法者,才会遵循宪法至上的权威,忠诚于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偏袒,不包庇,做到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使法律真正为人民的社会生活服务。

诚信是建设廉洁政府的重要监督力量。诚信能否成为具有实际效力的社会道德,关键还在于政府能否首先作为诚信表率。廉洁政府,本质上就是握有公权力的某些政府机关人员不以公权谋私利,使政府真正成为代表民众意愿与权力的管理者,真心实意地帮助老百姓解决困难,做实事,民众也才会发自内心的感谢和给予信任。而腐败政府,事实上就是某些政府机关人员欺骗和滥用人民委以他们的权力,非法攫取群众的利益为个人私用。所以,要实现政府的廉洁除了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监督的效用以及加强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之外,更为长远和根本的还是需要借助道德自律的力量,提高政府部门及其成员的诚信品质。若是政府及其成员真正做到了对法律诚信、对人民和社会诚信,自觉履行自己的承诺,就能有效地遏制腐败,避免暗箱操作,信息公开透明,减少资源的浪费,服务和管理效率也能不断提高,社会环境也会变好,政府就能给予经济社会发展以正能量,实现社会正义。

三、建构和发展主体权责对等的现代诚信观

综上所述,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推动民主法治的进步,顺应人类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迁,就要对传统诚信进行创造性转换,倡导和发展主体权责对等的现代诚信观。

第一,现代诚信主体应是平等的,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也应是对等的且是有限的。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分等级和尊卑的宗法社会,人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由血缘、宗法等自然纽带所决定的身份来确立,处在不同等级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表现在道德责任上就是存在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封建社会对女性提出的 “三从四德”,就是一种典型的因男尊女卑所形成的对女性的苛刻的道德要求。而就诚信的权利和责任来讲,地位尊贵的人享有要求别人讲诚信的更多的权利而对自己讲诚信的要求却更少,地位卑微的人则相反,他更多是承担诚信的义务而很少享有要求别人诚信的权利。古代中国也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个体和家国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家国利益至上,个人并没有独立的权利和地位,为家国无条件的服务是其应尽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已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契约化交易形式已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而契约的订立和执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合意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契约的实现要求契约双方必须是讲求诚信,而且对双方的诚信要求是对等的,是不允许只享受要求别人诚信的权利,却不去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这种契约伦理也是符合在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精神。每一个参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或政府组织等都应该相互信任和共同履行契约,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因为每个诚信主体都是自由的、平等的。当然必须强调的是,现代社会诚信主体间的诚信范围是有限的,而不应像古人所要求做到“事无不可对人言”,以契约的规定为依据,只要求诚信主体在契约合意的范围内表达了真实的意愿并且提供的信息也真实可靠即可,这符合现代价值要求。[7]

第二,现代诚信应具有普遍社会性,适用范围要从熟人普及到陌生人;诚信关系类别从公民个体间的诚信扩展到公民与企事业单位、政府等组织所形成的诚信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经济的形式决定了人们在一个相当狭小的环境里生产和生活,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进行人际交往,形成的是一个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社会,也就是所谓的“熟人社会”,该社会的结构特征就是“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通过血缘和姻缘关系为纽带逐步外推所形成的关系网,就好像把一块石头投入水中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8](P25)这就意味着随着亲情或人情密切程度的高低来决定彼此之间的亲和分疏以及对他者所应承担的道德伦理责任。由此可知作为维系古代社会伦理关系的诚信,同样也是根据人情关系的亲近决定诚信的程度,跟自己关系密切的就要求对其诚信度高点,依次下去,到了陌生人几乎可以不做诚信要求,只要求“朋友有信”,这种诚信带有很强的人伦色彩。

在现代社会,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了生产更为专业化,交换更加普遍化,分工日益深化,职业种类日趋多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呈现丰富性,不仅有熟人之间的交往,也存在陌生人之间的交流,原先适应于“熟人社会”的传统诚信观念,因其不能协调更广泛的人际关系,已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甚至还会束缚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建立能够调节更广泛人际关系的现代诚信,以利于市场全球化和贸易世界化。因此,现代诚信要保证不分亲疏对每一人都应讲诚信,让人们可以放心诚信,实现诚信的普遍化,不仅要有这种普遍诚信的思想观念,更需要努力构建保证普遍诚信的社会保障机制,比如构建诚信的法律制度。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传统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除了公民个体之外,还有企事业法人、政府等组织已成为市场的重要的参与者,这些组织的诚信程度将决定整个社会的诚信发展。因此,现代诚信不能只对公民个体提出要求,还应包括企事业的商业诚信,政府诚信,公共诚信,并且这些诚信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双向的而且是平等的,这也是现代文明的价值要求。

第三,现代诚信在合乎正义的前提下承认追求利益的正当性。中国传统诚信重道义,这是因为在以家国为本位的社会,比较注重家国利益而相对忽视个人利益,再是与古代中国重农抑商的思想相配的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朋友熟人之间不能谈交易,只能尽义务,否则就被视为势利小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9](P2524)这种道义性的诚信有积极之处,告诫人们做任何事要以“义”为先,正所谓取财有道,但也有消极之处,这种思想对封建社会的人们追求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压抑了人们追求利益的冲动,因为古人的“义”的界定具有局限性的,把一些正当的利益也划入“不义”的范围里,如商人通过正当的方式所获利益,还有朋友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等,这就在某种意义上抑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动力,忽视了利益追求的正当性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10](P82)西方社会的诚信思想不仅承认了追求利益的正当性,还鼓励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追求财富,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但是这种功利性诚信倘若没有正确的价值引领容易走入唯利是图的境地。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有追求利益的权利,而且这也是他们创造活动的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若是对人们的逐利欲望不加正确引导,任其私欲膨胀,就可能导致人们没有道德底线,胡作非为,背信弃义,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最终伤害自己。面对伴随市场发展而生的邪恶势力,市场需要生发出自身的伦理文化以积蓄抵抗的能量,诚信就是市场抵抗邪恶的能量之一,市场发展需要诚信道德规范,而且是一种建立在合乎正义基础上承认利益追求正当性的现代诚信,它是对道义性诚信和契约性诚信的超越,这是因为契约也可能建立在非正义的基础上。

第四,现代诚信要求以人的理性为主导做出行为选择和价值判断。在古代中国,诚信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熟人社会”里,其主观性和情感色彩比较浓,主要是根据他人的道德品格或是他人与自己的亲属关系来决定是否诚信,对那些自己喜欢的或自己认为道德高尚的更易于信任,对自己尊敬的人也更愿意许诺,而且寄希望于道德良心来约束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社会交往更具复杂性和普遍性,交往的对象和范围已不再局限于熟人的圈子,跟陌生人交往已是非常普遍,非人情交往也越来越多。这种状况必然要求现代诚信关系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要依法据规,要在了解、分析对方的信用记录及其相关事实后做出信任判断,而道德情感只能作为辅助。在市场经济中,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必须使授信人和受信者都按照约定条件行为时,也就是必须受信人要对付出进行偿还。根据现代诚信的要求,信用的发生关键要看对方有没有偿付能力,而不是看对方与自己的关系亲近,即使是熟人,若是他没有偿付能力,也不能给予他信用;而若他有良好的信誉记录且有偿付能力,即使他是个陌生人,也可以跟他发生信用关系。这样就有利于信用活动和经济发展的良性运行。这种讲理性的现代诚信就避免许多人情纠纷或利益矛盾,也能防止某些人“杀熟”的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现代诚信的维系方式要注重诚信规范和诚信美德相统一。也就是既强调诚信规范制度的外在约束和保障,也注重培养人们的诚信德性,最终使诚信成为人们日常交往的一种自觉选择和自觉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之所以要强调两者的统一,这是因为单纯强调诚信的外在规范性,只会让人们觉得诚信是一种异己的外在力量,是一种他律,之所以遵守它是怕受到外在的惩罚,或是为了得到其他的利益,这就带有很强的功利性,容易导致人们在利益决断时会以预期的结果来选择是否诚信或是诚信的程度的强弱。只要一有可能, 行为主体就会背信弃义。而美德诚信是道德主体内在德性的自然表露,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力量,可以依靠内心的道德自觉来抵御外在的利益诱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救规范诚信的伦理缺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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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9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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