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治”之人治之实——兼论与孔孟人治之对比

2018-02-26 20:50胡瑞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孔孟人治韩非

摘 要:韩非主张“以法治国”思想,但其“法治”思想的提出并不能掩盖“法治”背后的人治之实。从韩非关于法的内涵,法的运行过程以及法的目的来看,其法治思想就是以维护绝对君权为根本目的的人治思想。而以孔孟为首的儒家学派历来支持人治。虽然与韩非提出的“法治”思想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君权,但是在人性基础、思想依据、手段途径等方面两者仍有区别。

关键词:韩非;法治;人治;孔孟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提出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产生

(1)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韩非子所生活的春秋末期是我国历史上社会变革最为激烈的时期,中国由奴隶制社会走向封建制社会。《韩非子·喻老》中这样描述当时的动荡社会:“天下无道……甲胄生虮虱,燕雀处帷幄,而兵不归。”[1]战争频繁,将士的盔甲长虱,燕雀在军帐筑窝,但是士兵们却不得回乡。长期以来的割裂与战乱,终究致使社会动荡、百姓颠沛流离。韩非以为“人主雍敝,大臣专权”(《韩非子·孤愤》)是造成秩序混乱的缘由,想要实现国家统治就必须由君主专制集权。由此,韩非提出“国无君不可以为治”(《韩非子·难一》)的主张。与其他思想家主张的君主集权不同的是,韩非主张君主集权制基础上的绝对君权。

(2)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人性基础。先秦期间有很多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这也是思想家们思想的根基。孟子是儒家最先提出人性善观点的大师,而荀子则是性恶论的代表人物。韩非作为荀子的门生,他承继并发展了荀子“人性恶”的观点,提出“人性自利”说。韩非以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韩非子·难二》)韩非从现实中人们的行为和关系出发,否定从道德角度去理解人的行为。从“人性自利”的角度出发,既然人人好利恶害,那么仁义道德是无用的,是以他提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子·八经》)。而道德在自利的人性论观点下,不论是治民还是牧臣都无法取得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果。因此韩非坚决主张“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韩非“法治”思想就是在这样的人性认知中建立起来的。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

(1)明法。“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韩非子·南面》)所谓“明法”,即法令必须由君主以明确的成文的方式公布,百姓遵从法令,不得违反法的规定。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法律以成文的易懂的形式公布,一方面可以防止官员滥用法律、以权谋私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百姓钻法律的漏洞,不严格遵守法律的现象。

(2)任法。所谓“任法”,即统治国家必须严格遵守法令,所谓“上法而不上贤”,认为“道法者治”。(《韩非子·制分》)韩非认为百姓行事的唯一方式“莫如法”。“法”即法令,是判断功过、是非、利害,推行赏罚的唯一标准。[2]法令由君主颁布,著于官府,“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韩非子·问辩》君主颁布的法令拥有崇高的地位,百姓与官员依法行事,国家才能稳固。

(3)重刑。“重刑”,顾名思义即刑罚要重,重到一定的程度就能有效预防犯罪,达到“法治”的目的。“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韩非子·奸劫弑臣》刑罚使百姓敬畏,重刑则使百姓畏惧。韩非认为法令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是为了震慑百姓,使百姓一言一行都囿于法令之下,不敢触犯法令。《韩非子·六反》:“所谓重刑者……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韩非认为,若是百姓为了自身利益而触犯法令,法令则施之于相较于利益而言更大的惩罚,两相比较之下让百姓畏惧法令,从而使得“国安而暴乱不起”。

二、韩非的人治思想之实

《韩非子·有度》:“绳直而枉木斩……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家主张,“法”是治理好国家的唯一准绳,百姓必须将“法”作为其行事的唯一准则。但从本质上看,法家实际上主张的是“君下法治”[3],其人治本质显而易见。

第一,从法的内涵来看,法的产生及内容都隐含人治思想。其一,在法律的产生问题上,韩非继承了《管子》“生法者君也”(《任法》)的主张,在《韩非子·饰邪》中称之为“君之立法”,认为颁布法令的权利只属于君主个人。韩非提出只有君主独揽大权不让臣下把持,才利于统治臣民,治理国家。其二,从内容出发,法家提出的“法”主要是“刑”。从上述“重刑”的内容来看,法令的作用是為了震慑百姓,让百姓按照法令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便于君主的管理,但对于百姓权利的维护却寥寥无几。

第二,在法的实际运作上,韩非在《有度》中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扰曲……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虽然韩非提出法令不偏袒权贵,惩罚犯罪不饶恕大臣;奖赏善事不遗漏平民,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他的这一主张却是偏颇的。因为韩非所提“法治”的对象仅仅是臣民,不包括君主,尽管他多次强调“法者……臣之所师也”,“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韩非子·说疑》)至于君主,韩非称“君不同于群臣……君臣不同道。”君主不同道,那么君怎能同臣民受制于相同的法呢?这种君主游离于法外的所谓“法治”实然不是真正的法治。如果将法治看成是君治,那么这种法治就更是十足的“人治”!

第三,从法的目的来看,韩非提出“法治”的根本目标是巩固君主的统治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韩非在《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认为君主的利益高于一切,法的颁布与推行都是为了君主的利益。《韩非子·八经》中说“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大臣尊君、百姓利上就是韩非“法治”的最终目的,一个“法治”统治之下的“有道之国”。[4]

三、韩非人治思想与孔孟人治思想的差异endprint

与韩非提出的“法治”相对的,最有影响力的是儒家孔孟所提出的人治思想。儒家推崇“德治”的治国方略,主张“为政在人”,究其本质还是人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表面名为法治但实际上法对臣民而不对君,君下法治实质上是高度集权的人治。对维护君权这个根本目的来说,儒、法两家治国方略实质上是殊途(德治、法治)同归(人治)。[5]比较儒家的人治与法家的人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第一,人性基础不同。孔孟的性善论与荀子韩非的性恶论相争千年,对人性的认知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争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孟子在《孟子·告子上》说“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提出“人无有不善”。孔孟基于性善论的观点提出君主当“以德治国”。作为一国之君,需做好“其身正”的榜样,进而布政于民。韩非则继承了荀子性恶论的观点,认为人本是好利恶害。对于臣民需要制定严格法度,而“君臣不同道”,君主则是不受法的约束。

第二,思想依据不同。儒家与法家虽然在实质上都是体现了人治思想,但儒家的人治思想更多地依靠人本身,而法家的人治思想则是以法为主。儒家相信人性本善,可以通过引导人性达到统治的目的。所以儒家提出“为政在人”的治国之策,要求在礼法的规范下提高人们的道德准则。而韩非人治思想却主张以法为唯一的行事准则。人人都是好利恶害的,通过法来约束人的贪利之心,以“法”治“恶”。法家最终的出了“以法治国”的为政观点,依靠君主颁布的法令行事。

第三,手段途径不同。儒家的人治是通过“礼”来进行实施的。孔孟的“礼”是关于古代国家政治、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宗教等等的各项规定。但是礼不同于刑,一旦涉及到统治阶级的利益,便有“出礼入刑”的规定。所以,礼更多的是作为一个划分统治阶级以及规范约束百姓言行的道德准则。韩非则提出“以法治国”,虽然礼法同为治国之准则,但是韩非将法看成国家唯一的准绳。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子心度》)。人性本恶,唯有“以法治国”不会有偏颇,并能达到讓百姓畏法惧法,君主专制的目的。但是,君主颁布的法令是不约束君主的,故而是高度集权制度下的人治。

四、结语

先秦法家的“法治”,虽说是法治,但体现的是浓厚的人治思想,是人治的法治,专制的法治。相较于儒家的人治,虽然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君权,但仍有很大差别。韩非的法提表明了法令的权威性,除了君主之外都要尊法守法,这相较于儒家人治而言是一个进步,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宋洪兵,孙家洲.韩非子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

[2]王吉梅,李畅.韩非“法治”思想评析[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2.

[3]耿立进,玉素萍.从儒法治国方略看中国古代政治的人治本质[J].太原师范学院报,2006:4.

[4]江荣海.论韩非的人治思想[J].北京大学学报,1993:1.

[5]耿立进玉素萍.从儒法治国方略看中国古代政治的人治本质[J].太原师范学院报,2006:4.

作者简介:

胡瑞瑞(1992~ ),女,汉族,浙江永嘉县人,现就读于浙江工商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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