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比较

2018-02-26 19:14张世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刑事案件民事

张世祥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同点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证据的本质特征上是一致的,其特点就是:

第一,客观性,即证据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第二,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客观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第三,合法性,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适用中,民事诉讼证据除了具备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同时还具有可以被推定的认可性。而刑事诉讼证据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唯一性。所有刑事案件的事实,必须要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刑事诉讼中要从源头上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做到一切都依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更不能认定罪与非罪。正是刑事诉讼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严谨性、唯一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差异

1.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内涵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内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而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其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而刑事诉讼证据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实现了证据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更具有科学性。

2.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外延不同

从外延上看,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同样,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进行了调整,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同时增加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虽然具有证据的基本要求,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合法性,但由于处于不同的诉讼活动之中,导致二者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同。

3.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由此可知民诉证据共有七种。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13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就证据种类新增了电子数据。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范围予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在明确证据范围、为当事人取证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也对证据的形成及取得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只要能证明百分之五十就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证据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判权来确定是否采纳,更多的是强调其真实的高度可能性即可。

相比较而言,刑事案件有着比民事案件更为严格的证据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4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就是确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其证明标准的实质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证据须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说明客观真实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予采信的重要标准。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提供、收集、调取证据,还是审查证据,每个环节都应贯彻真实性的原则。真实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证据的采信过程必须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偏见,证据的审查过程必须经过复核及各单个证据之间能相互交叉印证等。与民事审判比较,在刑事审判中,尚未从立法上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对于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可能出现其它合理情况的证据,或者是可能产生其它合理的怀疑,该证据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只能追求客观真实,这也是“宁纵不枉、疑罪从低从无”刑事审判理念的必然要求。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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