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角度看罗尔斯的《正义论》

2018-02-20 23:57杜宁
现代交际 2018年21期
关键词:罗尔斯自由正义

杜宁

摘要:从伦理角度解读罗尔斯的正义论,首先通过分析正义思想的主要理论渊源,接着分析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而阐释正义思想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领域和范围,最后对其思想进行简单的评价和总结。

关键词:正义 罗尔斯 自由 公平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1-0243-02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有名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就读哲学专业,后来担任哈佛大学教授,他的代表作品主要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等。《正义论》是罗尔斯的典型代表作品,这是他用近了二十年时间完成的巨著。在书中,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也就是新的正义观,试图代替近现代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

一﹑正义思想的理论渊源

创作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在批判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其中古希腊德性正义思想﹑近代功利主义正义思想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提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德性正义思想

柏拉图在他的作品“共和国”中首次解释了正义的范围。他认为“所有角色都是正义的”。人类的思维结构由三部分组成:理性,激情和欲望。正义是人类理性或智慧的一部分,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规范。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各司其职,每个人承担好与自己相关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是正义。也就是说他认为的正义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得到组织协调,并履行其职责。亚里士多德在继承柏拉图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根据每个人的优点,价值观和能力分配社会财富,达到社会公平。

(二)近代功利主义正义思想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二个理论基础是现代功利主义,它批判地继承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正义思想。吸收了功利主义思想中追求最大幸福原则,快乐原则。

边沁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也可以说是效益观,是伦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思想。他们主张追求最大幸福,认为人应该达到最大的善。他们不考虑行为者的动机和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这一观点忽视了人性的完整和自由,只注重结果是否快乐,而忽视了个体生命在生活中的民主和平等。而罗尔斯的正义思想提出,正是在批判地继承边沁的功利主义正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是两个基于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正义原则,一个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另一个是阐述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二﹑正义思想的内涵

正义是中国古代和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伦理思想之一,但理论内涵却不同。例如,儒家的正义观落脚点是人内在的美德,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伦理。西方主张社会规范伦理。它以外部社会规范为基础,要求人们在客观实践中实践这一正义概念,不仅要求自己,还要求其他人。而儒家的正义思想只是要求自己,所谓“君子慎独”。

一般来说,正义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种是按照相同的原则或相同的标准处理相同情况下的人和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歧视”,其中包含平等的含义;第二种是指获得的相称或适应,例如在功绩和奖励之间。不相适应的就是不公,亦即所谓“得所其当”或者“理所当然”。

正义的思想内涵是有社会历史性的,它是具体的,可感的,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下,不同的社会背景里,不同的阶级对正义都有不同的理解,但总归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正义是一种美德,它是亚里士多德笔下的“良善”,是“逻格斯”,是道德的制高点,是美好公平的愿景。

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之。他认为“正义是人类生活的特有方式,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正义,侵犯真理,正义和真理是不能妥协的”。

《正义论》这本书中提到“应该平等分配机会,爱和自由,保证每个公民的收入,给予公民更多的爱和自尊”。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两个优先原则来阐述如何进行社会分配来达到公平,保证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正义的第一原则是(自由的优先权)。正义的两个原则应该按字典顺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而受到限制。第二个优先原则是(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最大利益优先于效率原则,公平性优先于差异原则。[1]“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该以最不受益者的最佳利益的方式安排,在公平和平等机会的条件下社会地位和相应的职位向所有认开放。”[1]也就是说,罗尔斯主张在分配利益的时候要适合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为了增加这种分配原则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无知的屏幕”和“原始状态”。

原初状态指的是:“这是一个任何合同达成公平的国家。它是各方的道德代表。分配选择的结果不受意外因素或社会力量的影响。”[1]“无知之幕”的意思是把大家集合到一个幕布下,每个人都不知道他们离开这个幕后,将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什么样的社会地位。针对某一个角色大家应该如何对待他。每个人都不知道将来他们在哪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作出的决定可以给弱者一些保护,当然,他不会得到额外的好处。这就像切分蛋糕理论,最先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能够保证相对的分配公平。

根据“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定,罗尔斯开始在“无知的帷幕”和“原始状态”的条件下提出正义原则,并来验证其正义原则的合理性。

三﹑正义原则的应用

罗尔斯的两个优先原则是“无知状态”下的论证,因此它是合理和适用的。正义理论的应用包括社會政治、经济和文化。

第一,从政治角度来看,国家的产生和建立必须有一部公正的宪法。这部宪法必须包含罗尔斯的正义观、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这部宪法要求每个公民都不要去关注宗教的教条主义思想,而是要多关于效率原则,要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同时,国家宪法的制定者应按照公平机会优于差异原则的要求准备宪法。

第二,从经济角度来看,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国家必须考虑公民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权力水平必须符合公民自由和机会自由。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的经济政策一定要符合公民的自由权利,罗尔斯反对经济压榨,他反对资本主义社会对工人的剥削制度。他主张公民的劳动自由、人身自由,公民的财富收入分配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要符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给那些机会较少者,也就是多关心最小受惠者的利益,在制定经济政策的时候,要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出发。制定经济制度和政策的时候,要告知银行提高储存率,因为一种过高的储存率会保证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使他们的物质经济生活得到保障。罗尔斯认为,社会分配制度是要保证最小受惠者的利益,而不是用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换取多数人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1]社会分配的基点不是从少数社会财富较多的人出发,也不是从财富适中的大多人出发,相反,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基于最不受益者的最佳利益的分配系统,也就是从弱者的角度出发,制定分配政策。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第三,从精神文化角度来看,人类道德品质的培养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罗尔斯认为第一个道德阶段是权威的道德,也就是家庭对儿童的培养阶段,这个时期家长开始对孩子进行道德传输和道德教育[2],“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传授给孩子一些美德,比如爱和忠诚。爱世界万物,爱一切生灵。对人对物对事要保持一颗忠诚的心灵。这一阶段对于孩童来说父母传授的道德就是权威的道德,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思想对于教导孩子形成爱和自尊的思想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影响。道德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社团的道德,也可以称作是社会的道德,尤其指的是学校和人们之间交往的道德。这个阶段的儿童一般都处于青少年时期,他们除了学习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进行人与人的交往和沟通。学校里,他们通过参加集体活动或者加入各种社团组织,以交朋友的形式来学会一些比较重要的道德行为。比如合作和相互信任。[3]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部分,人与人的交往离不开社会合作,有时只有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共同努力的前提是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第三个发展阶段是原则上的道德,它是应用在整个社会之中,是社团道德的扩大,也就是形成一个特定的道德标准。大多数人都认识到这一阶段的道德,例如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当儿童达到这个阶段时,意味着他们已经成年,他们早已懂得什么是善恶美丑,学会辨别道德上的正误,用实际行动来践行社会道德。

四﹑正义原则的评价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上,对传统的正义观进行深刻分析。他的创新点是讨论自由与权利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主张为最不受益者的最佳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和经济及文化政策。注重社会公平,特别是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正义的优先权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权方面。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个人自由的理念以及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干预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体现在我国经济政策里关于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缩小收入差距,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中。

但是其正义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罗尔斯在强调正义原则的时候,虽然是从最小受惠者的角度制定社会制度,但是他的最小受惠者不包括残障人士以及有心理缺陷的人士,这是不人道的,不全面的,应该才从社会的全体人员出发,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关注人的自由和平等。其次,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思想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无知之幕”的设定。并没有解释如何设定“無知之幕”,更重要的是人们一旦从“无知之幕”中解放出来面对现实世界自己真实的地位时应该何去何从。

五、结语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独特的,有远见卓识的。他提出了两个最重要的正义原则,社会必须有法制和道德保障才能达到正义,追求平等自由。最大限度地追求总收益,保证最不受益者的最大利益。虽有不足之处,但是罗尔斯毕竟主导了当代社会正义理论思想,对于公平与分配的尖锐矛盾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伦理学领域是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M].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威廉·葛德文何.政治正义论(第一卷)[M].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4]休漠.道德原则研究[M].曾晓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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