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强制中相对人权益保护

2018-02-26 18:42王有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摘 要: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法中的多种问题导致相对人权益受侵害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本文对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旨在寻求行政强制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文章首先从基本概念谈起,简要介绍行政强制的相关概念并借鉴《论行政相对人》一书中的观点着重强调了相对人的地位。紧接着文章总结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又结合行政强制执法现状分析总结了相对人权益受侵害的原因。然后文章从宪法学的角度论述了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经过分析又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最后文章从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必要性和意义上进行总结得出行政强制相对人权利与行政强制权应处于天平两端保持平衡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强制;相对人;权利受损;权益保护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关于行政强制的分类,法学界有很多的观点。《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两分法。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强行进入住宅等。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基本概念与特征

行政强制是剥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我们都知道行政强制其实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督促或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大多数行政强制是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的。而强制性正是行政强制的特征之一,是与相对人的意志相违背的。并且,行政强制一般不能和解,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只有一个选择,即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这一特征也体现出行政强制中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我们是不陌生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一样,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于行政主体的管理,同时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方世荣博士在其《论行政相对人》一书中指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两大作用:一是行政相对人是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约束力量;另一是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合作力量。该书指出了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地位与积极作用,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仅是被动地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参与到行政管理与行政立法中。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绝大多数在国家政治关系中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宪法关系中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而行政强制相对人就是特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了。

二、行政强制相对人权利受侵害现状及其原因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表现之一,其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在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作。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国家公权力包括国家行政权、国家立法权、国家司法权等。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说立法权是公权力中最重要的部分,司法权是公民权利、自由的保障,那么行政权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最贴近公民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作为行政权具体表现之一的行政强制,表面上看似对公民权益予以剥夺,但其最终还是不能偏离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这一目的的。也正因为如此,在行政强制的各个环节中如果稍有不当,便会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进行总结:第一,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第二,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第三,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第四,正当程序权,即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行为。第五,批评、建议权。第六,申诉、控告、检举权。第七,申请复议权。第八,提起行政诉论权。第九,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第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

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和调查总结,我认为在行政强制中,相对人权益受侵害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封建传统长期的对行政权的垄断,官本位思想严重。加上行政相对人是个较为新颖的概念,造成对行政强制相对人内涵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或认识不到位。中国古代长期以来,行政权力是无所不包,行政强制权也具有此特征,造成行政强制权力极易滥用的后果。

(2)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强制的决定不正确侵害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此类侵害现象在现实中可能较少。行政相对人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已的权益。

(3)行政机关中处于一线的工作人员即行政强制执法者素质不高,权力在他们手中容易被滥用,违法、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政执法相当普遍,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屡见不鲜,比如我们谈到较多的城管执法和强拆的问题就比较突出。

(4)行政强制自身程序要求与效率的冲突。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执行,另一是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执行的特征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决定者与执行者是同一的,是同一机关,这一执行模式虽然保证了执行的效率,但得不到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扩张性便能很容易的体现出来,易侵害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权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模式,法院在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会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行政强制起到监督的作用,有利于避免行政强制主体侵害相对人权益。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并不具备行政行为应有的效率性,而且在实践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的审查多流于形式,并没起到很好的监督功能并且行政机关直接执行的模式也较为普遍。endprint

(5)行政救济本身也存在很多缺陷。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消灭和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行政救济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这对相对人权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6)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虽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强制侵害的财产权为种类物时,可通过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予以补偿或赔偿。当行政强制侵害的财产权为特定物时,只通过金钱或等价物无法弥补行政强制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还应给予一定精神方面的赔偿才能安慰受侵害人。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

前面我们已谈到行政强制是极容易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救济就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事后保护,也是对行政强制的一种对抗。日本学者曾这样阐明日本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主要是在行政作用给国民权益侵害或负担的情况下,根据该国民的请求,通过一定机关防止和排除其侵害或负担,救济国民的权益。”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一种方式,其运行的目的是督促或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应当目的正当、行为合法,但也不能排除其目的正当、行为非法或者目的、行为均非法的情况。行政强制是通过行政权来实施的,当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公权力的一部分)相遇时,所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公民权利以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了。因此,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神圣的宪法的要求也是在与极欲膨胀的行政权抗衡斗争的结果。

行政强制的方式有多种,但总的可归为以下两类:第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行进入住宅等。第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所以,在行政强制中要着重保护的相对人权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人身、自由权益。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行政强制一旦侵犯相对人人身、自由权具有不可恢复性,行政强制相对人又处于绝对弱势的一方。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社会在不断发展,行政强制主体不法侵害相对人人身、自由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

(2)财产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财产是公民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行政强制对财产权的侵害,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和发展。行政强制主体错误的决定、错误的执行,都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

我们对相对人权益和相对人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总结以后,并不难找出保护相对人权益的方法。我认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

(1)贯彻落实行政法制监督,充分发挥法制监督对相对人权益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不能让行政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么也只有监督才能才能展现出透明的行政过程从而来约束行政强制权。

(2)注重发挥程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作用,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程序的建设与规范。程序正义在我国一直没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其实程序正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最为正当和有效的,我们要注重程序正义的价值。

(3)加大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救济手段的广泛应用。改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对行政强制相对人权益保障存有瑕疵的条款,使行政救济制度尽可能的趋于完善。并积极引导相对人用行政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国家赔偿方面条款进行符合时代需求的改变,即对《国家赔偿法》进行适时修改以保证对受侵害的相对人的赔偿问题作出最具体明确的规定。

(5)提高行政主体执法素质,强调行政强制主体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加大对违法越权和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处罚,并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行政强制执法的监督。

(6)还应大力提高全民法制素质,加强法制,提高法制观念,培育国民尤其是相对人在遭遇行政强制行为时,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维护自己权益。另外,还要从各个方面同时进行建设,才能有力的加强保障行政强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务必要加大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使行政權与公民权处于一个平衡和谐的状态。相信通过这些保障措施的实施必能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减少行政强制相对人受侵害的情况。

参考文献:

[1]行政强制的概念摘自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强制法》第五版

[2]行政相对人概念摘自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

[3]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

[4]相对人权利种类摘自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

[5]行政救济概念摘自日本学者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

[6]《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第35条

[7]《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1款

作者简介:

王有祥(1991.5.5~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律硕士。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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