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冲突及原因探析

2018-02-23 00:16
新闻传播 2018年23期
关键词:客观性舆论监督冲突

(黑龙江大学新闻学院 哈尔滨 150080)

在新闻实践中,经常出现采访冲突,即记者在寻找信息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与采访调查的对象之间所出现的话语冲突,有时也会升级为肢体冲突,甚至对记者的人身和设备造成伤害。新闻采访冲突多发生于记者的舆论监督报道中,“打记者”的行为,一经披露都会引发高度社会关注,最终违法者、施暴者都会受到法纪的严肃处理。但是从话语交往和新闻采访行为规范等角度来看,围绕新闻记者自身行为进行的反思检讨还不够。本文关注“记者随投诉人一起采访被投诉对象”所引发的采访冲突,并分析其中的原因,以期以理论解释现实问题,并对新闻实践有所启示。

(一)

2014年6月20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新闻中心两名记者到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采访。此前有家长向媒体反映,该校近几年存在虚假宣传和违规招生现象。于是记者当天跟随学生家长刘先生前往该校招生部门,现场调查事情真相。

采访之初,记者并未特别表明自己的媒体身份,但随着追问的深入,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的工作人员开始怀疑起来,并电话喊来了保安人员,其后记者说明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动机,但现场依旧发生了肢体冲突,两名记者和学生家长刘先生均遭到围堵和殴打,采访器材被损坏,摄影记者还一度被强行关进房间直到民警接报后赶到事发现场。

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违规招生并围殴记者和家长,此事曝光后引发了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其后人民网和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都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根据央视报道,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近年来招生中一直存在违规问题。因此江苏台记者的调查和监督,是主动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该学校阻挠采访活动并围殴记者,无疑是违纪乃至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舆论谴责和党纪国法的处理。

不过,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江苏电视台记者的采访行为也并非无可挑剔。事实上记者当天的采访并不完全符合新闻操作规范和伦理规范,这也是导致“采访冲突”发生的重要原因。其中的关键,就集中在新闻记者“随投诉人一起去采访被投诉对象”的问题。

实质上,江苏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开始时采取的是暗访,随后才因对方招生人员的怀疑而表明了记者身份和采访意图。事实上,这一过程中新闻伦理问题已经出现并开始叠加。

首先,暗访的方式,正如罗恩·史密斯所论,往往存在欺骗的道德问题,当然此处记者主要是观察式暗访,还属于轻微层次上的“被动的欺骗”[1]。

其次,记者先是混在学生家长中间,一同向校方提出相关质询,然后又突然表明身份称系记者进行采访,这就难免不让对方认为“家长找来记者曝光”或者“记者是帮家长出气”,因而产生抗拒心理:被欺骗了又要被曝光。于是被举报一方的招生人员丧失了基本理性,围殴记者和家长,抢夺采访设备,采访冲突升级,记者挨打,场面狼狈。

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在被采访被监督一方的眼里,记者随同投诉人一起出场的行为,属于“元传播”层面的资讯。元传播即人们关于传播的传播,包括对所传递符号的定义及其诠释规则的约定。元传播多表现为非语言的眼神、表情、动作或环境,这些符号或其组合,往往能主导人们对特定行为或言语的最终理解。众所周知,同样一句“我爱你”,配以不同的眼神或表情,其意义可能是截然相反的,其奥秘正在于元传播的因素。同理,媒体记者来访,如果是自行前来,其意义主要取决于其自述的采访动机,如果是随投诉人一同出场,则其意义就不仅在于其表述,因为这“一同出场”的情境显然也具有意义,不仅构成一种“元传播”,而且还隐含着语言符号之外的意义。显然,这种元传播层面的信息,会让被采访者紧张、不满,并且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影响与记者之间接下来的互动性质。

可见,虽然从表面看,正常履职却突遭围殴,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记者的遭遇实属无辜,相关学校的工作人员堪称无法无天,但深究起来媒体方面显然也有不当之处。这就是记者不应随投诉人一起去采访被投诉的一方,就是说媒体没有坚持居中调查、独立采访。试想,如果当事记者抛开学生家长,独立前往被投诉的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进行正常采访,详细调查家长们的投诉情况,倾听校方的解释乃至遮掩,那些招生人员还会轻易丧失理性撕破脸皮,并动手打记者抢设备吗?

此类“采访冲突”的发生,当然也使调查真相的行为被中断,使正当的舆论监督工作无法如期开展,在事实上导致了媒体无法有效履行舆论监督的使命,甚至无法使有关的违纪违法行为尽快受到处理。

记者随投诉人一起去调查采访,特别是未经事先沟通的突然到访或暗访,虽然不是每次都引发剧烈冲突,但事实上也不利于深入调查的进行,不利于既有矛盾的化解。十年前,笔者在一家省级报社的都市报任记者时,就曾有过这样的采访失败教训。当时,有多名业户向记者反映哈尔滨一家商场的物业服务不佳和乱收费问题,记者没有深入思索就与几名商户一起找到该商场的物业部门试图调查。但当记者表明身份和采访动机后,物业负责人立刻变了脸色,他先是埋怨业户们不该找媒体将商场内部矛盾公开化,然后又诉苦称自己一直在尽力协调解决争议,最后竟然拂袖而去:“记者能解决,你们这些业户就跟报社记者谈吧”。现场琐碎的争辩和失控的局面,导致记者一无所获,不仅采访失败,甚至在商家眼里记者还被当成了业户们找来帮腔的,而这全然不是记者上门采访的本意。显然,类似的行为和结局,也无益于维护新闻媒体的权威和形象。

(二)

从新闻采访的行业规范来讲,“记者随投诉人一起采访被其投诉的对象”的行为,也有违新闻客观性原则。新闻客观性,其实首先体现为一些报道程序方面的行为规范,目的是确保新闻真实可信,特别是确保在一些存在争议的事件或者问题的报道中,新闻媒体能保持第三方的中立立场,从而保证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从这个角度看,客观性原则追求的目标与“程序正义”的理念更加接近。但是在实践中,新闻媒体和记者往往更注重报道文本的平衡中立客观,而在新闻采访环节中,对自身的客观性立场却往往理解不够深入,落实也不够彻底。“随投诉人一起采访投诉对象”以及这种行为不时引发的采访冲突,正说明了这一点。

首先,违反中立和平衡原则。新闻报道特别是新闻舆论监督,一贯要求媒体保持平衡和中立,确保“不偏不倚”,即认为记者的职责只是独立地查明事实的来龙去脉,再借助媒体公开传播事实,使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受到舆论的压力,迫使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去。而随投诉人一起采访被投诉对象的行为,不仅不再显示为记者的独立调查,而且因为与投诉人一同出场,媒体形式上的中立也便不复存在了,至少在被投诉被监督的一方来看必然是这样的。而接下去的采访互动,也不会再是媒体出于公心的追问和对方冷静的答辩,往往只能是被投诉者的心理拒斥乃至双方的话语及行为冲突了。

根据马克思的著述,到1860年时英国报纸已经普遍将“一般的公正”视为公正的“最低限度”,即在报道新的事实、争论双方的观点时,报刊一般应持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平衡的态度。一般的公正,应是报刊界最起码的“一种形式上的姿态”。[2]显然,记者随投诉人一起采访一同出场,就连这最起码的一点“公平姿态”都丢掉了。

其次,媒体对新闻客观性的理解不到位。新闻舆论监督中客观性与中立立场是相互关联的,平衡中立是要求记者与事件的相关各方均保持距离,客观性还要求记者克服主观性和先入为主,专注于事实的发掘呈现而不表达自己的立场。更为重要的是,客观性原则不仅要体现在报道的新闻文本中,而且要体现在前期的调查和采访过程中。传统上记者和媒体只在意报道文本内容以至结构的客观平衡,而事实上,采访和调查才是媒体与当事各方的“亲密接触”,媒体行业总是对外标榜客观公正和大公无私,而如果在亲身经历这一环节当事人无法感受到媒体的客观公正,那么他们又怎样才能相信媒体的立场和报道的文本能够公正?而一旦记者随投诉人一起出现在被投诉人面前,被投诉或被举报的一方,还凭什么相信媒体能公正地对待自己?

最后,使用暗访偷拍方式过于随意。因涉及欺骗等新闻伦理问题,暗访的方式在新闻界一直饱受争议,这其实也是人们在意新闻采访方法和程序的体现。李希光等新闻学者都明确反对记者暗访[3]。实践中虽然没有完全禁止暗访,但陈力丹教授主张的慎重使用却是共识,即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而且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完成采访时,才能使用暗访或偷拍等方式[4]。但像前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记者的暗访,显然是任性使用,因为完全没有到“舍此别无办法”的程度。

可以说,媒体记者与投诉人一同出场,这本身就在无形中表达了自己的立场,至于此后被投诉对象的过激反应,与其说是他们心理过敏或做贼心虚,不如说是记者自己在授人以柄。

随同投诉人一起采访被投诉对象,记者这种行为既有失中立立场,又是对客观性原则的片面理解,显然是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所以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应该努力避免的采访方法,特别是在新闻舆论监督这种涉及各方利益冲突的报道中,必须恪守新闻专业主义所内含的程序正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媒体的监督功能,确保实体正义的实现,即媒体守望社会维护公平正义使命的最终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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